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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是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同时也是刑诉法修改的重要成果之一,这一制度的出台将有利于克服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少、作证难的顽疾,有利于法官查明事实真相,促进司法公正。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各环节均会面对修改后的证人作证制度带来的问题和挑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也必然受到重大影响。笔者将就此项改革可能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带来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初步总结,并研究探讨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为检察机关下一步实施该制度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解析
新刑事诉讼法从各个方面对证人作证制度做出修改,进一步明确、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机制:
明确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证人,都应尽作证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中所有证人都必须出庭。相反,只有在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存在疑问,需要通过对证人进行发问以清除疑点、查明真实时,证人出庭才是必要的。”新刑事诉讼法也秉承了这样的精神,第187条第1款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老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由于缺乏配套机制,导致司法实践中证人很少出庭作证。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到庭,还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设立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女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规定了对证人作证的人身保障和经济补偿。义务与权利是相互对应的,法律赋予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同时也应当赋予证人以相应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措施以及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免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第62条第2款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同时,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设置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由此可见,申请证人出庭一般应该在审前程序阶段提出,人民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以确定证人是否需要出庭。在开庭审理阶段,控辩双方也仍然可以提出申请,还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
职务犯罪侦查应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面临的问题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修改完善,特别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将会逐渐增多。而在检察实践中,由于职务犯罪侦查的案件一般不会自行暴露,侦查进路一般是“由人查事”,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物证少、言词证据、书证地位突出、证据收集和固定难等特点,这决定了证人证言在指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关键作用。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修改,将不可避免的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极大影响,在实践中可能遇到如下问题:
证人笔录的证明效力降低,指控犯罪难度增加,打击职务犯罪的压力增大。此前职务犯罪案件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书面证言进行质证,质证的范围基本不超出证人笔录所载内容,侦查阶段获得的有利于指控的证言更容易成为定案的证据。但一旦证人真正出席法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盘问,质证范围可能大大超出此前证人笔录所载内容,证人甚至可能改变证言,为指控犯罪带来了困难。(1)证人出庭作证改变证言,致使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够充分。(2)证人出庭作证暴露出取证程序的瑕疵或者不合法,降低证人证言的效力。
取证难度加大,取证量增加,办案成本上升。(1)出庭作证与在侦查阶段书面作证不同,让证人在法庭上面对被告人、旁听群众指控犯罪,接受辩护律师的质询,会增加证人的顾虑,不愿意作证,或者逃避出庭,导致侦查人员取证的难度增加。(2)证人出庭作证内容的不确定性,使得侦查人员为避免这种风险,减少对证人证言的依赖,在侦查阶段,必将努力去调取更多相关其他证据,客观上无疑增加了工作量,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同时,法院审判阶段,若证人出庭改变证言,侦查人员可能还需要对此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核实,也将耗费更多精力。
证人要求提供人身保护和经济补偿情况增多,如何落实面临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证人依法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必要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具有一定的身份地位,甚至可能与黑恶势力牵连,而证人基本上与犯罪嫌疑人相熟或者利益相关,证人及其亲属人身和财产利益因此受到的威胁也更高,对证人的保障也更为迫切。侦查阶段,证人如果提出要求对其提供人身保护和经济补助,因缺乏可操作的细则,侦查机关难以作出缺乏实质性承诺,也无法采取具体措施。
职务犯罪侦查应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积极开展新刑事诉讼法宣传教育,促使“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的观念深入人心。检察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新刑事诉讼法的普法教育宣传,尤其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的作用,有针对性的大力加强法制宣传,使公民真正认识到作证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改变公民作证意识不强,明哲保身的观念,从而促进刑事诉讼法的顺利进行。
加强组织培训学习,转变司法理念,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切实改变实践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1)检察机关要大力组织培训,加强侦查人员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系统学习,认识到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精神实质,真正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2)提高获取证人证言的能力,时刻注重“程序正义”,及时改变之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侦查思路和做法,务必保证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完全合法、内容真实客观。(3)在向关键证人取证时,可以考虑全程录音录像,及时固定证据,防止关键证人出庭翻供。
逐步改变侦查模式,加强案件初查工作,全面取证,降低对证人证言的依赖。纵观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越来越注重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依赖于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证人证言的侦查模式将日渐式微。检察机关应该逐步改变侦查模式,加强案件初查工作,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社会关系、日常交往等情况的摸排来获取各种证据,减少对证人证言的依赖。一方面对同一犯罪事实尽量获取多名证人的证言,以“量”取胜;另一方面,要全面取证,尽可能多取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以加强证人证言的效力。
完善细化证人作证保障制度。对证人提供完备的人身保护和经济补偿,能有效调动其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检察机关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积极研究、制定对证人及其亲属的权益、人身安全等予以保护的具体措施。考虑到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关键证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存在业务往来,因此还应保障证人的财产安全以及不因出庭作证而致使业务严重受损。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解析
新刑事诉讼法从各个方面对证人作证制度做出修改,进一步明确、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机制:
明确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证人,都应尽作证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中所有证人都必须出庭。相反,只有在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存在疑问,需要通过对证人进行发问以清除疑点、查明真实时,证人出庭才是必要的。”新刑事诉讼法也秉承了这样的精神,第187条第1款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老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由于缺乏配套机制,导致司法实践中证人很少出庭作证。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到庭,还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设立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女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规定了对证人作证的人身保障和经济补偿。义务与权利是相互对应的,法律赋予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同时也应当赋予证人以相应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措施以及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免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第62条第2款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同时,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设置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由此可见,申请证人出庭一般应该在审前程序阶段提出,人民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以确定证人是否需要出庭。在开庭审理阶段,控辩双方也仍然可以提出申请,还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
职务犯罪侦查应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面临的问题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修改完善,特别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将会逐渐增多。而在检察实践中,由于职务犯罪侦查的案件一般不会自行暴露,侦查进路一般是“由人查事”,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物证少、言词证据、书证地位突出、证据收集和固定难等特点,这决定了证人证言在指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关键作用。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修改,将不可避免的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极大影响,在实践中可能遇到如下问题:
证人笔录的证明效力降低,指控犯罪难度增加,打击职务犯罪的压力增大。此前职务犯罪案件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书面证言进行质证,质证的范围基本不超出证人笔录所载内容,侦查阶段获得的有利于指控的证言更容易成为定案的证据。但一旦证人真正出席法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盘问,质证范围可能大大超出此前证人笔录所载内容,证人甚至可能改变证言,为指控犯罪带来了困难。(1)证人出庭作证改变证言,致使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够充分。(2)证人出庭作证暴露出取证程序的瑕疵或者不合法,降低证人证言的效力。
取证难度加大,取证量增加,办案成本上升。(1)出庭作证与在侦查阶段书面作证不同,让证人在法庭上面对被告人、旁听群众指控犯罪,接受辩护律师的质询,会增加证人的顾虑,不愿意作证,或者逃避出庭,导致侦查人员取证的难度增加。(2)证人出庭作证内容的不确定性,使得侦查人员为避免这种风险,减少对证人证言的依赖,在侦查阶段,必将努力去调取更多相关其他证据,客观上无疑增加了工作量,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同时,法院审判阶段,若证人出庭改变证言,侦查人员可能还需要对此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核实,也将耗费更多精力。
证人要求提供人身保护和经济补偿情况增多,如何落实面临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证人依法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必要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具有一定的身份地位,甚至可能与黑恶势力牵连,而证人基本上与犯罪嫌疑人相熟或者利益相关,证人及其亲属人身和财产利益因此受到的威胁也更高,对证人的保障也更为迫切。侦查阶段,证人如果提出要求对其提供人身保护和经济补助,因缺乏可操作的细则,侦查机关难以作出缺乏实质性承诺,也无法采取具体措施。
职务犯罪侦查应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积极开展新刑事诉讼法宣传教育,促使“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的观念深入人心。检察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新刑事诉讼法的普法教育宣传,尤其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的作用,有针对性的大力加强法制宣传,使公民真正认识到作证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改变公民作证意识不强,明哲保身的观念,从而促进刑事诉讼法的顺利进行。
加强组织培训学习,转变司法理念,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切实改变实践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1)检察机关要大力组织培训,加强侦查人员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系统学习,认识到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精神实质,真正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2)提高获取证人证言的能力,时刻注重“程序正义”,及时改变之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侦查思路和做法,务必保证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完全合法、内容真实客观。(3)在向关键证人取证时,可以考虑全程录音录像,及时固定证据,防止关键证人出庭翻供。
逐步改变侦查模式,加强案件初查工作,全面取证,降低对证人证言的依赖。纵观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越来越注重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依赖于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证人证言的侦查模式将日渐式微。检察机关应该逐步改变侦查模式,加强案件初查工作,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社会关系、日常交往等情况的摸排来获取各种证据,减少对证人证言的依赖。一方面对同一犯罪事实尽量获取多名证人的证言,以“量”取胜;另一方面,要全面取证,尽可能多取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以加强证人证言的效力。
完善细化证人作证保障制度。对证人提供完备的人身保护和经济补偿,能有效调动其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检察机关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积极研究、制定对证人及其亲属的权益、人身安全等予以保护的具体措施。考虑到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关键证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存在业务往来,因此还应保障证人的财产安全以及不因出庭作证而致使业务严重受损。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