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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明对象是指证明责任的客体,它为诉讼证明活动确定了目标与方向,是证据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因此,证明对象研究对于诉讼法学研究而言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学者对于证明对象概念研究主要存在三种进路,本文立足于对证明对象的概念研究进行简要地评述,提出笔者关于证明对象概念的新解——“证明主题”,并简述其概念、内容以及功能。
关键词:证明对象;证明主题;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38-02
作者简介:袁媛(1991-),女,四川邛崃人,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证明对象概念研究三进路
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我国学者对其概念研究主要呈现三种进路:
(一)以法律规范为线索的研究进路
以法律规范为线索,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被进一步细化为两类: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的内容是以实体法要素为依据,包括从定罪要件到量刑情节的各种事实。程序法事实的内容是以重要程序为基准的顺次列举。①
(二)以具象化为目标的研究进路
证明对象被分类为:抽象存在的证明对象,诉讼层面上的具体证明对象,需证明的证明对象。“抽象的证明对象”因主张责任才得以实现具体化而成为“诉讼层面上的具体存在的证明对象”。最后,通过排除“毋庸证明的诉讼层面上的证明对象”,得到“需证明的诉讼层面上的具体证明对象”,简称“需证明的证明对象”。
(三)以事实为基点的研究进路
通过将法律事实进行分类,分为案件事实与争议事实;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与证据法事实;待证事实与免证事实;单一性案件事实与同一性案件事实。通过探究证明对象与各类事实的关系,得出以下三个结论:①证明对象是介于案件事实和争议事实的“法律要件事实”;②证明对象范围应当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法事实;③证明对象包括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
(四)评述
第一进路以法律规范为基本脉络,抽象地划定证明对象的抽象范围。第二进路提出了将证明对象具象化的思路,将研究由虚无缥缈转变为细致可触的探讨。第三进路提出了证明对象与事实的关系,并引入了第一进路中关于法律规范的部分。综合分析上述三进路向,不难发现将证明对象具象化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证明对象的具象化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问这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进路,以事实作为基点是此研究进路的重要前提。
二、新进路——“证明主题”的引入
(一)证明主题的概念辨析
“证明主题”,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关于证明对象成立与否的两个命题。根据一个证明对象存疑的两个方面(即成立或不成立)可将证明主题分为两类:要件事实成立或存在,是谓“本证证明主题”;要件事实不成立或不存在,是谓“反证证明主题”。值得说明的是,不同于传统证据法学中对证据的分类所定义的本证与反证②,此处的“本”与“反”对应“证明对象成立”和“证明对象不成立”。
(二)证明主题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证明主题是证明对象的两个方面,它是将证明对象具象化、固定化的产物。如果说把证明对象比作一枚枚旋转不停的硬币,那么证明主题就是硬币的正面与反面。在刑事诉讼中,本证证明主题与证明对象保持一致性,由于证明对象与不利判决直接相关,因此本证证明主题与不利判决也直接相关。可以说,证明对象是证明主题与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主体、证明标准产生联系的桥梁。
区别在于,证明对象的本质是要件事实,证明主题的本质是命题。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个证明对象而言,“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事实成立”这个命题是本证证明主题,“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事实不成立”这个命题是反证证明主题。
三、证明主题的功能
“证明主题”概念的引入,不仅为释明证明对象本身大有裨益,同时也为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的设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其目的是为了改善理论体系,最终服务于实务指导。
(一)奠定理论基础
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在于“指导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证明活动有的放矢地进行③。证明主题作为证明对象具象化的产物,兼具证明对象的功能,还为深入细致地研究“二元性”证明责任问题奠定理论基础,因为证明责任主体与证明标准也随着证明对象的一分为二具有二元研究价值。
(二)指导司法实践
证明主题有利于指导法官对证据认定的证明实践活动,为法官判定要件事实真伪提供一套科学合理的判定方法。以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为例,法官在形成自由心证时,会经过以下四个步骤:一、根据所指控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④确定证明对象即要件事实A、B、C、D;二、确定本证证明主题a1、b1、c1、d1,反证证明主题a2、b2、c2、d2;三、将证据与对证据的说明分别放进每一个本证证明主题与反证证明主题的范畴里适用本反证明标准对其进行审查,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明主题视为证明成功的证明主题。四、本证证明主题证明成功,则要件事实清楚;若本证证明主题证明失败,不论反证证明主题是否成功,要件事实都系真伪不明。按此步骤对要件事实进行审查不仅对法官形成严谨而准确的自由心证有重要意义。
(三)发现案件真实
以刑事诉讼为例,倘若当事人在诉讼中都充分履行了提供证据责任并作出了很好的说明,那么,面临双方势均力敌的证据与证明,法官很有可能会陷入了摇摆不定的自由心证的痛苦中,此时得出“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结论反而是一种解脱,因为趋利避害、避重就轻是人的本能,加之反正证明责任制度也为法官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提供了裁判准则。因此那些消极的法官很有可能作出对检察机关不利的判决。
然而,这样的结果与我们的诉讼法要求法官尽力发现真实作出裁判背道而驰。在刑事诉讼中,尽管这样看来似乎并无不妥,法官的消极认定带来被告人的无罪释放甚至反而与“无罪推定”原则如出一辙,实则不然,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目的同等重要,因此对于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判定必须谨小慎微。而证明主题的引入,有利于督促法官积极地审查证据发现真实,法官应当按照这样的步骤进行论证说理,维护司法权威。换言之,如果法官尽到了积极审查的义务却仍然无法认定要件事实的成立与否,那么即使证明责任主体承担了不利判决,也是无可厚非的。
[ 注 释 ]
①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②笔者注:传统证据法学中的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第4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75.
③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82.
④笔者注:民事诉讼中,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确定证明对象.
[ 参 考 文 献 ]
[1]陈一云,王新清.证据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祝东发.关于证据事实应否成为诉讼证明对象的几点思考[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3]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江伟.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鲁杰,曹福来.论证明对象的范围是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J].政治与法律,2009(1).
关键词:证明对象;证明主题;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38-02
作者简介:袁媛(1991-),女,四川邛崃人,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证明对象概念研究三进路
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我国学者对其概念研究主要呈现三种进路:
(一)以法律规范为线索的研究进路
以法律规范为线索,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被进一步细化为两类: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的内容是以实体法要素为依据,包括从定罪要件到量刑情节的各种事实。程序法事实的内容是以重要程序为基准的顺次列举。①
(二)以具象化为目标的研究进路
证明对象被分类为:抽象存在的证明对象,诉讼层面上的具体证明对象,需证明的证明对象。“抽象的证明对象”因主张责任才得以实现具体化而成为“诉讼层面上的具体存在的证明对象”。最后,通过排除“毋庸证明的诉讼层面上的证明对象”,得到“需证明的诉讼层面上的具体证明对象”,简称“需证明的证明对象”。
(三)以事实为基点的研究进路
通过将法律事实进行分类,分为案件事实与争议事实;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与证据法事实;待证事实与免证事实;单一性案件事实与同一性案件事实。通过探究证明对象与各类事实的关系,得出以下三个结论:①证明对象是介于案件事实和争议事实的“法律要件事实”;②证明对象范围应当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法事实;③证明对象包括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
(四)评述
第一进路以法律规范为基本脉络,抽象地划定证明对象的抽象范围。第二进路提出了将证明对象具象化的思路,将研究由虚无缥缈转变为细致可触的探讨。第三进路提出了证明对象与事实的关系,并引入了第一进路中关于法律规范的部分。综合分析上述三进路向,不难发现将证明对象具象化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证明对象的具象化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问这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进路,以事实作为基点是此研究进路的重要前提。
二、新进路——“证明主题”的引入
(一)证明主题的概念辨析
“证明主题”,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关于证明对象成立与否的两个命题。根据一个证明对象存疑的两个方面(即成立或不成立)可将证明主题分为两类:要件事实成立或存在,是谓“本证证明主题”;要件事实不成立或不存在,是谓“反证证明主题”。值得说明的是,不同于传统证据法学中对证据的分类所定义的本证与反证②,此处的“本”与“反”对应“证明对象成立”和“证明对象不成立”。
(二)证明主题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证明主题是证明对象的两个方面,它是将证明对象具象化、固定化的产物。如果说把证明对象比作一枚枚旋转不停的硬币,那么证明主题就是硬币的正面与反面。在刑事诉讼中,本证证明主题与证明对象保持一致性,由于证明对象与不利判决直接相关,因此本证证明主题与不利判决也直接相关。可以说,证明对象是证明主题与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主体、证明标准产生联系的桥梁。
区别在于,证明对象的本质是要件事实,证明主题的本质是命题。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个证明对象而言,“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事实成立”这个命题是本证证明主题,“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事实不成立”这个命题是反证证明主题。
三、证明主题的功能
“证明主题”概念的引入,不仅为释明证明对象本身大有裨益,同时也为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的设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其目的是为了改善理论体系,最终服务于实务指导。
(一)奠定理论基础
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在于“指导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证明活动有的放矢地进行③。证明主题作为证明对象具象化的产物,兼具证明对象的功能,还为深入细致地研究“二元性”证明责任问题奠定理论基础,因为证明责任主体与证明标准也随着证明对象的一分为二具有二元研究价值。
(二)指导司法实践
证明主题有利于指导法官对证据认定的证明实践活动,为法官判定要件事实真伪提供一套科学合理的判定方法。以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为例,法官在形成自由心证时,会经过以下四个步骤:一、根据所指控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④确定证明对象即要件事实A、B、C、D;二、确定本证证明主题a1、b1、c1、d1,反证证明主题a2、b2、c2、d2;三、将证据与对证据的说明分别放进每一个本证证明主题与反证证明主题的范畴里适用本反证明标准对其进行审查,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明主题视为证明成功的证明主题。四、本证证明主题证明成功,则要件事实清楚;若本证证明主题证明失败,不论反证证明主题是否成功,要件事实都系真伪不明。按此步骤对要件事实进行审查不仅对法官形成严谨而准确的自由心证有重要意义。
(三)发现案件真实
以刑事诉讼为例,倘若当事人在诉讼中都充分履行了提供证据责任并作出了很好的说明,那么,面临双方势均力敌的证据与证明,法官很有可能会陷入了摇摆不定的自由心证的痛苦中,此时得出“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结论反而是一种解脱,因为趋利避害、避重就轻是人的本能,加之反正证明责任制度也为法官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提供了裁判准则。因此那些消极的法官很有可能作出对检察机关不利的判决。
然而,这样的结果与我们的诉讼法要求法官尽力发现真实作出裁判背道而驰。在刑事诉讼中,尽管这样看来似乎并无不妥,法官的消极认定带来被告人的无罪释放甚至反而与“无罪推定”原则如出一辙,实则不然,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目的同等重要,因此对于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判定必须谨小慎微。而证明主题的引入,有利于督促法官积极地审查证据发现真实,法官应当按照这样的步骤进行论证说理,维护司法权威。换言之,如果法官尽到了积极审查的义务却仍然无法认定要件事实的成立与否,那么即使证明责任主体承担了不利判决,也是无可厚非的。
[ 注 释 ]
①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②笔者注:传统证据法学中的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第4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75.
③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82.
④笔者注:民事诉讼中,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确定证明对象.
[ 参 考 文 献 ]
[1]陈一云,王新清.证据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祝东发.关于证据事实应否成为诉讼证明对象的几点思考[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3]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江伟.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鲁杰,曹福来.论证明对象的范围是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J].政治与法律,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