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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国内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种税种类型,其具有较强的活力和潜力性。从整体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相对较为滞后,整体发展显得不够成熟,在针对职能定位、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都还未形成完善的制度,需要进行更加全面且深入的改革。本文将目前国内个税的实际情况与国际个税经验相结合,从理论与实证两个方面入手,深入的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职能现状;改革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职能现状分析
在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的背景下,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总体收入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整体经济水平得到较为快速的发展,但是也表现出一些问题,个人收入上的差距却越来越严重。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深入的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此来调节个人的收入分配,使人们在收入上两极分化的趋势得到缓解。
(一)职能定位的价值和作用
从理论上来看,当前针对个人所得税职能表现出较多不同的观点,其中大部分人认为,当前我国在对之定位时应主要以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为主,不宜将之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方式,着重强调其收入分配的功能。结合国内居民的收入情况来看,其中大多都还处于低收入水平,而在支出上面却在不断的增加。另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有利于调节社会公平,避免社会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要点
在国际税收竞争不断加强以及国内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作用下,各类群体的收入都呈现出增长的趋势,无论是地区之间还是行业之间贫富差距都在扩大,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目前收入分配为主、兼具筹集财政收入的格局进行调节。对于优化和调节税率结构可以从综合所得税率和经营所得税率两方面来考虑。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产生变化
个人所得税改革产生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在税制模式上产生较大的转变。以往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类征收制,而当前逐渐朝着混合征收模式转变,将分类与综合两种形式结合在一起。在具体执行和实施过程中,混合征收制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方式对纳税人各方面收入进行计算,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出应当缴纳的税额,最后将应缴纳税额做整体汇总,计算出的結果便是个人应当缴纳的税额。另外,我国在实施个税改革之后以按年为单位的征收方式代替了以往的按月收取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这一税制改革,有效解决月度收入不均衡引起的税费多缴问题得到解决。
其二,提升个税缴纳的基础。在我国制定的个税制度中,明确指出纳税人如果每月所获得的收入费用低于国家规定的数值时,那么便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个人每月收入超出国家规定数值之后,才需要对超出部分进行个税缴纳。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收金额也做了适当的提升,相较于之前提高1500元/月,在改革之后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负担大幅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收入。
其三,设置专门的附加扣除项目。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之后,新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其主要在现有个税缴纳制度基础上,将个别家庭经济负担较为严重的人群列为特殊照顾对象,如:存在大病医疗支出的人群、存在高额住房贷款人群等,充分考虑这类人群的日常经济支出,并设立专门的个税扣除方式,降低这些人群的实际缴纳税额,使他们的生活负担得到减轻。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在2019年第一季度实施附加扣除项目后,由此减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额降低146亿元,这数据是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有效体现。
(四)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提高可支配收入
我们从具体的改革内容上看,此次改革主要是为了减轻社会中收入水平处于中下人群的税收负担,对高收入人群基本无太大的影响,是一种促进财富收支平衡的有效方式。在进行改革之前,主要针对的是名义收入高的人群进行征税,而在改革之后,主要针对可支配收入高的人进行相应的征税。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人都涌入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打拼,虽然收入水平较高,但同样也要负担较高的生活成本,导致其实际可支配收入少之又少,大额的房贷支出、昂贵的房租支出以及高额的物价等都让他们不堪重负。传统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大增加了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增加他们的生活压力。可见,传统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现状分析
在大力促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过程中,纳税人的意识得到增强,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纳税责任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为纳税权利意识增强。传统税收制度主要面向的是企业或单位,使得个人在纳税意识上显得较为淡薄。而在推广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随着人们意识提升,逐渐认识到个税缴纳与自身存在的紧密联系。当前个人所得税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属于现代化发展环境的实际需要,促进整体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对国家税收管理工作开展治理有着较为积极的作用。所以,当前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管理,提升其科学性、合理性。
(一)优化税率结构
在此次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除将纳税减免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之外,还对税率结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在改革过程中,始终围绕“增低、扩中、调高”的方向,对低税率级距进行扩大,中档税率级距进行缩小,高税率级距则基本保持不变。个人所获得的税率基本没有出现变化,但是各级税率在级距上形成较大的差异。
(二)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落实综合所得制
在此次改革中,个人所得税形式发生较大的变化,同时也属于人们重点关注的变化内容之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免征额仅包括工资、薪金所获取报酬,而在改革之后,新增加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几项内容,同时将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做合并处理,统一归为的经营所得,将其他一些所得的内容取消。自从实施该种模式以来,在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方面,可采用预扣预缴的方式,改变传统计算缴纳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税务局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此外,在针对外部政策上面也做出适当的完善,新增加一些反避税的条款。
(三)使纳税人直接接触税务局机关
个税改革还对申报模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个人税改革之前,主要通过用人单位来进行代扣代缴,纳税人不与税务局接触,工资也是税后收入,甚至很多的纳税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工资是税后,即使知道是税后也不知道具体纳了多少税。在个税改革后,改变了纳税申报模式、计算方法并建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由于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实际收入,纳税人为了能够减低缴纳的税款,就需要自身登录税局APP,然后准确登记自己的纳税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人就直接与税务机关进行接触,使之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税法,关注到我国税法方面的变动,这对于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长远发展有着较大的帮助。
(四)渠道数量差异影响税负金额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以往所采用的分项计征所得税方式逐渐无法满足发展需求,难以实现税收缴纳上的公平公正。一般情况下,对于高收入性群体来讲,其收入来源渠道通常呈现为多样化,如果依照分类计征制度来进行税收缴纳,单项扣除免征费用较多,进而造成这部分人群少缴税款的情况出现;而对于那些收入处于中西下层的人群来讲,其在收入来源上主要以工薪为主,即使整体收入水平与上述高层收入群体相持平,在费用缴纳扣除上面却依旧比高层收入群体多得多,税收的收入差距调节作用就无法实现,公平性难以得到有效体现。
参考文献:
[1]王秀燕,董长瑞,靳卫东.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居民消费:基于准实验研究[J].管理评论,2019,31(02):36-48.
[2]杨鹏展.中国税务学会“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研讨会”综述[J]税务研究,2019(01):128-129.
[3]鹿清波.浅析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J].中国商论,2015,(21):36-38.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职能现状;改革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职能现状分析
在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的背景下,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总体收入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整体经济水平得到较为快速的发展,但是也表现出一些问题,个人收入上的差距却越来越严重。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深入的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此来调节个人的收入分配,使人们在收入上两极分化的趋势得到缓解。
(一)职能定位的价值和作用
从理论上来看,当前针对个人所得税职能表现出较多不同的观点,其中大部分人认为,当前我国在对之定位时应主要以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为主,不宜将之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方式,着重强调其收入分配的功能。结合国内居民的收入情况来看,其中大多都还处于低收入水平,而在支出上面却在不断的增加。另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有利于调节社会公平,避免社会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要点
在国际税收竞争不断加强以及国内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作用下,各类群体的收入都呈现出增长的趋势,无论是地区之间还是行业之间贫富差距都在扩大,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目前收入分配为主、兼具筹集财政收入的格局进行调节。对于优化和调节税率结构可以从综合所得税率和经营所得税率两方面来考虑。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产生变化
个人所得税改革产生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在税制模式上产生较大的转变。以往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类征收制,而当前逐渐朝着混合征收模式转变,将分类与综合两种形式结合在一起。在具体执行和实施过程中,混合征收制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方式对纳税人各方面收入进行计算,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出应当缴纳的税额,最后将应缴纳税额做整体汇总,计算出的結果便是个人应当缴纳的税额。另外,我国在实施个税改革之后以按年为单位的征收方式代替了以往的按月收取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这一税制改革,有效解决月度收入不均衡引起的税费多缴问题得到解决。
其二,提升个税缴纳的基础。在我国制定的个税制度中,明确指出纳税人如果每月所获得的收入费用低于国家规定的数值时,那么便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个人每月收入超出国家规定数值之后,才需要对超出部分进行个税缴纳。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收金额也做了适当的提升,相较于之前提高1500元/月,在改革之后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负担大幅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收入。
其三,设置专门的附加扣除项目。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之后,新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其主要在现有个税缴纳制度基础上,将个别家庭经济负担较为严重的人群列为特殊照顾对象,如:存在大病医疗支出的人群、存在高额住房贷款人群等,充分考虑这类人群的日常经济支出,并设立专门的个税扣除方式,降低这些人群的实际缴纳税额,使他们的生活负担得到减轻。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在2019年第一季度实施附加扣除项目后,由此减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额降低146亿元,这数据是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有效体现。
(四)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提高可支配收入
我们从具体的改革内容上看,此次改革主要是为了减轻社会中收入水平处于中下人群的税收负担,对高收入人群基本无太大的影响,是一种促进财富收支平衡的有效方式。在进行改革之前,主要针对的是名义收入高的人群进行征税,而在改革之后,主要针对可支配收入高的人进行相应的征税。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人都涌入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打拼,虽然收入水平较高,但同样也要负担较高的生活成本,导致其实际可支配收入少之又少,大额的房贷支出、昂贵的房租支出以及高额的物价等都让他们不堪重负。传统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大增加了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增加他们的生活压力。可见,传统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现状分析
在大力促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过程中,纳税人的意识得到增强,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纳税责任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为纳税权利意识增强。传统税收制度主要面向的是企业或单位,使得个人在纳税意识上显得较为淡薄。而在推广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随着人们意识提升,逐渐认识到个税缴纳与自身存在的紧密联系。当前个人所得税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属于现代化发展环境的实际需要,促进整体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对国家税收管理工作开展治理有着较为积极的作用。所以,当前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管理,提升其科学性、合理性。
(一)优化税率结构
在此次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除将纳税减免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之外,还对税率结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在改革过程中,始终围绕“增低、扩中、调高”的方向,对低税率级距进行扩大,中档税率级距进行缩小,高税率级距则基本保持不变。个人所获得的税率基本没有出现变化,但是各级税率在级距上形成较大的差异。
(二)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落实综合所得制
在此次改革中,个人所得税形式发生较大的变化,同时也属于人们重点关注的变化内容之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免征额仅包括工资、薪金所获取报酬,而在改革之后,新增加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几项内容,同时将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做合并处理,统一归为的经营所得,将其他一些所得的内容取消。自从实施该种模式以来,在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方面,可采用预扣预缴的方式,改变传统计算缴纳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税务局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此外,在针对外部政策上面也做出适当的完善,新增加一些反避税的条款。
(三)使纳税人直接接触税务局机关
个税改革还对申报模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个人税改革之前,主要通过用人单位来进行代扣代缴,纳税人不与税务局接触,工资也是税后收入,甚至很多的纳税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工资是税后,即使知道是税后也不知道具体纳了多少税。在个税改革后,改变了纳税申报模式、计算方法并建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由于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实际收入,纳税人为了能够减低缴纳的税款,就需要自身登录税局APP,然后准确登记自己的纳税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人就直接与税务机关进行接触,使之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税法,关注到我国税法方面的变动,这对于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长远发展有着较大的帮助。
(四)渠道数量差异影响税负金额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以往所采用的分项计征所得税方式逐渐无法满足发展需求,难以实现税收缴纳上的公平公正。一般情况下,对于高收入性群体来讲,其收入来源渠道通常呈现为多样化,如果依照分类计征制度来进行税收缴纳,单项扣除免征费用较多,进而造成这部分人群少缴税款的情况出现;而对于那些收入处于中西下层的人群来讲,其在收入来源上主要以工薪为主,即使整体收入水平与上述高层收入群体相持平,在费用缴纳扣除上面却依旧比高层收入群体多得多,税收的收入差距调节作用就无法实现,公平性难以得到有效体现。
参考文献:
[1]王秀燕,董长瑞,靳卫东.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居民消费:基于准实验研究[J].管理评论,2019,31(02):36-48.
[2]杨鹏展.中国税务学会“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研讨会”综述[J]税务研究,2019(01):128-129.
[3]鹿清波.浅析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J].中国商论,2015,(21):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