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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开始逐渐向复杂化、深层次发展,在执行案件中“找人查物”的执行方式无法有效落实。从司法实践上看,仅靠人民法院的执行已经无法有效达到执行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建立起跨域协执行机制,实现多部门联动,共同保障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本文从当前人民法院执行的现实情况出发,分析跨域协执行措施的优势及具体操作切入点等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借鉴。
关键词:执行信息化;跨域协执行;执行难;工作机制
现阶段我国对执行案件的执行方式称为“各自为战”型,这种方式缺乏协作性的关注,造成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达到相应的目的,也造成执行效果不佳的问题。而且在现阶段执行案件复杂多样,牵扯到各方面利益也多种多样,仅靠人民法院或者某一个部门的作用是无法实现执行目的,这也是执行难的痛点和重点。
一、现阶段执行案件工作的特点
司法实践中的“各自为战”型执行方式体现了多个方面缺少协作体制。
1.主体的各自为战
在具体司法中,针对个别执行案件都是由具体的主体独立完成的,比如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各个法官之间、法院与其他机关之间都缺少必要的协作,呈现各自为战的状态。比如在现阶段审执分离的工作模式下,裁判法官如果财产没有及时的保全,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存在执行不能的问题。
2.执行对象的各自为战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需要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申请、依职权审查三种方式进行,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依靠法院通过职权调查,但是人民法院受制于人员不足、信息化不够等原因无法及时获得相应信息。
3.工具上的各自为战
执行案件需要现代信息化技术的支撑,但是我国南北差距、东西差距还比较明显,为保障执行案件有效执行的信息化水平极不均衡,比如在深圳法院已经建立起鹰眼查控网络系统,但是在全国很多地方甚至没有针对性的系统。还有一些地方已然采用一人包案到底的模式办案,缺乏灵活性和协作性。
二、影响跨域协执行机制推行的因素
1.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
我国相关法律对协助执行的内容进行了立法规定,但是这种规定比较笼统,而且规定的内容更加注重对义务的表述性规定,对协助主体在具体执行案件中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定位等都沒有具体规定,也没有相应的评价考核体系,致使协助单位或者个人缺乏主动协助的积极性。
2.协助主体不清晰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协助主体具有是一种概括性内容,只是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履行义务,但是如何协助、协助程度等都没有明确。另外,对履行具体协助的主体没有列举性的规定,比如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等工作需要金融机构配合、对被执行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等,缺乏明确规定的后果可能会出现推诿、扯皮的问题。
3.追责不明确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不协助或者怠于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罚款等方式进行追责,但是这种方式过于单一,而且不是解决协助执行难的有效措施,难以达到震慑作用。而且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也需要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配合,在执行起来存在困难。
三、跨域协执行的正当性及制度架构
1.跨域协执行的正当性问题
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动,这是跨域协执行的体现,其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具有立法基础。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执行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与银监会、工商总局等部门也签订了两个协作协议,以保证协助执行的正当性和可行性;(2)具有现实的价值。跨域协执行措施符合现代执行的发展规律和基本价值,能够切实破解执行难、提高司法效率、解决执行乱象、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等。
2.跨域协执行的制度构建
做好跨域协执行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1)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跨域协执行工作最终也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行,比如明确执行主体,解决法院之间、法院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问题,制定协助执行的相关工作规范,对协助执行的范围、内容、职责等进行细化和明确。另外,要做好跨域协执行规范的制定和推行,对不同时期出台的文件进行整体规范和筛选,形成可行、有效的统一规范,做到全国上下一盘棋思想,形成统一执行力,保证跨域协执行做到位、做到底;(2)完善相应配套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的力量加强办案系统的开发和创新,构建起一站式协作平台,对涉及到其他智能部门协助的内容进行统一明确,保证能够及时协作。另外,还要加强协助执行队伍建设和考评激励机制建设,提高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积极性,保证跨域协执行工作能够切实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结语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跨域协执行工作的落实成为可能,利用现代信息化平台,能够充分发挥各协助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优势,保证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及时有效办结,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1]陈红亮:《综合治理执行难协作机制研究》,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5期。
作者简介:凌志强(1986-),男,汉族,浙江临海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本科,法学专业。
关键词:执行信息化;跨域协执行;执行难;工作机制
现阶段我国对执行案件的执行方式称为“各自为战”型,这种方式缺乏协作性的关注,造成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达到相应的目的,也造成执行效果不佳的问题。而且在现阶段执行案件复杂多样,牵扯到各方面利益也多种多样,仅靠人民法院或者某一个部门的作用是无法实现执行目的,这也是执行难的痛点和重点。
一、现阶段执行案件工作的特点
司法实践中的“各自为战”型执行方式体现了多个方面缺少协作体制。
1.主体的各自为战
在具体司法中,针对个别执行案件都是由具体的主体独立完成的,比如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各个法官之间、法院与其他机关之间都缺少必要的协作,呈现各自为战的状态。比如在现阶段审执分离的工作模式下,裁判法官如果财产没有及时的保全,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存在执行不能的问题。
2.执行对象的各自为战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需要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申请、依职权审查三种方式进行,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依靠法院通过职权调查,但是人民法院受制于人员不足、信息化不够等原因无法及时获得相应信息。
3.工具上的各自为战
执行案件需要现代信息化技术的支撑,但是我国南北差距、东西差距还比较明显,为保障执行案件有效执行的信息化水平极不均衡,比如在深圳法院已经建立起鹰眼查控网络系统,但是在全国很多地方甚至没有针对性的系统。还有一些地方已然采用一人包案到底的模式办案,缺乏灵活性和协作性。
二、影响跨域协执行机制推行的因素
1.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
我国相关法律对协助执行的内容进行了立法规定,但是这种规定比较笼统,而且规定的内容更加注重对义务的表述性规定,对协助主体在具体执行案件中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定位等都沒有具体规定,也没有相应的评价考核体系,致使协助单位或者个人缺乏主动协助的积极性。
2.协助主体不清晰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协助主体具有是一种概括性内容,只是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履行义务,但是如何协助、协助程度等都没有明确。另外,对履行具体协助的主体没有列举性的规定,比如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等工作需要金融机构配合、对被执行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等,缺乏明确规定的后果可能会出现推诿、扯皮的问题。
3.追责不明确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不协助或者怠于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罚款等方式进行追责,但是这种方式过于单一,而且不是解决协助执行难的有效措施,难以达到震慑作用。而且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也需要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配合,在执行起来存在困难。
三、跨域协执行的正当性及制度架构
1.跨域协执行的正当性问题
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动,这是跨域协执行的体现,其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具有立法基础。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执行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与银监会、工商总局等部门也签订了两个协作协议,以保证协助执行的正当性和可行性;(2)具有现实的价值。跨域协执行措施符合现代执行的发展规律和基本价值,能够切实破解执行难、提高司法效率、解决执行乱象、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等。
2.跨域协执行的制度构建
做好跨域协执行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1)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跨域协执行工作最终也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行,比如明确执行主体,解决法院之间、法院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问题,制定协助执行的相关工作规范,对协助执行的范围、内容、职责等进行细化和明确。另外,要做好跨域协执行规范的制定和推行,对不同时期出台的文件进行整体规范和筛选,形成可行、有效的统一规范,做到全国上下一盘棋思想,形成统一执行力,保证跨域协执行做到位、做到底;(2)完善相应配套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的力量加强办案系统的开发和创新,构建起一站式协作平台,对涉及到其他智能部门协助的内容进行统一明确,保证能够及时协作。另外,还要加强协助执行队伍建设和考评激励机制建设,提高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积极性,保证跨域协执行工作能够切实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结语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跨域协执行工作的落实成为可能,利用现代信息化平台,能够充分发挥各协助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优势,保证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及时有效办结,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1]陈红亮:《综合治理执行难协作机制研究》,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5期。
作者简介:凌志强(1986-),男,汉族,浙江临海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本科,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