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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发布实施,引发了人们的热议。各种声音中,不乏对该解释的误读。本文经过分析,认为该解释坚持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并不存在性别歧视;不是不合情理、有悖伦理,而是自有一番道理;不是物文主义的以物为中心,恰恰是以人为中心和出发点;无所谓抛弃家庭本位的问题。填补了原来的漏洞;也不会增加纠纷导致家庭不和谐,相反有利于纠纷解决,引导人们更加注重感情,促进家庭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