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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在国有企业中的重要法律地位及厂长负责制的负面效应,使得完善、强化对厂长的制约、监督机制尤为必要。针对现行国家立法、执法所暴露的诸多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修改《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厂长,而不必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制;建立厂长弹劾制;完善对厂长的责任追究制,确立对厂长的追偿责任制;实行厂长职务行为公开化;发挥整体合力,建立对厂长的综合监督机制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