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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是一种具有颠覆性创新价值的经济形式,由此也产生了不同于传统交易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而《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已难以适用。真正意义上的分享经济是要破除资质,让资源在多余和匮乏之间实现自由的动态平衡;但平台并不能因此逃避义务和责任,中立角色的公共性和利益分享都使得其责无旁贷。损害赔偿责任的配置问题不应以连带或补充做简单二分,应综合权衡平台角色、原因力、收益比例和创新价值这四个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