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制问题的思考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ng_634275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课题项目:湖南省省情决策与咨询课题“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机制实证研究”(编号2013BZZ190)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黄艳群(1971-),女,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南 株洲 412002
  【摘要】重金属污染问题已经对人民的健康、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湘江流域是湖南省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对全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在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法制的建设中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和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和制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完善法律责任机制,为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
  【关键词】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对策
  湘江,这条贯穿湖南省全境的“母亲河”,自上个世纪以来一直饱受沿江兴起的重工业带来的重金属污染所侵扰。自2005年,湖南省原长沙市铬盐厂、原衡阳市松梅冶炼厂、原湖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历史遗留铬渣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列入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全国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范围,湖南省在全国率先扛起重金属污染治理示范大旗。尽管旷日持久的“排毒”战已持续20多年,然而,专家的定性仍为“积重难返”。
  一、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机制立法现状
  (一)国家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
  (二)省级立法及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工作方案(2012-2015年)、《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通知》、《湖南省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重金属污染治理规划实施考核办法》。
  (三)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情况:《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株洲市重点防控区实施方案》。
  二、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制问题分析
  (一)缺乏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有关立法规定
  1.湘江流域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立法空白
  第一,没有对农业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规定。一直以来,城市是我国土壤保护的重心,没有对农村土壤的保护给予应有的重视。实际上,近年来农业用地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除了受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的污染,重金属的废渣、废水乱排、乱放,污染了农村的灌溉用水,甚至饮用水,农用地土壤更容易遭受重金属污染。第二,对重金属污染的土壤整治缺乏规定。我国环境法规对由于政策或企业自身转型的需要,污染企业搬迁后遗留下来污染土地要如何恢复和治理尚未明确规定。第三,缺乏如何清除、置换、流转和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的相关规定。①
  2.缺乏湘江流域突发重金属环境污染应急防治规定
  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条款,在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中,只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针对湘江流域重金属环境污染方面缺乏单行性法律法规,突发事件相应的应急条款更无法谈及。②
  (二)相关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制度规定不完善
  1.政府环境责任监督机制不完善
  有关政府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除了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体现外,其他法律文件中有规定的很少。在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中,以管制企业为主,对于政府有关资源环境的决策和执行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的规定匮乏。唯GDP政绩观的考核制度使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惜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以资源求效益,以环境求政绩,虚化本应具有的环境管理职能,来换取GDP的高增长和地方经济暂时的繁荣,在具体的环境管理实践中权力寻租、不作为、乱作为,最终导致“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③
  政府内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环保部门对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行政行为的制约程序不完善;外部力量对政府的监督与制约程序和制度缺乏。对政府的环境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与制约是促使政府有效管理环境的有力保证,人大、政协、法院、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群众团体及公民个人应该积极参与监督和制约,但这一制度在现有环保法律中没有明确地规定。
  2.公众参与重金属污染防治制度规定不具体
  根据环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但是,在频发的重金属污染事件中,几乎没有社会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声音或行动,参与者主要是重金属污染的受害者和家属以及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2013年10月16日湖南省环保厅制定并印发了《湖南省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信息综合管理办法(暂行)》,对充分发挥群众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群众投诉和媒体报道环境问题的快速反应、跟踪查办工作机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公众如何参与、如何保护和激励参与的公众人员等却缺乏具体规定。
  3.湘江流域跨界重金属污染防治与监管协作机制尚未建立
  跨界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管协作机制是指由省政府、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会同湘江流域各地政府共同商確防治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的一系列措施与机制。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涉及长沙、株洲、湘潭、岳阳、衡阳、彬州、永州、娄底8个市,根本不能仅靠某一个或几个市的力量解决问题,必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才能从整体上、根本上解决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2006年1月8日,株洲冶炼厂含隔废水排入湘江,湘江株洲霞湾港至长沙江段出现镉超标,不同程度污染了长沙、湘潭两市水厂取水水源水质。④流域间的重金属污染一发牵制全身,跨界重大污染事件一触即发,且波及范围广,损失严重,设立相关的防治和监管协作机制十分必要。   4.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执行机制与完整地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缺乏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守秋认为,没有有效的执行手段和责任追究机制是我国现行的污染防治法存在的一个最大的弊端。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大,执行手段不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污染事件时常发生。不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够严厉的处罚力度,成了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的主要症结。
  三、完善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完善相关制度与标准
  1.加强突发重金属污染防治应对法的立法
  由于很多地方希冀通过工业强省、强市增长GDP,忽视了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导致重金属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在遭受污染的土壤种植农产品,用遭受污染的地表水灌溉,农产品吸收了大量有毒、有害的重金属物质,形成土壤-植物-动物-人体之间的污染食物链,污染了环境,损坏了土壤,破坏了生态,严重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扩大了污染危害。⑤所以,应制定详尽的预防和治理突发重金属污染的法律制度,以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带来的损害。⑥
  2.加强土壤环境标准化制度的建设
  我国现有立法中,关于土壤环境质量的标准执行机关不明确;未能考虑地域的差异和土壤的修复等,标准实用性不强;标准内容过于落后,已不能适应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要求。环保部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中特别指出: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地方法规、政策和标准。2006年以来,北京、浙江、重庆、江苏南京等地方相继制定重金属污染的相关法规和条例,所以,湖南省也应注重和增加土壤环境标准的实用性,制定适合湘江流域土壤的环境标准。
  (二)完善政府部门的监督责任机制
  重金属污染防治中,加强和完善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责任是促进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在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立法中应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总负责制,确保各级政府要做到责任到位、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对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造成重大重金属污染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公众参与环保的法律制度
  公众参与原则是目前各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对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的公众参与权缺乏系统的、程序性的规定,公众参与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化、具体化、制度化是防治重金属污染的有效措施之一。
  首先,立法时,强化公众的参与意识。在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时要问策于民。其次,评价工业企业和项目时,落实公众环保参与决策权。公众有权评价有可能造成重金属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环保部门就其意见做出答复。第三,要落实公众的环保信息知情权。环保部门向公众定期和不定期的公布该地区重金属污染的状况、程度、危害的来源以及具体的治理措施、举报的电话和途径等。最后,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网络对于环境的监督作用。利用网络、电台、报纸等加大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预防和减少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
  (四)借鉴国外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法律保护经验,建立跨界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监管协作机制
  重金属污染不仅仅是某一个地方或某一个国家的问题。工业的发展,使得重金属污染成为了一个全球问题。所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不仅需要国家的资金扶持、政策的支持,还需要省内多部门的协作和协调,需要省内发改、财政、国土、卫生、环保、科技等多部门的配合,更需要湖南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衔接,对可能构成环境犯罪的情形,能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协同办案;另一方面,也需要借鉴国外的技术、经验和智力资源,加强国际合作。例如,借鉴欧盟对矿山开采实行“动态综合环境管理”措施,从矿山的开发规划阶段开始,系统考虑经济、环境、技术等各项因素,动态监控和评估矿山建设、开采、闭坑与复垦等各个阶段,并对闭坑后矿山的环境恢复建立“保证金”和“治理基金”制度来实现。⑦
  (五)建立完整的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2012年,江西省就启动重金属污染责任追究终身制,依法追究未批先建、擅自开工生产、停产整治不停产、取缔关闭仍开工等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管不力的市、县环保局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对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经查负有监管缺失责任的当地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可以借鉴江西省的部分做法,在借鉴发达国家的重金属污染责任体系的同时,结合地方的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情况,建立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重金属污染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重金属污染防治责任中最主要的一种形式。以污染付费原则为基础,借鉴美国法律中的责任制度来制定符合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情况的民事责任制度。第一,在归责原则上,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重金属污染的事实,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必须要承担责任。第二,追溯时效上,应延长诉讼时效。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复杂性、危害大等特点,其损害结果难以在短时间内表现和评估,所以对重金属污染的追溯时效应该延长至40年以上甚或更长。第三,责任形式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重金属污染责任主体在二者或二者以上时,可以要求他们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先承担和履行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以提高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增强他们相互的守法意识。
  2.完善重金属污染行政法律责任
  重金属污染的行政责任制度通过两方面来完善,一是对渎职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追究;二是外部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的追究。由于造成重金属污染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可以由环保部门根据情节不同,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于重金属污染的责任人,应该采取财产罚、行为罚的形式,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责令污染责任人限期整改来切断污染源并限制其生产活动。
  3.增加重金属污染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最具有威慑力的法律责任,对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具有极重要的意义。1997年《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2006年7月,对上述环境污染犯罪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但是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专门针对重金属污染犯罪的具体罪名、具体的刑罚制度与量刑尺度。随着重金属污染事件层出不穷,重金属污染对坏境污染和民众生活造成的后果愈发严重,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中应该专款规定重金属污染犯罪的刑事责任,并具体化其罪名、量刑情节与尺度、罚款额度等。
  注 释:
  ①李鑫.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2.
  ②常纪文.我国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
  ③李萍.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中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D].屮南林业科技大学,2012.
  ④湘江镉污染事件内幕:污染仍在继续谁在说谎?[N].中国青年报,2006-01-10.
  ⑤郭明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法制的思考——从重金属污染切入[J].湘南学院学报,2012.8.
  ⑥刘瑞.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C].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11.
  ⑦高丽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0.
其他文献
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普遍差别而衍生的社会分化本有其毋庸置疑的合理性,但是历史和现实的长河却往往不是将其发挥到极致以致性别歧视、种族迫害等,便是矫枉过正地声称一切差别均已
语法隐喻理论是系统功能语言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名物化是实现语法隐喻的重要手段。本文从语言的三大纯理功能分析了名物化结构的作用,说明名物化结构的使用可以提高语篇的客观
《侵权责任法》第51条是关于“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从文义上看,仅限于以转让方
美国早期历史上黑人受到了长期不公正的待遇,为了消除长期以来对包括黑人在内的少数族裔的不平等待遇,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开展了针对少数族裔的入学优惠政策。其意图是为了消除
【摘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通过调研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通化地区办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总结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问题,对如何加强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监督进行探讨,以促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执行活动;检察监督  公正的审
作者简介:黄亚彬(1988-),男,河南焦作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法律是史专业,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摘要】中央提出加快建设新农村步伐,而中国农村经过几千年的落后的人治管理模式,要达到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目标,就必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落后的生产关系,就必须加强以农村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农村民主制度的构建。通过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为手段,改进农村传统的管理模式,才能真正的
随着现代社会教学理念的更新,将文化穿插在大学英语教学中已不在稀奇,然而中国国内绝大多数教师过于重视英语文化在教学中的利用,反而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在教学中的缺失。本
作者简介:王新建(1988-),男,汉族,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摘要】经济全球化是当代的时代潮流,对中国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立法方面而言,既是对中国立法发展的严峻挑战,又是实现中国立法现代化的历史机遇。在此背景下,中国的立法发展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决立法观念的更新转变、中国国情与全球化的协调、国际法的国内化与国内法的国际化,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一系列问题。
[摘要]民国时期是西方艺术传入中国的一个高峰期,受外来文化的影响,西方文艺思潮在启蒙运动之下传入中国。书籍插画既受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又吸收融合了西方文化,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展现在大众面前,呈现出具有鲜明时代精神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书籍插画。  [关键词]民国时期 插画 时代面貌  [中图分类号]J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9-0108-01  民国时期的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