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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强制执行法草案正在草拟之中。起草者首先面临着如何确定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构造问题。有迹象表明:我国强制执行法有可能采用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立法构造。即把强制执行法分为总则、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动产执行、不动产执行、债权和其它财产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作为不作为的执行)、保全执行等部分。"德日式构造"的关键,在于强制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基础,是民法上的请求权。如果学理上不能合理地说明民事请求权及其体系,立法者也抱着拿来主义的态度,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