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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驰名商标扩张到行政和司法双轨认定,速度明显加快,但存在认定过度、过滥和司法认定被异化的矛盾。多年来,工商行政部门形成了国家、省市、省市以下的三级或四级的“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体系,其本质是一种认证制度。而司法认定则应严格遵循“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国际惯例,其认定系案件审理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结果。应该推行驰名商标的认证和认定分离,由工商管理部门实施认证制度,由司法部门在个案审理中具体认定,对。于认证和认定设置不同的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