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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四、經济取样法的若干具体問題及其解决途徑經济取样法的提出,似乎已經成功地解决了有关抽样比重的全部問題,但是事实上則又不然,这一方法的具体应用產生了一連串的新問題:首先是按經济法所决定的类型抽样比重会不会超越100%,致而所需的抽样数目大过类型容量所包含的單位总数?如果这一情况会發生,那具体取样又如何進行?其次,按經济法决定类型抽样比重,必須事先知道类型單位平均調查費用和类型变差,而这些数字只是在調查終了經歷彙总分析以后才能獲得,在調查设计阶段又如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