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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金融一体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合作也日趋紧密。作为金融机构之间合作的典范,银行保险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本文从银行保险合作的各种模式出发,着重分析每种模式的特点与优缺点,并比较各国的模式选择,最后简要论述我国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 银保合作 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
一.银行保险经营模式的比较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起源于法国,现在已与团险、个险营销一起成为保险公司保费来源的三大支柱之一。银行保险指的是由银行或保险公司以整合方式迈向金融服务市场的策略。(瑞士再,1992) 国内普遍接受的定义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张洪涛,2003)这两种观点都是对银行保险相对宽泛的定义,更能囊括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多样性。而这种多样性又具体体现在银保合作的模式上。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可分为以下四种。
1.分销协议(distributional agreements)指的是银行以获取手续费为目的,通过自身的渠道为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独立销售或与银行产品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这是银保合作的最初级阶段,也是目前我国银行保险所采取的主要模式。其具体特点有:(1)银行主要获得手续费收入;(2)客户资源的共享程度低;(3)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多对多”模式,不具有排他性;(4)银行只负责销售,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很少或没有介入。
2.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s)是一中企业经营的新理念,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J.Hopland)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杰尔(R.Nigle)提出,对于战略联盟的定义,学术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一般认为,战略联盟是公司之间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而达成的长期合作安排,是一个通过各种协议而结成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松散型组织。其主要特点有:(1)比分销协议更稳定的合作形式;(2)具有一定的排他性;(3)银行和保险公司产品一定程度上的整合;(4)共享或部分共享客户信息资源;(5)在销售渠道和信息系统上共同投资风险共担。
3.合资公司模式(Joint ventures)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合资公司,共同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渠道、服务、系统和利润。随着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合资公司模式已经被许多国家银保合作所采用。其具体特点为:(1)银保业务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2)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共享客户资源期;(3)在企业内部实现银行与保险的融合;(4)需要双方建立起长期、较强的合作关系。
4.金融服务集团模式(Financial service Group)以子公司的形式直接进入或通过M&A的形式进入,使之成为金融服务(控股)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 完全整合产品、产品、渠道、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做为银保合作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选择,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产品与服务体系的高度整合,并实行内部专业化分工合作;(2)充分利用银行现有资源及服务渠道;(3)一站式金融服务;(4)可以研发出更为综合的产品。现阶段,成立金融服务集团是银保一体化过程中银行与保险公司融合程度最高的模式选择。正如专家学者在杂志中的论述,“银行保险最终是要实现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架构下将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置于一体,并实施统一的发展战略。”
二.各国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体系的特殊性,从而在银行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上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金融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是分销协议模式的主要代表,以分销聪盟为主要渠道。目前,美国有4000多家银行着手销售保险产品,在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大银行中有84%参与分销活动中。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多为个人年金和信用保险。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美国银行与保险业均从中得以获利。2002年,美国寿险业的销售增长中有11%都是得益于银行销售的增长。同时,随着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银行也保证了可观的中间收入。欧洲主要是以股权为纽带的一体化经营模式,目前500家大银行中,有46%的银行已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在英国和葡萄牙,银保合作模式大多采用的是设立保险公司、收购保险公司,以及组建合资公司。法国是银行保险整合得最彻底的国家之一,近几十年来,其银行在寿险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增长惊人,并逐渐向非寿险领域扩展。在经营模式方面,银行或通过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及合资,或成立自己的保险子公司开展银行保险。在德国,由于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的重要地位,以及几家全能银行的存在,银行保险多为银行自己组建保险公司(例如,德意志银行),或以相互持股的形式与保险公司进行分销联盟(例如,德累斯顿银行与安联集团)。亚洲各国家地区的银行保险业务与欧美国家相比起步较晚,故大多采取的是分销协议、战略联盟等初级模式,同时由于受到一些监督限制,使得合资公司、控股公司等形式也不同程度的发展。其中印度和新加坡的银行保险的发展较具代表性。在印度相应的监管法律规定,外资只能通过与国内公司合资才能进入本国保险市场,但外资持有的股份不能超过26%,因此在印度除分销协议模式外合资公司也占较大的比较。而在新加坡银保合作采取的主要模式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保险业务,或者银行将其保险业务出售给保险公司,签订排他性分销协议。由于亚洲银行与保险经营环境相似性非常强,使得其发展经验较欧美对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更具有借鉴意义。
三、我国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还处在初级阶段,以销售协议为主要模式。虽然现在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已经倾向于采用战略联盟模式,但其中多为外资公司。国内保险公司与银行所形成的战略联盟更多的还只是停留于形式上,银行并没有或是很少参与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及设计当中,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还是体现在保险公司利用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上,且双方协议以短期居多,缺乏稳定性。从2004年后,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一度放缓,并于保险公司之间出现了以降低手续费为主的恶意竞争,导致保险公司的低利润或无利润运行,于是一些保险公司例如中国人寿及平安均大幅度削减银行保险,银行保险的增幅较小,进入缓慢发展阶段,这也使得更多的人反思银行保险以销售协议及战略联盟这两种松散的合作模式并不能有效地整合双方资源,使得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很难体现,从而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综上所述,只有资本的融合才能保证银行保险能够从产品的生产到销售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同时也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的话语权及稳定的合作关系。受制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股权交叉相对有限。但在全球金融混业趋势的大背景下,通过集团控股实现银保合作今后也势必将在我国得到长足的发展。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金融服务集团模式中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实现银行保险混业经营的最合适的地方。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这也为我国全能型金融集团的建立及发展奠定了基础。现阶段如以光大银行为核心的光大集团,以平安保险为核心的平安集团都已向着金融集团的形式发展的。然而在这些集团运作的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使集团内部的银行和保险业务实现完全的融合,为顾客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从而更有效地利用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优势,发挥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效应。这将是我国在未来发展银行保险一体化业务过程中值得探索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胡浩主编:银行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尧金仁著:银行保险: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M].2003
[3]Scott E.Harrington著:陈秉正等译:风险管理与保险(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张洪涛:对中国保险业发展银行保险的思考[J].武汉金融,2003年第10期
[5]Swiss Re,Bancassurance developments in Asia - shifting into a higher gear〔J〕,Sigma,No17/ 2002
[关键词] 银保合作 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
一.银行保险经营模式的比较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起源于法国,现在已与团险、个险营销一起成为保险公司保费来源的三大支柱之一。银行保险指的是由银行或保险公司以整合方式迈向金融服务市场的策略。(瑞士再,1992) 国内普遍接受的定义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张洪涛,2003)这两种观点都是对银行保险相对宽泛的定义,更能囊括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多样性。而这种多样性又具体体现在银保合作的模式上。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可分为以下四种。
1.分销协议(distributional agreements)指的是银行以获取手续费为目的,通过自身的渠道为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独立销售或与银行产品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这是银保合作的最初级阶段,也是目前我国银行保险所采取的主要模式。其具体特点有:(1)银行主要获得手续费收入;(2)客户资源的共享程度低;(3)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多对多”模式,不具有排他性;(4)银行只负责销售,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很少或没有介入。
2.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s)是一中企业经营的新理念,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J.Hopland)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杰尔(R.Nigle)提出,对于战略联盟的定义,学术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一般认为,战略联盟是公司之间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而达成的长期合作安排,是一个通过各种协议而结成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松散型组织。其主要特点有:(1)比分销协议更稳定的合作形式;(2)具有一定的排他性;(3)银行和保险公司产品一定程度上的整合;(4)共享或部分共享客户信息资源;(5)在销售渠道和信息系统上共同投资风险共担。
3.合资公司模式(Joint ventures)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合资公司,共同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渠道、服务、系统和利润。随着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合资公司模式已经被许多国家银保合作所采用。其具体特点为:(1)银保业务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2)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共享客户资源期;(3)在企业内部实现银行与保险的融合;(4)需要双方建立起长期、较强的合作关系。
4.金融服务集团模式(Financial service Group)以子公司的形式直接进入或通过M&A的形式进入,使之成为金融服务(控股)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 完全整合产品、产品、渠道、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做为银保合作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选择,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产品与服务体系的高度整合,并实行内部专业化分工合作;(2)充分利用银行现有资源及服务渠道;(3)一站式金融服务;(4)可以研发出更为综合的产品。现阶段,成立金融服务集团是银保一体化过程中银行与保险公司融合程度最高的模式选择。正如专家学者在杂志中的论述,“银行保险最终是要实现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架构下将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置于一体,并实施统一的发展战略。”
二.各国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体系的特殊性,从而在银行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上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金融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是分销协议模式的主要代表,以分销聪盟为主要渠道。目前,美国有4000多家银行着手销售保险产品,在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大银行中有84%参与分销活动中。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多为个人年金和信用保险。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美国银行与保险业均从中得以获利。2002年,美国寿险业的销售增长中有11%都是得益于银行销售的增长。同时,随着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银行也保证了可观的中间收入。欧洲主要是以股权为纽带的一体化经营模式,目前500家大银行中,有46%的银行已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在英国和葡萄牙,银保合作模式大多采用的是设立保险公司、收购保险公司,以及组建合资公司。法国是银行保险整合得最彻底的国家之一,近几十年来,其银行在寿险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增长惊人,并逐渐向非寿险领域扩展。在经营模式方面,银行或通过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及合资,或成立自己的保险子公司开展银行保险。在德国,由于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的重要地位,以及几家全能银行的存在,银行保险多为银行自己组建保险公司(例如,德意志银行),或以相互持股的形式与保险公司进行分销联盟(例如,德累斯顿银行与安联集团)。亚洲各国家地区的银行保险业务与欧美国家相比起步较晚,故大多采取的是分销协议、战略联盟等初级模式,同时由于受到一些监督限制,使得合资公司、控股公司等形式也不同程度的发展。其中印度和新加坡的银行保险的发展较具代表性。在印度相应的监管法律规定,外资只能通过与国内公司合资才能进入本国保险市场,但外资持有的股份不能超过26%,因此在印度除分销协议模式外合资公司也占较大的比较。而在新加坡银保合作采取的主要模式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保险业务,或者银行将其保险业务出售给保险公司,签订排他性分销协议。由于亚洲银行与保险经营环境相似性非常强,使得其发展经验较欧美对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更具有借鉴意义。
三、我国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还处在初级阶段,以销售协议为主要模式。虽然现在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已经倾向于采用战略联盟模式,但其中多为外资公司。国内保险公司与银行所形成的战略联盟更多的还只是停留于形式上,银行并没有或是很少参与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及设计当中,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还是体现在保险公司利用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上,且双方协议以短期居多,缺乏稳定性。从2004年后,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一度放缓,并于保险公司之间出现了以降低手续费为主的恶意竞争,导致保险公司的低利润或无利润运行,于是一些保险公司例如中国人寿及平安均大幅度削减银行保险,银行保险的增幅较小,进入缓慢发展阶段,这也使得更多的人反思银行保险以销售协议及战略联盟这两种松散的合作模式并不能有效地整合双方资源,使得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很难体现,从而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综上所述,只有资本的融合才能保证银行保险能够从产品的生产到销售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同时也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的话语权及稳定的合作关系。受制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股权交叉相对有限。但在全球金融混业趋势的大背景下,通过集团控股实现银保合作今后也势必将在我国得到长足的发展。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金融服务集团模式中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实现银行保险混业经营的最合适的地方。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这也为我国全能型金融集团的建立及发展奠定了基础。现阶段如以光大银行为核心的光大集团,以平安保险为核心的平安集团都已向着金融集团的形式发展的。然而在这些集团运作的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使集团内部的银行和保险业务实现完全的融合,为顾客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从而更有效地利用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优势,发挥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效应。这将是我国在未来发展银行保险一体化业务过程中值得探索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胡浩主编:银行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尧金仁著:银行保险: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M].2003
[3]Scott E.Harrington著:陈秉正等译:风险管理与保险(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张洪涛:对中国保险业发展银行保险的思考[J].武汉金融,2003年第10期
[5]Swiss Re,Bancassurance developments in Asia - shifting into a higher gear〔J〕,Sigma,No17/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