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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10个省市试点,2004年6月,江苏省院在南京、常州等5个市检察机关先行试点,从10月开始,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已全面开展,就全国而言,人民监督员制度启动的时间是不一致的,短则也即将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的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3年。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年中,许多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探索、调研撰写文章,也不乏关于人民监督员的任期问题,有认为任职时间要长,有认为任职时间要短,并各自阐述理由。笔者认为,按照现有规定,关于人民监督员的换届也是屈指不远的事情,随即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一、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模式
思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换届问题,必然要联想到今后人民监督员的层级设置和管理模式。种种迹象表明,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模式将有新的举措。不少专家学者、司法专业人员、理论研究者指出,有些地方由于“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况”的案源少,从节省办案成本、综合利用、优化人民监督员资源、避免受监督者聘任监督者的异议,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具有公正、公信度等等理由,提出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聘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实施对案件的统一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在直辖市、边远地区等‘三类案件’较少的基层试点院,可以由分、州、市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在分、州、市院辖区内统一履行监督职责,采取这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必须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辖区范围较小,交通便利,上、下级院办公地点相对集中,管辖交叉相近,由上级院统一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也有很多优势,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在年度工作安排中,也设想市、县(区)的人民监督员统一由市院管理,初步打算是各基层院推选1—2名人民监督员,市院再选任一些人民监督员,总的选任20—25名人民监督员,由市院统一组织对全市检察机关“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况”的监督,这是深化、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举措,只是各基层院聘任的人民监督员只有原数量的五分之一左右,全市人民监督员的总人数也将减少许多。人数少了,相对来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力也小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性、人民性、广泛性也将受到限制。是否可以将以往和现在仍有的检察院聘任的特约检察员、检组建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等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至于人民监督员具体联络工作和有关经常性活动仍由基层院负责。人多人少开展活动都有弊端,各基层院的人民监督员人数仍然按省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宜多不宜少。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自定的外部监督形式之一,只能限制在检察环节,如立法后,监督的范围一定也会扩大,至少会扩大到检察所有三类案件,最终发展的方向应该是普通化,让更多的人参加,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必然,人民大众参予司法的体现。
二、人民监督员换届人数的比例
在原则确定基层院人民监督员人数的基础上,换届人数的比例是思考的问题之一。本院现有人民监督员9名,从近3年的实践中,9名人民监督员均参予了“三类案件”的监督评议活动,有一半人员参加了2次监督评议活动。这些人民监督员总体素质都比较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占有适当的比例。当时聘选的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经过有关部门的推荐、协商,非常严谨、慎重的聘任。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热情和负责严肃的作风成为他们避免监督错误的重要的内在动力。他们一般会格外谨慎、格外认真,查找资料、精心准备,没有相当的把握和自信,不会提出否定监督检察机关的意见。监督评议发言的形成总有一定的依据和理由,经过监督评议的案件,都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换届前夕,据我所知,人民监督员也是有想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可以连任,换届不一定全换,不得超过两任,换届人数为一半为宜,能够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人民监督员制度有规范的程序,掌握相关知识也需要时间。有人认为,人民监督员掌握的相关知识越少,越好操作;有人认为,人民监督员必须了解和掌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知识。笔者理所当然同意后一种观点。人民监督员的换届必须保留相适宜的人员,可以考虑《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不再连续聘任外:对于工作或工作单位调离的,客观上参加活动有困难,主观上愿意但不积极、没有工作热情的作出调整,使首届换届稳妥进行,往后按连任的规定就比较好操作,这也是换届人数为一半的理由。
三、人民监督员换届的聘选
人民监督员的聘选是自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理论调研的重点之一。按照最高检《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八条: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基层院是严肃认真的,制定了《关于推荐产生人民监督员工作方案》其中第五条,人民监督员产生的具体程序:1、向有关单位、部门公布推荐条件;2、有关单位、部门推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3、听取区委、人大对候选人的审核意纪检风监督员等统一纳入人民监督员系列,因为见;4、在征得候选人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协商产生人民监督员人选;5、人民监督员人选名单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认可后确定正式人员;6、检察长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7、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协商产生的人民监督员名单。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试行中,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是较大程度体现了民主、公平、公正原则,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在广泛的人民监督员理论研讨中,对人民监督员的聘选有许多争议:有人认为要由同级人大来聘任;有的认为,可参照人民陪审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选定;有的认为可以由上一级检察院来负责下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还有的认为应交由人代会选举产生等等。在任职人选方面,也有颇多的争议:有的认为人民监督员要有法律背景、专业知识;有的认为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团体知名人士,要精英化;也有的认为人民监督员要由普通民众组成。上述观点,都列举了很多的理由,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包括产生的途径、方法,人民监督员的构成、任期、辞职、免职、选任程序等等,在此并不全面简述,上面的评议可归纳二点:一是由谁来聘任,二是聘任什么样的人。笔者认为,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产生、成熟、发展的过程,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深化检察改革的新举措,要有阶段性和长远性的认识,要有试行到正式实行的过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目前还局限于检察系统,在没有立法之前,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在选任的具体实施方面,有些形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其次关于聘任什么样的人,最高院的《规定》也有专门的章节表述。按《规定》实施即可。本人谈些认识:本着局部与全局、个体与群体的观点,任何事物都不可能面面、点点俱到、十全十美。人民监督员的构成其前提是具有人民性,人民监督员不纯粹是一种职称、荣誉,而是一种社会职务,更是信任和责任,要有代表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有影响、有声望的各界知名人士均有一定的比例。在知识方面,当然包括法律,越广博越合适,能起到相得益彰。知识、思维互补的作用,监督评议效果会更好。更要具备热心于党的检察事业。客观上有条件,人民监督员毕竟是兼职,不能要求放弃本职工作。主观上要有高昂的工作热情,积极参予各类活动。趁人民监督员换届之契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民监督员队伍,进一步规范、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
一、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模式
思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换届问题,必然要联想到今后人民监督员的层级设置和管理模式。种种迹象表明,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模式将有新的举措。不少专家学者、司法专业人员、理论研究者指出,有些地方由于“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况”的案源少,从节省办案成本、综合利用、优化人民监督员资源、避免受监督者聘任监督者的异议,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具有公正、公信度等等理由,提出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聘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实施对案件的统一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在直辖市、边远地区等‘三类案件’较少的基层试点院,可以由分、州、市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在分、州、市院辖区内统一履行监督职责,采取这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必须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辖区范围较小,交通便利,上、下级院办公地点相对集中,管辖交叉相近,由上级院统一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也有很多优势,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在年度工作安排中,也设想市、县(区)的人民监督员统一由市院管理,初步打算是各基层院推选1—2名人民监督员,市院再选任一些人民监督员,总的选任20—25名人民监督员,由市院统一组织对全市检察机关“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况”的监督,这是深化、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举措,只是各基层院聘任的人民监督员只有原数量的五分之一左右,全市人民监督员的总人数也将减少许多。人数少了,相对来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力也小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性、人民性、广泛性也将受到限制。是否可以将以往和现在仍有的检察院聘任的特约检察员、检组建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等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至于人民监督员具体联络工作和有关经常性活动仍由基层院负责。人多人少开展活动都有弊端,各基层院的人民监督员人数仍然按省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宜多不宜少。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自定的外部监督形式之一,只能限制在检察环节,如立法后,监督的范围一定也会扩大,至少会扩大到检察所有三类案件,最终发展的方向应该是普通化,让更多的人参加,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必然,人民大众参予司法的体现。
二、人民监督员换届人数的比例
在原则确定基层院人民监督员人数的基础上,换届人数的比例是思考的问题之一。本院现有人民监督员9名,从近3年的实践中,9名人民监督员均参予了“三类案件”的监督评议活动,有一半人员参加了2次监督评议活动。这些人民监督员总体素质都比较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占有适当的比例。当时聘选的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经过有关部门的推荐、协商,非常严谨、慎重的聘任。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热情和负责严肃的作风成为他们避免监督错误的重要的内在动力。他们一般会格外谨慎、格外认真,查找资料、精心准备,没有相当的把握和自信,不会提出否定监督检察机关的意见。监督评议发言的形成总有一定的依据和理由,经过监督评议的案件,都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换届前夕,据我所知,人民监督员也是有想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可以连任,换届不一定全换,不得超过两任,换届人数为一半为宜,能够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人民监督员制度有规范的程序,掌握相关知识也需要时间。有人认为,人民监督员掌握的相关知识越少,越好操作;有人认为,人民监督员必须了解和掌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知识。笔者理所当然同意后一种观点。人民监督员的换届必须保留相适宜的人员,可以考虑《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不再连续聘任外:对于工作或工作单位调离的,客观上参加活动有困难,主观上愿意但不积极、没有工作热情的作出调整,使首届换届稳妥进行,往后按连任的规定就比较好操作,这也是换届人数为一半的理由。
三、人民监督员换届的聘选
人民监督员的聘选是自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理论调研的重点之一。按照最高检《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八条: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基层院是严肃认真的,制定了《关于推荐产生人民监督员工作方案》其中第五条,人民监督员产生的具体程序:1、向有关单位、部门公布推荐条件;2、有关单位、部门推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3、听取区委、人大对候选人的审核意纪检风监督员等统一纳入人民监督员系列,因为见;4、在征得候选人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协商产生人民监督员人选;5、人民监督员人选名单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认可后确定正式人员;6、检察长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7、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协商产生的人民监督员名单。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试行中,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是较大程度体现了民主、公平、公正原则,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在广泛的人民监督员理论研讨中,对人民监督员的聘选有许多争议:有人认为要由同级人大来聘任;有的认为,可参照人民陪审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选定;有的认为可以由上一级检察院来负责下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还有的认为应交由人代会选举产生等等。在任职人选方面,也有颇多的争议:有的认为人民监督员要有法律背景、专业知识;有的认为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团体知名人士,要精英化;也有的认为人民监督员要由普通民众组成。上述观点,都列举了很多的理由,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包括产生的途径、方法,人民监督员的构成、任期、辞职、免职、选任程序等等,在此并不全面简述,上面的评议可归纳二点:一是由谁来聘任,二是聘任什么样的人。笔者认为,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产生、成熟、发展的过程,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深化检察改革的新举措,要有阶段性和长远性的认识,要有试行到正式实行的过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目前还局限于检察系统,在没有立法之前,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在选任的具体实施方面,有些形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其次关于聘任什么样的人,最高院的《规定》也有专门的章节表述。按《规定》实施即可。本人谈些认识:本着局部与全局、个体与群体的观点,任何事物都不可能面面、点点俱到、十全十美。人民监督员的构成其前提是具有人民性,人民监督员不纯粹是一种职称、荣誉,而是一种社会职务,更是信任和责任,要有代表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有影响、有声望的各界知名人士均有一定的比例。在知识方面,当然包括法律,越广博越合适,能起到相得益彰。知识、思维互补的作用,监督评议效果会更好。更要具备热心于党的检察事业。客观上有条件,人民监督员毕竟是兼职,不能要求放弃本职工作。主观上要有高昂的工作热情,积极参予各类活动。趁人民监督员换届之契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民监督员队伍,进一步规范、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