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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试点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标示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一个重要节点。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本文拟通过对普通法系、大陆法系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现状,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途径。
关键词 法律审 事实审 分离途径
作者简介:黄家林,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05
一、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模式
我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即指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角色类似于法官。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参审模式, 人民陪审员在该模式下认定案件的证据、事实的同时,还对案件应适用相应法律提出相关意见。
我国人民陪审员目前的部分任职要求为:年满23周岁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23周岁已经具备较强的认知、辨识能力,对需要依据生活常识来判断的案件事实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在道德层面保证了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进行客观认定。人民陪审员要遵守我国的基本法-宪法,在宪法、法律规定下行使权利,知晓基本法律知识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为: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涉及利益广、关注度大的相关案件,若案件当事人请求人民陪审员参审,法院一般也应采纳意见,组成由陪审员参加审理的合议庭,但刑事案件公诉方、行政案件的被告方排除在上述权利人范围之外。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的来源与覆盖面不足,影响事实审的认定
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旧有案件类型的基础上,往往会出现新类型案件,现阶段,我国对人民陪审员有学历的限制,无法有效覆盖大多数行业。且“公众对陪审制度的知晓程度较低,多数人仅仅停留在知道‘陪审员’这个概念的层次。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对于人民陪审员到底是干什么很多人不太清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相对于案件审理中要进行的法律审,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
司法活动有其专业性,要求司法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经验。而陪审制的民主属性决定了它的“非专业性”,让“非专业性”的普通民众从事“专业”的司法活动,解决纷繁复杂法律专业问题,显然是违背司法规律的。 我国人民陪审员在法律审方面因知识储备原因受到限制。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改革
近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体现了建立健全陪审员相应规定、制度,由同时参与事实审、法律审渐进改变至仅参与事实审的改革精神。该文件考虑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面临的问题,从制度层面上拉开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大幕,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也是该项改革的核心点。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贯彻《决定》精神的前提下制定、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改革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需28周岁以上,至少拥有高中以上学历,在农村或贫困、偏远的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德高望重者可担任陪审员,排除了一般情况下需要的学历要求。担任陪审员的部分要求放宽,部分要求更严,却更好的切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
改革的可行性:
(一)年龄下限的提高,保障事实审的公正
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有助于提升人民陪审员对事实审的认定。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群众,在社会生活中更为熟悉社情民意、风俗习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年龄要求能弥补法官在法律之外的行业的知识储备的不足,使案件裁判能更好接近法律真实,确保审判的准确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学历下限的降低,保障事实审的客观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下降,扩大了陪审员来源的覆盖面,同时对特定区域如农村等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域内的限制更少,上述地域内品德高尚的人员可排除学历的要求担任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丰富的社会阅历、经验、道德品质保障了其能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事实作出客观的判断。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人数的扩大,有助于在事实审中尽量还原法律真实
年龄下限的提高、学历下限的降低一方面使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具备更为成熟的认知、分辨能力,另一方面使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增加,基数扩大;人民法院在选任陪审员时具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在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时,能够有较为符合案件审理需要的专家型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理。通过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增加了选任的覆盖面、随机性,有助于案件的审理。
四、国外人民陪审员制度
目前,国外陪审员制度按照二分法分为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
(一)普通法系的陪审制度
普通法系的陪审制度是由有选举权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该制度实现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其中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以美国陪审制度为例:
在选任资格方面,一般以法院辖区内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选择的依据,但要求熟练使用英语进行读写,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
在人数方面,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一般由23位普通公民组成,有一定的任期,可以在任期内审理若干案件,小陪审团一般由12位普通公民组成,一个案件选择一组陪审员,不同案件的陪审员不同。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负责对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进行判断,进而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事实审,决定被告人罪名是否成立,在民事诉讼中认定责任,并决定是否赔偿。 在案件适用范围方面,覆盖除弹劾案以外的刑事案件及争议额超过20美元的民事案件。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均应由陪审团审判;” 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和其他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美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典型案例方面,在号称世纪大审判的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中,刑事部分,陪审团对检方提供的血迹、血手套等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被告有罪进行事实上的认定,即陪审团的事实审部分。而法官则对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如警察非法搜查、警察采取辛普森血样等)是否需要排除进行法律适用上的审理。最终陪审团结论为辛普森谋杀罪罪名不成立。但在民事部分,陪审团在事实审部分认定判定辛普森对两名被害人的死负有责任,辛普森被判赔偿被害人3350万美元。
(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
陪审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体现为“参审制”,即陪审员不仅进行事实审,还要参与法律审,与法官一起共同对案件进行裁决。
以德国陪审制度为例:
德国的陪审制度是由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组成混合法庭共同审判案件的制度。
在资格选任方面,2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德国公民均可担任陪审员,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知识,也没有学历要求,但排除了相关法律部门的公务人员。
在人数方面,德国陪审制度在德国地方法院为2名陪审员和3名法官,在区法院为2名陪审员和1名法官。
在案件适用范围方面,德国陪审制度一般适用于除独任刑事法官审理的刑事案件之外的其余刑事案件以及涉及农业的民事案件。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国外陪审制度的异同
1.年龄限制不同:
美国陪审员为18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德国陪审员为2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德国公民,我国陪审员为28周岁以上公民。
2.人数不同:
美国的陪审团一般由12名陪审员构成,德国由2名陪审员与不同人数的法官组成混合法庭。我国陪审员一般为1至2人,在探索3人以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职责范围不同:
美国陪审团只负责事实审,德国陪审员既负责事实审又负责法律审。我国陪审员目前既负责事实审又负责法律审,后续改革会成为只负责事实审。
五、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途径探析
一是出台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律制度,使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有法可依。陪审员制度的法规化,是顺应改革的需要,也是司法公开、公信、权力监督的迫切要求,对该制度在我国以后的发展、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出台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律,通过法律制度对陪审员从资格、选任、权责、培训、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让人民陪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成为司法审判的助力。
二是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保障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
三是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事实部分审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界限、权责更加明晰。
将审理案件范围规定在事实审部分,引导陪审员在事实审部分发挥其专业、经验优势,对证据认定、事实确认进行判断。对事实和证据的裁决权,由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平等行使,但应先由陪审员发表意见后,由法官发表意见以此防止陪审员因趋同心理而受法官意见的影响。
四是普通陪审员与专家陪审员各占一定比例,更好的辅助案件事实的查明。在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专家陪审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的进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同样会具有专业性,如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未成年人犯罪、涉及互联网的案件。法官在其他行业的知识储备受限,对案件审理的进度与质量都存在不利影响,而一个专家型的陪审员在行业规范、犯罪心理、甚至于手术操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对种类案件的顺利审理有着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建议与政府、企业共享专门人才库,从中选取案件审判所需的陪审员,并与广大普通人民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
注释:
何进平.司法潜规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功能的运行障碍.法学.2013年9月20日.
万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思考.http://www.jsfy.gov.cn/llyj/xslw/2014/10/1415 2340915.html,于2015年6月12日访问.
侯猛工作室.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http://flhshkx.fyfz,于2016年6月12日访问.
孙敏、陆丽华.浅议陪审制合议庭.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12 05,于2015年6月12日访问.
关键词 法律审 事实审 分离途径
作者简介:黄家林,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05
一、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模式
我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即指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角色类似于法官。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参审模式, 人民陪审员在该模式下认定案件的证据、事实的同时,还对案件应适用相应法律提出相关意见。
我国人民陪审员目前的部分任职要求为:年满23周岁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23周岁已经具备较强的认知、辨识能力,对需要依据生活常识来判断的案件事实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在道德层面保证了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进行客观认定。人民陪审员要遵守我国的基本法-宪法,在宪法、法律规定下行使权利,知晓基本法律知识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为: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涉及利益广、关注度大的相关案件,若案件当事人请求人民陪审员参审,法院一般也应采纳意见,组成由陪审员参加审理的合议庭,但刑事案件公诉方、行政案件的被告方排除在上述权利人范围之外。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的来源与覆盖面不足,影响事实审的认定
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旧有案件类型的基础上,往往会出现新类型案件,现阶段,我国对人民陪审员有学历的限制,无法有效覆盖大多数行业。且“公众对陪审制度的知晓程度较低,多数人仅仅停留在知道‘陪审员’这个概念的层次。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对于人民陪审员到底是干什么很多人不太清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相对于案件审理中要进行的法律审,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
司法活动有其专业性,要求司法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经验。而陪审制的民主属性决定了它的“非专业性”,让“非专业性”的普通民众从事“专业”的司法活动,解决纷繁复杂法律专业问题,显然是违背司法规律的。 我国人民陪审员在法律审方面因知识储备原因受到限制。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改革
近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体现了建立健全陪审员相应规定、制度,由同时参与事实审、法律审渐进改变至仅参与事实审的改革精神。该文件考虑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面临的问题,从制度层面上拉开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大幕,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也是该项改革的核心点。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贯彻《决定》精神的前提下制定、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改革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需28周岁以上,至少拥有高中以上学历,在农村或贫困、偏远的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德高望重者可担任陪审员,排除了一般情况下需要的学历要求。担任陪审员的部分要求放宽,部分要求更严,却更好的切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
改革的可行性:
(一)年龄下限的提高,保障事实审的公正
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有助于提升人民陪审员对事实审的认定。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群众,在社会生活中更为熟悉社情民意、风俗习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年龄要求能弥补法官在法律之外的行业的知识储备的不足,使案件裁判能更好接近法律真实,确保审判的准确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学历下限的降低,保障事实审的客观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下降,扩大了陪审员来源的覆盖面,同时对特定区域如农村等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域内的限制更少,上述地域内品德高尚的人员可排除学历的要求担任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丰富的社会阅历、经验、道德品质保障了其能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事实作出客观的判断。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人数的扩大,有助于在事实审中尽量还原法律真实
年龄下限的提高、学历下限的降低一方面使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具备更为成熟的认知、分辨能力,另一方面使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增加,基数扩大;人民法院在选任陪审员时具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在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时,能够有较为符合案件审理需要的专家型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理。通过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增加了选任的覆盖面、随机性,有助于案件的审理。
四、国外人民陪审员制度
目前,国外陪审员制度按照二分法分为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
(一)普通法系的陪审制度
普通法系的陪审制度是由有选举权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该制度实现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其中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以美国陪审制度为例:
在选任资格方面,一般以法院辖区内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选择的依据,但要求熟练使用英语进行读写,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
在人数方面,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一般由23位普通公民组成,有一定的任期,可以在任期内审理若干案件,小陪审团一般由12位普通公民组成,一个案件选择一组陪审员,不同案件的陪审员不同。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负责对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进行判断,进而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事实审,决定被告人罪名是否成立,在民事诉讼中认定责任,并决定是否赔偿。 在案件适用范围方面,覆盖除弹劾案以外的刑事案件及争议额超过20美元的民事案件。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均应由陪审团审判;” 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和其他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美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典型案例方面,在号称世纪大审判的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中,刑事部分,陪审团对检方提供的血迹、血手套等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被告有罪进行事实上的认定,即陪审团的事实审部分。而法官则对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如警察非法搜查、警察采取辛普森血样等)是否需要排除进行法律适用上的审理。最终陪审团结论为辛普森谋杀罪罪名不成立。但在民事部分,陪审团在事实审部分认定判定辛普森对两名被害人的死负有责任,辛普森被判赔偿被害人3350万美元。
(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
陪审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体现为“参审制”,即陪审员不仅进行事实审,还要参与法律审,与法官一起共同对案件进行裁决。
以德国陪审制度为例:
德国的陪审制度是由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组成混合法庭共同审判案件的制度。
在资格选任方面,2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德国公民均可担任陪审员,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知识,也没有学历要求,但排除了相关法律部门的公务人员。
在人数方面,德国陪审制度在德国地方法院为2名陪审员和3名法官,在区法院为2名陪审员和1名法官。
在案件适用范围方面,德国陪审制度一般适用于除独任刑事法官审理的刑事案件之外的其余刑事案件以及涉及农业的民事案件。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国外陪审制度的异同
1.年龄限制不同:
美国陪审员为18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德国陪审员为2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德国公民,我国陪审员为28周岁以上公民。
2.人数不同:
美国的陪审团一般由12名陪审员构成,德国由2名陪审员与不同人数的法官组成混合法庭。我国陪审员一般为1至2人,在探索3人以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职责范围不同:
美国陪审团只负责事实审,德国陪审员既负责事实审又负责法律审。我国陪审员目前既负责事实审又负责法律审,后续改革会成为只负责事实审。
五、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途径探析
一是出台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律制度,使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有法可依。陪审员制度的法规化,是顺应改革的需要,也是司法公开、公信、权力监督的迫切要求,对该制度在我国以后的发展、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出台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律,通过法律制度对陪审员从资格、选任、权责、培训、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让人民陪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成为司法审判的助力。
二是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保障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
三是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事实部分审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界限、权责更加明晰。
将审理案件范围规定在事实审部分,引导陪审员在事实审部分发挥其专业、经验优势,对证据认定、事实确认进行判断。对事实和证据的裁决权,由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平等行使,但应先由陪审员发表意见后,由法官发表意见以此防止陪审员因趋同心理而受法官意见的影响。
四是普通陪审员与专家陪审员各占一定比例,更好的辅助案件事实的查明。在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专家陪审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的进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同样会具有专业性,如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未成年人犯罪、涉及互联网的案件。法官在其他行业的知识储备受限,对案件审理的进度与质量都存在不利影响,而一个专家型的陪审员在行业规范、犯罪心理、甚至于手术操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对种类案件的顺利审理有着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建议与政府、企业共享专门人才库,从中选取案件审判所需的陪审员,并与广大普通人民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
注释:
何进平.司法潜规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功能的运行障碍.法学.2013年9月20日.
万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思考.http://www.jsfy.gov.cn/llyj/xslw/2014/10/1415 2340915.html,于2015年6月12日访问.
侯猛工作室.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http://flhshkx.fyfz,于2016年6月12日访问.
孙敏、陆丽华.浅议陪审制合议庭.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12 05,于2015年6月12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