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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财税体制设计方面实现政府职能的转换,从重物质生产转向重公共服务。以法律形式,根据利益归属原则和财政分析受益原则划分政府的职责问题。应当将政府职能范围上升到法律层面,不层层下放,也不越权夺权。属于中央地方双重受益的则由中央拨付部分资金,地方政府承担责任,避免出现地方政府大规模举债却不担心政府破产的财政预算软约束现象。具体地说,一是向基层体制改革倾斜,政府要不断加强省以下财税体制改革的力度,以便构建简便、高效、完善的财税服务体系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