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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规制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然而,我国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研究却陷入了“基本原则”与“补偿标准”两个概念混杂、基本原则确立标准不统一的困境。因此明晰两个概念的区别,确立基本原则的形式标准(法律性、基本性和特殊性)和内在根据(体现行政补偿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成为我们走出目前研究困境的第一步。
关键词:行政补偿;基本原则;困境;形式标准;内在根据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362-01
一、行政补偿基本原则之概念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合法行使公权力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或者相对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害时,行政主体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由于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行政补偿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形式,对于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也没有形成权威的、统一的共识。
笔者认为,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具体是指反映现代民主宪政精神,集中体现行政补偿制度的目的和价值,贯穿于有关行政补偿的具体规范之中,并指导和规范有关行政补偿的立法,行政补偿行为的实施和有关行政补偿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和原理。
二、困境
(一)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与补偿标准两者之间角色定位错乱
原则与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然而在众多学术作品中,对于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和补偿标准的应用却出现了混沌的局面。出现在这本著作中是基本原则,而在另一本著作中则成为补偿标准,甚至在同一部著作中自相矛盾。有学者认为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包括完全补偿基本原则、适当补偿基本原则和折中补偿基本原则。我国的行政补偿一般采用“适当补偿”或者称“合理补偿”的基本原则。而有的学者将“适当补偿”、“相应补偿”、“合理补偿”、“正当补偿”或“公正补偿”作为行政补偿标准的分类。在有的学者的同一本著作中,介绍国家补偿的基本原则时,用了“公正补偿”、“完全补偿”、“相当补偿”、“适当补偿”、“合理补偿”等字眼,而在论述国家补偿的标准时,依然采用了“完全补偿”、“适当补偿”、“正当补偿”等等。概念的混乱不仅造成理论工作混淆视听,也造成实践上操作的困难。
从法理的角度来区分“原则”与“标准”的差异,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之一。标准,即衡量事物的依据或准则,是用来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如计量标准等。二者的内涵与外延并不一致。两者虽有不同,但行政补偿基本原则和标准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基本原则具有强烈的指导性和概括性,解决的是补偿的依据问题,决定了补偿标准范围与数额的大小;而补偿标准具有强烈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解决的是补偿程度的问题,是补偿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因此,只有辩证的理清行政补偿基本原则与补偿标准的关系,才能走出概念混杂的研究困境。
(二)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之确立标准不统一
由于基于不同的确立标准,各个学者对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姜明安教授认为,应当确立“民主”、“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杨建顺教授认为,可以将行政补偿的原则归纳为:1、公平合理、妥善安置、扶持发展的原则;2、补偿直接损失的原则;3、补偿物质损失的原则;4、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没有确立标准的统一就当然不会有基本内容的统一。目前,还没有学者对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做统一论证,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周佑勇教授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分析。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分为形式标准和内在根据。形式标准即行政补偿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法律性”、“基本性”和“特殊性”。所谓内在依据,就是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基本”原则,主要来源于行政补偿根本价值的体现,是行政补偿基本矛盾的反映。
具体而言,行政补偿基本原则形式标准的“法律性”是指,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是一种法律准则,而不是一种纯粹的理论或原理;“基本性”是指,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是较高层次的、比较抽象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构成其他行为准则基础性或本源性的依据;“特殊性”是指,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为其所特有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反映其他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内在根据则要体现行政补偿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行政补偿制度是规制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因此其根本价值就在于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与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权利;其基本矛盾就在于如何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
结束语:造成目前研究陷入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们不应回头去一味的寻求原因。确立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应当站在行政补偿的制度层面上,俯望整个行政补偿制度的全貌,找寻贯穿其始终,即从行政补偿的设定、实施到行政补偿救济等一系列过程中筛选出具有“法律性”、“基本性”和“特殊性”并且反映其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的准则作为其基本原则才是我们以后研究的主要方向。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學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方世荣,石佑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73.
[2]毕可志.论行政救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15.
[3]司坡森.论国家补偿[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32—237.
[4]姚天冲.国家补偿法律制度专论[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8:33—45.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25.
关键词:行政补偿;基本原则;困境;形式标准;内在根据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362-01
一、行政补偿基本原则之概念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合法行使公权力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或者相对人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害时,行政主体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由于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行政补偿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形式,对于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也没有形成权威的、统一的共识。
笔者认为,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具体是指反映现代民主宪政精神,集中体现行政补偿制度的目的和价值,贯穿于有关行政补偿的具体规范之中,并指导和规范有关行政补偿的立法,行政补偿行为的实施和有关行政补偿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和原理。
二、困境
(一)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与补偿标准两者之间角色定位错乱
原则与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然而在众多学术作品中,对于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和补偿标准的应用却出现了混沌的局面。出现在这本著作中是基本原则,而在另一本著作中则成为补偿标准,甚至在同一部著作中自相矛盾。有学者认为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包括完全补偿基本原则、适当补偿基本原则和折中补偿基本原则。我国的行政补偿一般采用“适当补偿”或者称“合理补偿”的基本原则。而有的学者将“适当补偿”、“相应补偿”、“合理补偿”、“正当补偿”或“公正补偿”作为行政补偿标准的分类。在有的学者的同一本著作中,介绍国家补偿的基本原则时,用了“公正补偿”、“完全补偿”、“相当补偿”、“适当补偿”、“合理补偿”等字眼,而在论述国家补偿的标准时,依然采用了“完全补偿”、“适当补偿”、“正当补偿”等等。概念的混乱不仅造成理论工作混淆视听,也造成实践上操作的困难。
从法理的角度来区分“原则”与“标准”的差异,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之一。标准,即衡量事物的依据或准则,是用来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如计量标准等。二者的内涵与外延并不一致。两者虽有不同,但行政补偿基本原则和标准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基本原则具有强烈的指导性和概括性,解决的是补偿的依据问题,决定了补偿标准范围与数额的大小;而补偿标准具有强烈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解决的是补偿程度的问题,是补偿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因此,只有辩证的理清行政补偿基本原则与补偿标准的关系,才能走出概念混杂的研究困境。
(二)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之确立标准不统一
由于基于不同的确立标准,各个学者对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姜明安教授认为,应当确立“民主”、“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杨建顺教授认为,可以将行政补偿的原则归纳为:1、公平合理、妥善安置、扶持发展的原则;2、补偿直接损失的原则;3、补偿物质损失的原则;4、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没有确立标准的统一就当然不会有基本内容的统一。目前,还没有学者对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做统一论证,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周佑勇教授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分析。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分为形式标准和内在根据。形式标准即行政补偿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法律性”、“基本性”和“特殊性”。所谓内在依据,就是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基本”原则,主要来源于行政补偿根本价值的体现,是行政补偿基本矛盾的反映。
具体而言,行政补偿基本原则形式标准的“法律性”是指,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是一种法律准则,而不是一种纯粹的理论或原理;“基本性”是指,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是较高层次的、比较抽象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构成其他行为准则基础性或本源性的依据;“特殊性”是指,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为其所特有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反映其他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内在根据则要体现行政补偿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行政补偿制度是规制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因此其根本价值就在于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与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权利;其基本矛盾就在于如何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
结束语:造成目前研究陷入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们不应回头去一味的寻求原因。确立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应当站在行政补偿的制度层面上,俯望整个行政补偿制度的全貌,找寻贯穿其始终,即从行政补偿的设定、实施到行政补偿救济等一系列过程中筛选出具有“法律性”、“基本性”和“特殊性”并且反映其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的准则作为其基本原则才是我们以后研究的主要方向。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學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方世荣,石佑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73.
[2]毕可志.论行政救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15.
[3]司坡森.论国家补偿[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32—237.
[4]姚天冲.国家补偿法律制度专论[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8:33—45.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