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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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它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森林就是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坏境,破坏全球的生态平衡。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整体资源的优劣消长,涉林违法犯罪的发生多与少,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的平衡,及落实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义意。
  近几年来,我局辖区内的涉林违法案件的发生成上升趋势,涉林犯罪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能源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此类案件也成了近几年来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主要抱括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非法狩猎、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几类。这其中有历史遗留因素,也有现实因素、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总的看重视不够,执法不严规章制度不建全落实不全面,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1.涉林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1.1盗伐林木、毁林开荒、非法狩猎呈逐年上升趋势。
  1.2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背后有着利益趋动及执法部门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因素。
  1.3在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的背后,林业执法部门在处理盗伐林木案件中,受经济利益或人情驱使以罚代刑情况时有发生,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没有移交司法机关,而是罚款处理,造成打击不力,因而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案件经常发生。
   2.涉林案件犯罪的主要原因
  2.1东方红林业局辖区内外来人口增多,而且无业人员多,无业可就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常年到山上盗伐林木,特别是在冬季没事做时,就常上山盗伐林木,卖到附近的木材加工厂,东方红林业局,施业区内的木材加工厂,多是地方开办的,林业局无法关闭。辖区内村屯的农民土地少,靠种地保障生活不能滿足生活需要,同时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在春季常去林中毁林开荒,这些农民他不知道林地是不能开地的,有些农民知道林地内是不允许开荒种的,但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也常上山盗伐林木,毁林开荒,农民在湿地内开荒种地,不受法律的追究,只是行政上给予罚款处理。因此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的现象屡禁不止。林业局辖区内有着许多林蛙养殖点,在冬季因为要烧柴取暖,携带油锯见树就伐,将伐倒的树木当烧柴,也是常有的。
  2.2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2008年外来人员宋某,在东方红林业局,东林场下套子套野猪,将一只野生东北虎套死,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林业公安派出所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对外来人员的法制宣传、法制教育不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如果林业公安管片民警,经常对外来人员宣传法律常识,能及时发现宋某人有非法狩猎的苗头,并进行制止也不可能发生野生东北虎被套至死的案件发生,民警本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在东方红林区周边村屯,许多村民法制观念,特别是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淡薄。林业局周边的农民对资源保护、国有林木能否随便采伐、森林案件的立案标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几乎一无所知,认为没钱用时就上山伐树卖钱是应该的,没有从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有些人无意中触犯了法律。
  2.3林业管理部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
  林业局各林场对本施业区的山林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盗伐林木及毁林开荒的不法分子,他们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有其规律性,林场对及规律性把握不够准确,比如盗伐林木的发案冬季多夏季少,毁林开荒发案春季是益发期,林场、林业局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这二个季节加大巡防力度,制定出强有力的制度,并落实到实处。长期以来,受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制约,林业管理部门涉林法制宣传不到位,在重点区域的监护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违法犯罪的发生留下可乘之机。
  2.4执法不严对涉林案件打击不力
  按照法律规定,滥伐林木如达到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一罚了之、内部处理的简单做法,有的林业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有关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违法和犯罪界限把握不准,该移送公安立案查处的不移送,个别的甚至压案不报,当保护伞,办关系案、人情案、以罚代刑,致使盗伐林木案件罚款多移送公安机关少。毁林开荒案件多伴量刑较轻,一般为拘役、缓刑刑期短处罚轻,毁林开荒所开土地,毁林开荒者在服刑期间由家人继续耕种,刑满后服刑人员继续耕种,而后向林场交土地承包费。
  2.5对滥伐林木犯罪刑事处罚较轻,震慑力不足
  盗伐林木行为人大多是一次性盗伐林木数量少,多数案件刚够立案标准,往往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容,即使造成较大损失,但被判处实体刑少,适用缓刑、拘役多。由于犯罪成本较低、风险小,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使得犯罪分子敢以身试法,为所欲为。
   3.涉林案件犯罪的对策措施
  3.1加大对林场、村屯普法宣传力度,形成重视资源保护的社会氛围
  预防和遏制盗伐林木犯罪,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林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林场干部、林场主管林业资源干部和群众的相关宣传。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政法部门特别公安机关森保大队,应相互配合,深入林场、村屯,采取发放法律知识小册子、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涉林案件有关罪名及立案标准等传播到群众的心中,不断增强林场居民、村屯农民及外来人口的法制观念和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3.2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在加大对林业执法的投入、充实基层执法队伍的同时,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3.3加大林业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促进依法履行职责
  要充分发挥林业执法部门在保护森林资源、预防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非法狩猎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规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业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达到立案标准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检察机关要严肃查办涉林渎职犯罪,并结合办案,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检察建议活动,协助开展行业整顿,促进依法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3.4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处
  司法机关要加大查处破坏林业资源犯罪的力度,充分利用群众举报、部门投诉、跟踪调查等方式,扩大案件线索。对涉林犯罪案件,要认真审查,依法立案,从快批捕、起诉,从严惩处。要严格适用缓刑,对法院判决量刑畸轻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抗诉,以达到震慑和警戒犯罪分子的目的。对毁林开荒所种的土地由林场收回,并由毁林开荒者植树并进行管理,确保林木的成活,让犯罪分子不能再继续耕种毁林开垦的土地,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遏制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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