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马萨诸塞州的法律制定工作主要由州立法机关即州议会承担。州议会分为两个部分,众议院由160名委员组成,参议院由40名委员组成。两院共同就尚待通过的法律开展工作。
法律制定工作起始于众、参院的书记官处,有关立法的提案,附有法律草案的文件、决议等等,都在此处以待办的形式存档和记录。书记官给法案编上号,交给有关联合委员会。议会设有26个委员会,各自负责研究涉及特定领域的法案(如税收、教育、健康医疗、保险,等等)。每个委员会由6名参议员和11名众议员组成,但教育发展和新兴技术委员会、健康医疗财务和交通委员会则由7名参议员和13名众议员组成。
这些常设的委员会各个法案制定公开听证的时间表,从而使得公民、立法议员和游说者有机会来表达他们的观点。委员会成员最后召开内部会议,审议公众的证据材料,并讨论每个法案的价值,形成向众院或参院全体成员提出的建议。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法案“应当通过”、“不应通过”或者“加以修改”,该报告提交到书记官办公室。
立法机关的“内部会议”并非私下性质,公众可以观察会议,而不是参加到会议中去。
委员会的报告在众议院或者参议院的期刊上刊登后,法案自动进入一读。对于不要求提到其他联合委员会的事项,众议院或参议院的委员会在通过一读后,不需辩论,将其提交到设在参议院的伦理和规则委员会和设在众议院的程序、政策和议程安排委员会。有关市镇的事项不需辩论,自动地排上议程(行事录),在两院进行二读。
如果法案影响到州的财政,则要在一读后提交到众或参院的筹款委员会。如果法案影响到有关健康医疗项目的直接资助,则要被提交到健康医疗财务委员会。同样的,如果法案规定了为新项目借款事项,以及要求州为此目的发债,因为事关州的财政,该法案在提交到筹款委员会之前,应当送债券、资本支出和州资产委员会。
反对报告(“不应通过”的报告)也提交到参院的伦理和规则委员会,或者无需辩论地列入众院下一次会议的议程。两院都接受了反对报告,视为该法案被最终否决。然而,反对报告能被推翻, 一名委员可以动议补充报告法案,并且,如果此补充动议得以实施,该事项便被给予一读,如得到委员会支持的法案进行相同的程序。
伦理和规则委员会应当就所提交事项的优先次序、考虑此类事项的紧迫情况和有关此类事项的替代方案,向参院咨询。
法案在二读之后,要就其修改和动议问题进行开放辩论。经过辩论,才进行表决。如果法案获得委员们的赞成性表决,进行三读,并在三读中提交到法案委员会。这等于法案在该立法部门基本上通过了。
委员会既对法案作技术审查,也对措施的合法性和合宪性进行审查,以保证法案与现行法律不重复、不冲突。在此之后,委员会提出报告并将法案反馈回众院或者参院进行三读。此时,立法议员们对法案作进一步的辩论和修改。三读之后,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加以誊正的法案”。
法案必须在另一个立法部门三读并加以誊正。法案送到立法文印局,按照一般法的规定,以专门羊皮纸张印刷。然而,如果另一个立法部门通过了一个带有修改条文的法案,该立法则要返至先前的立法部门对修改的法案作赞成意见的表决。如没有获得赞成意见,则要在代表两个政党的各个立法部门中找出3名委员组成会议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对立法条文形成妥协。一旦妥协达成,法案送至两个立法部门批准。
法案的“通过”先由众院进行表决,然后是参院表决。这是立法机关通过法案的最后一个环节。
法案通过后,呈送州长,由州长签署成为法律、未经签署成为法律(如州长把法案放了10天却没有任何行动,且立法机关正值会期,则无须州长的签署也能成为法律)、否决法案、或者对法案提出修改建议后退回立法机关。如果立法机关结束了年度会期,且州长在10天内未作签署,法案即消亡。这被称作“搁置否决”。此10天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假日,即使这些日子落在10天的日期之内,10天的日期自立法文件置于州长办公桌的次日开始计算。
法案由州长签署,或者被州长否决后再经两个立法部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成为法律。法律通常在90日内生效。州长签署法案后的次日被视为第一天,其后的每一天,包括星期日和假日都计算在内,直到第90日为止。
如果立法机关表决时对法案附加了“紧急序言”, 紧急性的法律一经签署即行生效。通过此序言要求有三分之二成员的赞成表决。
州长也可宣布一个法案为紧急性的法律,并立即生效。特别法在签署后要经过30天方可生效,法条中规定其立即生效的除外。
所有人可以加入的立法程序
马萨诸塞州的公民可以参加到立法机关的工作中来,公民观察众院的立法活动,受到非常鼓励。
对委员会听证程序的观察
要了解有关立法建议事项的公开听证日程安排,可拨打722-2356致电众院书记官处,或者拨打722-1276致电参院书记官处,访问议会网站(www.mass.gov/legis),或者在报纸上查找。
获得众院批准后,你可前往立法文件处(428室)领取立法委员会听证的日程表。该表包含需要在当天进行听证的法案名单。有关相同事项的法案通常放在一起,在一次听证会上进行听证。
访问议会网站,或者前往立法文件处, 或者在听证会当天到会场,都可以获取审议中的法案副本文件。
听证会大多是非正式的。在听证过程中,允许访问者在任何时间进出听证会会场。
众院或者参院的主席主持联合委员会的听证事项。法案通常按照日程表上出现的顺序加以讨论。习惯上,首先进行赞成意见的证明,接着是反对意见的证明。议员和宪政官员可以发言不受次序的限制。
对审议中的法案证明完毕,听证会即告结束。此后,如前所述,委员会成员召开内部会议对法案进行讨论。
对众院或者参院开会的观察
众、参两院通常在除周日外的日子开会。非正式的会议不需日程表上安排,一般于上午11时开会;正式的会议排在日程表上,通常于下午1时开会。众院的正式会议在当地电视台(44频道)作现场直播。
观察议会开会的公众走廊设在第四排,许可参观者自由进入会场。
众、参两院的主持人由各院全体成员于立法机关每个两年期会议的开始时选举。众院的主持人是议长,参院的主持人是参院主席。
主持人首先处理没有列入议程上的事项,如再次审议法案、制定法案、通过决议和法令等等,然后再处理列入议程的事项 。非正式会议,或者未列入议程的会议仅讨论那些没有争议的事项。
可以通过议会网站或者从立法文件处获取众、参两院的会议议程。通过该文件能够跟踪立法会议的进程。
众、参两院的书记官在各法案的立法活动开始时要读一下法案的标题。工作人员对每次会议作记录。想要对议程上载明的特定问题进行辩论的议员,在书记官读到该问题时,叫一声“通过”,该问题即“通过”作为辩论的问题。在所有无争议的问题处理完毕后,开始处理所“通过”的需要辩论的问题。
对法案的辩论发生在二读和三读程序。在辩论开始前,由书记官通过标题确认法案。辩论完成后,进行表决。
对法案表决时,众、参院的主持人宣布“赞成法案的,请说‘赞成’,反对的,请说‘反对’”。主持人要诠释议员们取得的共识。不信任这一规则的议员可以申请采取起立表决或者记名表决,后者要求有众院的至少20名议员支持。在参院,赞成和反对式表决在有五分之一的议员出席或者在与少数党全体议员数量相等的议员起立支持这种表决方式时方采用。
在参院,记名表决是口头进行的。书记官念到每名议员的名字,并将议员的意见一起记录下来。众院使用电子表决系统。各议员的桌子上配有记名盒,与众院前面的记名屏相连。表决过程中议员按下桌上的“赞成”或“反对”按钮,在记名屏的议员名字一侧,相应出现绿色或者红色灯光。
会议厅左侧的记名屏,列有多数党议员的名单,领导成员的名单打头,其他成员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一直排到会议厅右侧的记名屏上。少数党领导的成员及其议员名单随后排列。
表决完毕,大屏幕在经表决的法案编号下显示表决结果。
立法程序中的参与
马萨诸塞州的公民被许可和鼓励在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一个公民对某项事情有深切的感受,并将其向众议员或者参议员表达,这是一件好事情。他会观察到其所关注的事项已被整合正待进一步立法的法案中。如果没有采纳他的意见,他可以就此事项提出立法文本。 马萨诸塞州是允许公民提出立法文本的少数几个州之一。这一途径被称为“自由申请权”。
虽然不是强制要求,众、参两院的规则规定,如众议员或参议员赞成公民申请的法案,在该项申请被议会讨论之前,必须由议员介绍说明。获得各立法议员的支持是最可取的。
由于新规则允许立法文件从议会会期的第一年延续到第二年,立法文件必须于第一个会议年度的一月第二周星期三的五点前,向众院或者参院的书记官处提交。后续提交的立法文件的截止日期以联合规则第十二条为准,并要求取得州长的批准。对于已经取得城市或者市镇批准的事项,此联合规则不予管辖。
法案提交后,书记官处予以登记。登记簿上记载提交法案的议员姓名,法案申请人的姓名,法案针对的主要事项及法案已经列上立法机关会议的编号。这一登记在寻求确定同类性质的立法事项时特别有用。第一年度会期审议的立法文件延续到第二年度会期(议会1995~1996年度会期有效)。
如有他人提出了相同议题的法案,法案申请人可以就其感兴趣的一个事项联络其他申请人。合作共事而不是各自为政能够增强建议人所提主张的影响力。
申请人应当在公开听证会证明前认真进行准备。一份结构完美、研究充分的说明自然会对委员会成员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不能出席听证会,申请人应当准备书面文件,在听证会开始前送交听证的委员会。
申请人应当准备一份筹划好的证词摘要,并且复制若干份分送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和到场的媒体记者。如果申请人是团体的发言人,他们应当在证明之前向委员会陈述。常见的情况是,修改后的法案中只收入书面证明。
在说明的结论中,委员会成员可以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说明。所有证明听证完毕后,听证会结束,委员会在听证会的当天或稍后时间召开内部会议,来决定是否提出报告表示赞成或反对。
委员会报告对法案的生死存亡起关键作用。因为所有委员会报告所提出的建议一般都被立法机关采纳。
涉及“金钱”的法案(如征税法案)应当首先向众院报告,在法案一读后提交到众院筹款委员会做进一步研究。筹款委员会向众院提出报告,法案进行二读,按立法程序继续进行。法案送参院审议时,同样适用这一程序。
申请人可以联系书记官处或者有关委员会,以确定法案被全体议员审议的时间。申请人也应争取列席立法机关的会议,鼓励立法议员们发言支持法案。如果法案在二读阶段经过辩论依然存在,就“将法案提交三读”进行表决,并接着进行前文所提及的程序。
随着法案在立法机关继续运行,申请人应当努力说服立法议员们并取得支持。法案的生存与否取决于两院连续的赞成性表决。
如果法案在两院誊写完毕,先后送交众院、参院作“制定”表决。“制定”是一道程序,并不代表立法机关对法案的最后通过。
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州长的行动。信件、传真、电邮常常有利于使州长了解公民的支持或者反对意见。法案在州长签署后成为法律,并一般在90日内生效。但是,如前所述,某些附有“紧急序言”的法律会立即生效。
在马萨诸塞州,从一份法案到修成法律正果是一个冗长的过程,但也是一个令人兴奋、极有价值的过程。它使普通公民近距离地接触州政府。而且,如果申请人的建议法案成功地被立法机关接受,在该法案的申请人和所有支持它的议员们离开人世之后,法律还极有可能会长期存在。
(译者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原文及来源www.mass.gov/legis/lawmk
ng.htm.LAWMAKINGINMASSACHUSETTS)
法律制定工作起始于众、参院的书记官处,有关立法的提案,附有法律草案的文件、决议等等,都在此处以待办的形式存档和记录。书记官给法案编上号,交给有关联合委员会。议会设有26个委员会,各自负责研究涉及特定领域的法案(如税收、教育、健康医疗、保险,等等)。每个委员会由6名参议员和11名众议员组成,但教育发展和新兴技术委员会、健康医疗财务和交通委员会则由7名参议员和13名众议员组成。
这些常设的委员会各个法案制定公开听证的时间表,从而使得公民、立法议员和游说者有机会来表达他们的观点。委员会成员最后召开内部会议,审议公众的证据材料,并讨论每个法案的价值,形成向众院或参院全体成员提出的建议。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法案“应当通过”、“不应通过”或者“加以修改”,该报告提交到书记官办公室。
立法机关的“内部会议”并非私下性质,公众可以观察会议,而不是参加到会议中去。
委员会的报告在众议院或者参议院的期刊上刊登后,法案自动进入一读。对于不要求提到其他联合委员会的事项,众议院或参议院的委员会在通过一读后,不需辩论,将其提交到设在参议院的伦理和规则委员会和设在众议院的程序、政策和议程安排委员会。有关市镇的事项不需辩论,自动地排上议程(行事录),在两院进行二读。
如果法案影响到州的财政,则要在一读后提交到众或参院的筹款委员会。如果法案影响到有关健康医疗项目的直接资助,则要被提交到健康医疗财务委员会。同样的,如果法案规定了为新项目借款事项,以及要求州为此目的发债,因为事关州的财政,该法案在提交到筹款委员会之前,应当送债券、资本支出和州资产委员会。
反对报告(“不应通过”的报告)也提交到参院的伦理和规则委员会,或者无需辩论地列入众院下一次会议的议程。两院都接受了反对报告,视为该法案被最终否决。然而,反对报告能被推翻, 一名委员可以动议补充报告法案,并且,如果此补充动议得以实施,该事项便被给予一读,如得到委员会支持的法案进行相同的程序。
伦理和规则委员会应当就所提交事项的优先次序、考虑此类事项的紧迫情况和有关此类事项的替代方案,向参院咨询。
法案在二读之后,要就其修改和动议问题进行开放辩论。经过辩论,才进行表决。如果法案获得委员们的赞成性表决,进行三读,并在三读中提交到法案委员会。这等于法案在该立法部门基本上通过了。
委员会既对法案作技术审查,也对措施的合法性和合宪性进行审查,以保证法案与现行法律不重复、不冲突。在此之后,委员会提出报告并将法案反馈回众院或者参院进行三读。此时,立法议员们对法案作进一步的辩论和修改。三读之后,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加以誊正的法案”。
法案必须在另一个立法部门三读并加以誊正。法案送到立法文印局,按照一般法的规定,以专门羊皮纸张印刷。然而,如果另一个立法部门通过了一个带有修改条文的法案,该立法则要返至先前的立法部门对修改的法案作赞成意见的表决。如没有获得赞成意见,则要在代表两个政党的各个立法部门中找出3名委员组成会议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对立法条文形成妥协。一旦妥协达成,法案送至两个立法部门批准。
法案的“通过”先由众院进行表决,然后是参院表决。这是立法机关通过法案的最后一个环节。
法案通过后,呈送州长,由州长签署成为法律、未经签署成为法律(如州长把法案放了10天却没有任何行动,且立法机关正值会期,则无须州长的签署也能成为法律)、否决法案、或者对法案提出修改建议后退回立法机关。如果立法机关结束了年度会期,且州长在10天内未作签署,法案即消亡。这被称作“搁置否决”。此10天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假日,即使这些日子落在10天的日期之内,10天的日期自立法文件置于州长办公桌的次日开始计算。
法案由州长签署,或者被州长否决后再经两个立法部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成为法律。法律通常在90日内生效。州长签署法案后的次日被视为第一天,其后的每一天,包括星期日和假日都计算在内,直到第90日为止。
如果立法机关表决时对法案附加了“紧急序言”, 紧急性的法律一经签署即行生效。通过此序言要求有三分之二成员的赞成表决。
州长也可宣布一个法案为紧急性的法律,并立即生效。特别法在签署后要经过30天方可生效,法条中规定其立即生效的除外。
所有人可以加入的立法程序
马萨诸塞州的公民可以参加到立法机关的工作中来,公民观察众院的立法活动,受到非常鼓励。
对委员会听证程序的观察
要了解有关立法建议事项的公开听证日程安排,可拨打722-2356致电众院书记官处,或者拨打722-1276致电参院书记官处,访问议会网站(www.mass.gov/legis),或者在报纸上查找。
获得众院批准后,你可前往立法文件处(428室)领取立法委员会听证的日程表。该表包含需要在当天进行听证的法案名单。有关相同事项的法案通常放在一起,在一次听证会上进行听证。
访问议会网站,或者前往立法文件处, 或者在听证会当天到会场,都可以获取审议中的法案副本文件。
听证会大多是非正式的。在听证过程中,允许访问者在任何时间进出听证会会场。
众院或者参院的主席主持联合委员会的听证事项。法案通常按照日程表上出现的顺序加以讨论。习惯上,首先进行赞成意见的证明,接着是反对意见的证明。议员和宪政官员可以发言不受次序的限制。
对审议中的法案证明完毕,听证会即告结束。此后,如前所述,委员会成员召开内部会议对法案进行讨论。
对众院或者参院开会的观察
众、参两院通常在除周日外的日子开会。非正式的会议不需日程表上安排,一般于上午11时开会;正式的会议排在日程表上,通常于下午1时开会。众院的正式会议在当地电视台(44频道)作现场直播。
观察议会开会的公众走廊设在第四排,许可参观者自由进入会场。
众、参两院的主持人由各院全体成员于立法机关每个两年期会议的开始时选举。众院的主持人是议长,参院的主持人是参院主席。
主持人首先处理没有列入议程上的事项,如再次审议法案、制定法案、通过决议和法令等等,然后再处理列入议程的事项 。非正式会议,或者未列入议程的会议仅讨论那些没有争议的事项。
可以通过议会网站或者从立法文件处获取众、参两院的会议议程。通过该文件能够跟踪立法会议的进程。
众、参两院的书记官在各法案的立法活动开始时要读一下法案的标题。工作人员对每次会议作记录。想要对议程上载明的特定问题进行辩论的议员,在书记官读到该问题时,叫一声“通过”,该问题即“通过”作为辩论的问题。在所有无争议的问题处理完毕后,开始处理所“通过”的需要辩论的问题。
对法案的辩论发生在二读和三读程序。在辩论开始前,由书记官通过标题确认法案。辩论完成后,进行表决。
对法案表决时,众、参院的主持人宣布“赞成法案的,请说‘赞成’,反对的,请说‘反对’”。主持人要诠释议员们取得的共识。不信任这一规则的议员可以申请采取起立表决或者记名表决,后者要求有众院的至少20名议员支持。在参院,赞成和反对式表决在有五分之一的议员出席或者在与少数党全体议员数量相等的议员起立支持这种表决方式时方采用。
在参院,记名表决是口头进行的。书记官念到每名议员的名字,并将议员的意见一起记录下来。众院使用电子表决系统。各议员的桌子上配有记名盒,与众院前面的记名屏相连。表决过程中议员按下桌上的“赞成”或“反对”按钮,在记名屏的议员名字一侧,相应出现绿色或者红色灯光。
会议厅左侧的记名屏,列有多数党议员的名单,领导成员的名单打头,其他成员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一直排到会议厅右侧的记名屏上。少数党领导的成员及其议员名单随后排列。
表决完毕,大屏幕在经表决的法案编号下显示表决结果。
立法程序中的参与
马萨诸塞州的公民被许可和鼓励在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一个公民对某项事情有深切的感受,并将其向众议员或者参议员表达,这是一件好事情。他会观察到其所关注的事项已被整合正待进一步立法的法案中。如果没有采纳他的意见,他可以就此事项提出立法文本。 马萨诸塞州是允许公民提出立法文本的少数几个州之一。这一途径被称为“自由申请权”。
虽然不是强制要求,众、参两院的规则规定,如众议员或参议员赞成公民申请的法案,在该项申请被议会讨论之前,必须由议员介绍说明。获得各立法议员的支持是最可取的。
由于新规则允许立法文件从议会会期的第一年延续到第二年,立法文件必须于第一个会议年度的一月第二周星期三的五点前,向众院或者参院的书记官处提交。后续提交的立法文件的截止日期以联合规则第十二条为准,并要求取得州长的批准。对于已经取得城市或者市镇批准的事项,此联合规则不予管辖。
法案提交后,书记官处予以登记。登记簿上记载提交法案的议员姓名,法案申请人的姓名,法案针对的主要事项及法案已经列上立法机关会议的编号。这一登记在寻求确定同类性质的立法事项时特别有用。第一年度会期审议的立法文件延续到第二年度会期(议会1995~1996年度会期有效)。
如有他人提出了相同议题的法案,法案申请人可以就其感兴趣的一个事项联络其他申请人。合作共事而不是各自为政能够增强建议人所提主张的影响力。
申请人应当在公开听证会证明前认真进行准备。一份结构完美、研究充分的说明自然会对委员会成员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不能出席听证会,申请人应当准备书面文件,在听证会开始前送交听证的委员会。
申请人应当准备一份筹划好的证词摘要,并且复制若干份分送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和到场的媒体记者。如果申请人是团体的发言人,他们应当在证明之前向委员会陈述。常见的情况是,修改后的法案中只收入书面证明。
在说明的结论中,委员会成员可以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说明。所有证明听证完毕后,听证会结束,委员会在听证会的当天或稍后时间召开内部会议,来决定是否提出报告表示赞成或反对。
委员会报告对法案的生死存亡起关键作用。因为所有委员会报告所提出的建议一般都被立法机关采纳。
涉及“金钱”的法案(如征税法案)应当首先向众院报告,在法案一读后提交到众院筹款委员会做进一步研究。筹款委员会向众院提出报告,法案进行二读,按立法程序继续进行。法案送参院审议时,同样适用这一程序。
申请人可以联系书记官处或者有关委员会,以确定法案被全体议员审议的时间。申请人也应争取列席立法机关的会议,鼓励立法议员们发言支持法案。如果法案在二读阶段经过辩论依然存在,就“将法案提交三读”进行表决,并接着进行前文所提及的程序。
随着法案在立法机关继续运行,申请人应当努力说服立法议员们并取得支持。法案的生存与否取决于两院连续的赞成性表决。
如果法案在两院誊写完毕,先后送交众院、参院作“制定”表决。“制定”是一道程序,并不代表立法机关对法案的最后通过。
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州长的行动。信件、传真、电邮常常有利于使州长了解公民的支持或者反对意见。法案在州长签署后成为法律,并一般在90日内生效。但是,如前所述,某些附有“紧急序言”的法律会立即生效。
在马萨诸塞州,从一份法案到修成法律正果是一个冗长的过程,但也是一个令人兴奋、极有价值的过程。它使普通公民近距离地接触州政府。而且,如果申请人的建议法案成功地被立法机关接受,在该法案的申请人和所有支持它的议员们离开人世之后,法律还极有可能会长期存在。
(译者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原文及来源www.mass.gov/legis/lawmk
ng.htm.LAWMAKINGINMASSACHUSET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