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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舆论影响司法的现象司空见惯,主要有四种基本类型。舆论作为民意的体现,它对司法的影响本质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现。相对于专业的判决论证过程,老百姓和舆论关注的焦点是刑罚适用的结果,即犯罪行为与刑罚结果的对应关系。舆论与司法的结合有着广泛而深刻的理论基础,而将民意纳入司法机制之中亦存在形式多样和日见通畅的途径。
[关键词]舆论;民意;司法;本质
一、舆论影响司法的现象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公民的民主政治与公民权利的意识日益增强,已经进入一个社会舆论高涨的时代。社会舆论是指公众意见或者群众的言论。[1]截至2009年12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普及率达到28.9%,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2.33亿人,占整体网民的60.8%,网络舆论已然成为影响社会最主要的舆论力量。从在舆论中反复考验的刘涌案、孙志刚案、许霆案、邓玉娇案以及杭州飙车案,等等,都可见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产生的强烈影响。客观来讲,社会舆论对于刑罚的适用,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社会上经常听到“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这样的言辞,反映到司法上就是刑法适用和社会舆论的不一致甚至对立、冲突。具体来讲,从舆论对司法不满的性质上看,包括舆论对定罪量刑畸轻的不满与对定罪量刑畸重的不满两种情况;从舆论与司法最终的契合的程度上看,包括司法与舆论相迎合与司法与舆论各行其是两种结果。因此,舆论影响司法的情况有四种基本类别:
(一)由对司法裁决畸轻不满发端到司法与舆论迎合而一致
这种情况的典型案例:临时性强奸案。
2009年11月6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强奸一案做出再审决定。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是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保安,驻善琏派出所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工作。2009年6月10日,两被告人邀请女青年陈某、沈某某(两人分别于2008年职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私立高中辍学)等人吃晚饭。饭后两被告人乘陈某、沈某某酒醉之机,在宾馆房间内先后分别对两被害人实施奸淫。
当晚,沈某某之父得知其女儿可能被强奸,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上午,善琏派出所领导了解到两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通知两人回所谈话,经教育两被告人逐步交待了作案经过。法院认定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两被告人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10月19日,湖州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分别判处邱某、蔡某有期徒刑3年。10天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随后该案被媒体在网络上进行了报道,但立即引发网友对法院的“临时性”一词和该判决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质疑。一时间,“临时性”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引起关注。互联网上的汹汹民意,惊动的不止南浔、湖州两级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随后表态:“南浔协警强奸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协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抓紧指导监督,务必忠于事实真相和法律,审查结论经得起历史检验。如确有错判的,要责成湖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并查明背后的原因和责任,实事求是地严肃处理。
2009年11月6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调卷审查的结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经审理,裁定撤销南浔区法院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后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终结后,南浔区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将案件报送湖州市检察院,湖州市检察院将该案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月31日经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由对司法裁决畸轻不满发端到司法与舆论最终各行其是
河间民警张东岳掐死歌厅女余某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2007年9月,肃宁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一审判处张东岳有期徒刑6年,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被驳回。随后,死者家属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漫长的等待,最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甫政认为,根据此案所查明的事实,张东岳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过失杀人罪量刑,定性错误,量刑畸轻,当属危险判例。[2]
(三)由对司法裁决畸重不满发端到司法与舆论迎合而一致
引起社会关注的邓玉娇案件[3]是一件司法被动与舆论迎合的案例。案件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据警方初步调查,2009年5月10日晚7时30分左右,野三关镇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黄德智和邓某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休闲之前,邓贵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黄德智在前,邓贵大和邓姓同事紧随其后。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黄德智听后很气愤,质问邓玉娇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说,“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里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倒在沙发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欲上前阻拦,右手臂被刺中一刀,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和肺部,在被送往医院途中身亡。黄德智被转至宜昌市治疗,脱离了生命危险。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媒体称湖北巴东警方像被刺官员“辩护律师”。在巴东警方先后于12日和18日发布的通报中,发现原先通报的“特殊服务”一词,再次通报时改称是“异性洗浴服务”;原先通报的“按倒在沙发上”,再次通报时称是“推坐在沙发上”,其他各种细节和之前通报一致。在多次要求之后,邓玉娇的父母终于见到了女儿,但会见时间只有四五分钟,且不准谈及案情。而邓母委托的几位律师也没有获准会见邓玉娇(据5月20日《重庆时报》、《东方今报》)。一系列蹊跷现象令人警醒,发人深思。从而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一步步演化为一个公众事件。6月16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邓玉娇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尽管此案一度沸沸扬扬,但是终究,邓玉娇恢复了自由,法律摆脱了种种干扰,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尊严。贯穿始终的蓬勃民意更是再次证明了舆论对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此案也成为社会舆论维护司法公正的又一案例。 (四)从对司法裁决畸重不满到司法与舆论最终各行其是
从理论上说,被告人的行为只要完全具备四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犯罪。然而,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注定了对犯罪的认定远非如此简单。[4]例如,在中央电视台《每日说法》栏目中,2002年9月份播放了“证据的叹息”节目,案件的主人公余某和杨某是好姐妹,和睦相处、经常来往。余某开了一个小卖部,杨某住在附近。1999年11月8日,余某还路过的杨某9元钱,给了杨某10元钱,杨某要找1元零钱给余某,余某说1元钱不用找了。就这样,两人相互推让,却不料杨某不小心从小卖部的台阶上摔下来,余某立即打的将杨某送到医院。医院诊断杨某为粉碎性骨折。2001年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余某故意伤害罪。2002年当地人民法院判决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处3年有期徒刑。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众邻里相亲60多人联名上书对一审判决提出置疑。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的意见始终与群众的舆论相冲突,直到裁决的生效并强制执行,司法机关与社会舆论最终各行其是。
二、舆论影响司法的本质
社会舆论的形成和传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辩证地看待社会舆论对于刑罚适用的影响。在电脑网络发达的当代社会中,网络媒体对于社会舆论的产生和表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网络媒体的发展,为社会舆论的充分表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渠道,可以迅速地表达公民对于某些社会事件的态度与看法,也有利于查明某些案件事实,因此,适当地了解社会舆论,有利于在某些有争议的案件中恰当适用刑罚。但是,从消极的方面来看,网络媒体的发展,也会产生少数人混淆视听、社会公众在对具体事实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就发表情绪化的言论、甚至有少数人操纵网络媒体中的社会舆论等问题。如果对于网络中表达出来的社会舆论缺乏正确的辨别、分析和把握,就有可能被误导。
(一)民意是舆论的本质
在司法工作中贯彻人民当家作主、执政为民就必需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加强司法与民意的沟通。这也是一个司法日益民主的进程。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关于2009—2013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的第27条特别规定,“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
在人民法院系统已经认识联系民意的重要性和作为人民法院改革主要任务的情况下,我们仍需对于何为民意有个清醒的认识。因为社会舆论混杂、观点杂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理,到底谁代表民意,真的很难说。添油加醋的道听途说,蛊惑人心的造谣生事,“五毛党”的存在,别有用心的评论,让人如何相信?然而,不能因噎废食,改革要继续,民意要寻求。
尽管舆论多种多样,但是公道自在人心。舆论的多样性丰富了民意的表现形式,但民意是这些现象的本质。民意指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5]即便是假象也从来没有否定本质,只是从另一个角度歪曲地反映了本质;谣言也伪装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社会的公道正义。这一切只是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务,只要坚持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真相自会水落石出,民意也会焕发出来。民意与舆论关系的复杂性表明了民意与刑事裁判相结合的工作难度,但民意与刑事裁判相结合却是刑罚适用中必需遵循的一项原则。
(二)舆论影响司法的本质
1.舆论影响司法的本质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
既然舆论的本质是民意,那么,舆论影响司法的本质就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公共权力应该以公民的权力为基础和目的,这是民主最基本的含义。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即对国家事务的监督,是人民群众实施舆论监督的重点。”[6]舆论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不仅贯彻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监督权力,也为纠正司法机关的偏差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不为舆论左右,认真调查研究,从而避免过失。
2.舆论影响司法的本质是民意在刑罚适用中的贯彻
舆论能够影响司法,即民意能够影响刑罚适用,这是民意在刑罚适用中的贯彻。刑罚的适用应当符合民意,然而何为民意,社会上的舆论是否就是民意的真实表达?因为两者之间关系不是简单的等同关系,因而不能将两者认同一致,而应当保持清醒的批判性认识。因为舆论的大小与当事人向社会和媒体的传递有关系,所以我们必需明白民意不是当事人一方的意见。善于向社会和媒体传达案情的当事人可能增强舆论的力量。舆论也可能受媒体或其他势力的左右,有可能为谣言所误导,这些都增加了我们掌握民意的复杂性和难度。“中国有14亿庞大的人口,利益多元,众口难调。”[7]透过繁花迷眼的舆论现象,能够捕捉到民意的问题上,我们必需反对不可知论的错误倾向。深入基层、倾听民声,判决就能符合民意。
3.舆论影响司法的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现
“人民主权思想在具体宪政实践中有多种表现方式,舆论监督权就是人民主权思想的实践表现形式之一,人民群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形成舆论,监督政府行为,是人民主权思想的必然的逻辑延仰。”[8]卢梭认为,民意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民意永远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民意是现代政府存在的基础,是正规法律以外的法律。[9]说到底,舆论影响司法的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现。积极听取人民呼声,靠舆论撑腰,可以抵御外来干涉,从而为民请命、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三、舆论影响司法的特点
现以许霆案件为例来说明舆论影响司法的特点。2008年的1月,许霆ATM机取款案在社会舆论鼎沸的情况下,案件由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广州市盈率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经过再审开庭,法院做出了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在宣布判决后,央视《新闻调查》栏目9月13日晚播出《许霆的罪与罚》,新闻调查记者对许霆进行了独家访问。
对许霆案件的电视讨论
解说:但在民间,对于许霆的行为,舆论还是有很多同情的声音。
记者:我觉得在场也有很多人,大家一块来聊一聊,就是如果你去一个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你本来账户上只有一百块钱,但是取了出来一千块钱,更多,你要不要这个钱? 群众:我想90%人都会去(取)的。
记者:都会要?
群众:都会要,这跟道德扯不上层面,跟法律也扯不到。
记者:但是如果你拿到第一笔一千块钱之后,你会不会还再去试?还再想拿更多的钱出来?
群众:会继续去试。
记者:会吗?
群众:会,会继续试的,那样的取钱本身不是恶意的。
记者:如果说继续取、继续出来更多的钱,你会不会拿走?
群众:钱我不拿走,是不是扔在那里,别人会捡呢?
记者:你会不会试着点?
群众:我会试。
记者:很多普通人对这个案子之所以会有一个很强的情绪反应,是因为他们觉得许庭贪婪是不对的,可是呢好像很多人都有可能在相同情况下采取他这样的做法,这是普遍的人性弱点。
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组织与民意从相背离到基本吻合的一个案件,因为法律本来就是民意的体现,判决当然也应当与民意一致,所以,倘若引起民议民愤的判决都可以直接断定为冤假错案,而无需查找他们的错误之处(指出错误不是老百姓的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说,所有的实务部门引用的法律依据或者所谓的判决理由都是在歪曲事实。
犯罪是侵犯整个社会的行为,而不仅仅是侵犯了某个被害人的行为。犯罪被认为是危害整个社会的行为,所以犯罪能激起社会的义愤;同样不公正的刑罚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危害,也会引起社会的激愤。像许霆一样,如果广大民众遇到这种情况都会这么做的话,这样的行为就不能称之为犯罪。因为法律不应当成为制裁普通老百姓正常行为的东西。否则,每个公民就都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之中。这就是为什么这个案件能引起这么大社会反响的原因。
许霆用银行给自己开具的有效存折,在ATM机上正常取款,是一个合法的行为。ATM机代表的就是该银行,许霆与银行之间的取款协议已经被双方协同完成。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怎么能够变成非法甚至犯罪呢?合法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应当变为犯罪。一个行为难道能够变化它的性质?这就是人民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原因。银行取款绝对不是犯罪,唯一与众不同的情况是许霆取的钱少,而银行给的钱多,这是什么?不当得利嘛。
同一个案件事实,适用同一条法律,前后的判决就是无期和5年的差别,法律的随意性也太大了吧?司法的权威在哪里?这个案件的负面效应是巨大的。
到底该不该惩罚许霆?许霆自己也坦诚银行给了自己机会,是自己逃跑不还钱,自己不对。即便不对,这也不是犯罪。可是法院惩罚的是取款,一个合法的正常的行为怎么能是犯罪呢?怎么能应当以刑法制裁呢?
该如何处理该案?笔者认为,如果说银行发现情况不对,也只是许霆得银行不当之利,这是一个民事上产生债务的行为。银行可以要求许霆还款,继而可以申请法院的支付令,责令许霆还款。这样,如果许霆逃避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就可以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有这样,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才顺当,人民群众才理顺气消。可见,案件的症结在于司法程序的过程被司法机关忽略了,法治社会必需讲究程序,否则的话,例如本案,一个正常的民事行为在刑罚适用中却被司法人员犯罪化了,属于刑罚失当的一种。
相对于判决论证的过程,老百姓和舆论更关注的是刑罚适用的结果。在这个案件中,无期徒刑是不能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的。舆论关注的是与犯罪危害结果对应的刑罚,具体的定罪与量刑过程是司法机关的事情。民众不是法律专家,也不都是受过专业的刑事法律的教育,我们不能要求民众依据法律的规定推论出准确地法律结论。他们只关心犯罪行为与之对应的刑罚结果。这就是舆论影响司法的特点。
四、舆论与司法有机结合的理论基础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司法民主,就是指司法活动应当反映民意,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参与具体的司法活动,监督司法活动,并使判决的结果与内容体现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这里笔者主要谈谈刑罚适用符合民意的理由。
第一,民意与刑罚适用有政治学的理论基础。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而刑罚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人民民主专政落实到刑罚适用上就是刑罚的适用要体现民意。
第二,民意与刑罚适用有社会学的理论基础。舆论是公众的言论,民意指人民的愿望。舆论与民意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民意应当是广大公民尊重事实伸张正义的呼声,是正义情感的自由抒发和表达。民意是人民利益的具体体现和表达。合乎民意就是符合刑罚适用的客观规律性。因此,刑罚适用科学性的根本即在于合乎民意。
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法》的每一条都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所以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判决本身就是顺应民意的活动,还有必要重复考虑一次民意吗?这主要是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个别的审判员囿于个人一些情况的限制,审判员个人对案件情况及所应当适用的法律的理解与认识可能存在偏差,所以,就有必要听听公众的呼声和意见。
第三,民意与刑罚适用的理论基础。在刑罚适用中,尊重民意、考虑民意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群众路线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工作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群众路线的核心内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讲的是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是群众路线的又一重要内容。尊重民意、遵从民意,才能做到司法为民、政通人和。
第四,民意与刑罚适用有法学的理论基础。首先,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从宪法这两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其次,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罚适用中充分考虑民意的立法依据。在刑罚适用中,应当听取民意,以人民群众的义愤程度来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然后在此基础上适用刑罚。像许霆取款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怨鼎沸的情况下,撤销一审原判无期徒刑,改判5年有期徒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五、舆论导入司法的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司法机关与民意沟通的工作对于防范司法畸轻畸重,防止金钱影响刑罚裁量,纠正冤枉无辜和放纵犯罪等有着重要意义。就如何做好人民法院与民意沟通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提出了12个方面的要求:(1)着力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2)大力扩展民意沟通的对象范围;(3)改进和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机制;(4)改进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5)改进和完善特邀咨询员制度;(6)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7)健全和创新法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8)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9)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10)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11)健全和创新民意转化机制;(12)健全和创新工作整改情况向群众反馈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对于广开言路,促进司法民主进程已经勾画了一个轮廓。而如何具体认识和落实司法机关与民意的沟通,笔者着重阐明下面四条途径。
(一)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在刑罚适用中,人民陪审员是司法机关与民意沟通的一个重要桥梁,充分用好这支队伍,对于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全国共有人民陪审员55681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组织开展增选工作,拟到今年第三季度前,使陪审员数量增加到7万余人。[10]我们“必须改变对人民陪审员只用不管的偏向,加强对他们的指导工作。大量的事实告拆我们,他们不仅是我们开展街道和工厂工作的一支骨干力量,而且也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绷带。他们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司法工作的开展。”[11]我们一定要利用好这只队伍,充分重视和发挥其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的作用。
现在还存在一种量刑听证的实践。比较典型的有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听证、湖北通城县人民法院针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刑事案件的量刑听证、山东淄川区法院针对缓刑裁决的量刑听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死刑二审案件的量刑听证等,[12]其主要做法就是由法院邀请民意代表、相关部门代表或案件相关人参与案件听审或召开专门听证会,就司法问题征集社情民意。笔者以为,量刑听证有违审判独立,因为要求的只是个别人,容易有偏见,大可以由人民陪审员代替其职能。
(二)推广民意邮箱
信访是传统的民意传递方式,在信息社会的今天,它的形式也应当与时俱进,电子邮箱在刑罚适用中对于沟通民意具有非凡的意义。在信息社会网络时代的今天,在刑罚适用的过程中,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文明提供的手段,即电子邮箱可以成为联系司法机关与民意沟通的重要渠道。我国法院系统已经给予重视,并开始倾力施行。
2009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要求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有条件的法院开设专门的电子信箱,收集群众意见、建议。王胜俊院长还专门做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到民意沟通电子邮箱在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精心梳理,认真研究,并转化为人民法院科学决策的参考依据。
2009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专门用来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门别类加以梳理后,将有见解、有价值的群众意见和建议送有关部门办理。
2009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尽快开通民意沟通信箱并投入使用,中国法院网积极采取有关措施,搭建平台,为各级人民法院提供免费开通民意沟通信箱服务。
然而相对于我国数量庞大的人民法院总数(我国仅县级行政区划就有2109个),而截至目前为止,已经开通电子邮箱的仅有866家。就开通电子邮箱这条言路来看,还是重在落实。首先落实电子邮箱在各个法院的全部建立,然后需制定意见反馈和落实机制。
(三)设立民意收集员
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实践总是走在制度的前面。2008年,武汉市东郊的江夏区,一个新词:“法院社情观察员”,出现在220个行政村和社区。社情观察员经各行政村和社区群众集体推荐,法院审查、聘任,由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威望,群众爱戴,热爱公益事业者担任。其主要任务是随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向区人民法院或当地人民法庭反映群众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报告辖区内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危及社会稳定的纠纷动态,以及村民自治组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协助法院进行法制宣传和案件回访等等。江夏区人民法院自推行社情观察员制度以来,区法院或法庭几乎每天都能接到社情观察员报来的各类信息,由于法院及时、准确掌控了辖区内的社情动态、民生需求,使法院工作关口进一步前移,并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矛盾化解在诉前,因而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好评。截至2012年7月,该院各类收案数也同比下降了12%,信访总量同比下降28%。
这是一个开创性实践,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举措。由此,笔者联想到此做法完全可以推广到刑罚适用中来,并且应当建章立制在全国推广。
(四)设立网络舆情观察员
当前社会已经演变为信息社会,网络在社会生活的基础性地位已经广为普及,而通过网络舆论的传播对于法制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通过观察可发现,微博诞生后,网络反腐的主阵地也发生变化。统计显示,39个网络反腐案例中,通过微博渠道传播的就有11起,有的举报材料在其他网站就曾发过,转到微博上才引发大量关注。微博的强大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纪检部门的查处力度。以雷政富事件为例,不雅视频于2012年7月20日下午曝光,通过微博迅速传播。在网友的监督之下,仅过了63小时,重庆官方即宣布将雷政富免职,并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12月6日上午,《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在微博中向中纪委实名举报现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学历造假,巨额骗贷,个人作风腐化,对他人恐吓威胁等问题。刘铁男旋即被调查并且落马。 网络舆情对于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就是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规范。实行网络微博实名制不失为一个有前途的意见,因为“网络实名制能够防止一个网民化身千百个‘马甲’重复发帖灌水,对微博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让发言者对自己的发言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发言内容的可信度。建议对于敏感事件、热点事件的微博讨论实行实名评论,这样网友在发言时会无形中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让发言更有价值,这有助于遏制虚假和攻击性言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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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在平(1969—),男,山西岚县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法社会学;温建辉(1974—),男,河北邯郸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审美素质在法学教育中作用研究》(2011GG056),负责人温建辉。
[关键词]舆论;民意;司法;本质
一、舆论影响司法的现象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公民的民主政治与公民权利的意识日益增强,已经进入一个社会舆论高涨的时代。社会舆论是指公众意见或者群众的言论。[1]截至2009年12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普及率达到28.9%,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2.33亿人,占整体网民的60.8%,网络舆论已然成为影响社会最主要的舆论力量。从在舆论中反复考验的刘涌案、孙志刚案、许霆案、邓玉娇案以及杭州飙车案,等等,都可见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产生的强烈影响。客观来讲,社会舆论对于刑罚的适用,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社会上经常听到“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这样的言辞,反映到司法上就是刑法适用和社会舆论的不一致甚至对立、冲突。具体来讲,从舆论对司法不满的性质上看,包括舆论对定罪量刑畸轻的不满与对定罪量刑畸重的不满两种情况;从舆论与司法最终的契合的程度上看,包括司法与舆论相迎合与司法与舆论各行其是两种结果。因此,舆论影响司法的情况有四种基本类别:
(一)由对司法裁决畸轻不满发端到司法与舆论迎合而一致
这种情况的典型案例:临时性强奸案。
2009年11月6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强奸一案做出再审决定。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是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保安,驻善琏派出所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工作。2009年6月10日,两被告人邀请女青年陈某、沈某某(两人分别于2008年职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私立高中辍学)等人吃晚饭。饭后两被告人乘陈某、沈某某酒醉之机,在宾馆房间内先后分别对两被害人实施奸淫。
当晚,沈某某之父得知其女儿可能被强奸,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上午,善琏派出所领导了解到两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通知两人回所谈话,经教育两被告人逐步交待了作案经过。法院认定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两被告人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10月19日,湖州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分别判处邱某、蔡某有期徒刑3年。10天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随后该案被媒体在网络上进行了报道,但立即引发网友对法院的“临时性”一词和该判决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质疑。一时间,“临时性”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引起关注。互联网上的汹汹民意,惊动的不止南浔、湖州两级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随后表态:“南浔协警强奸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协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抓紧指导监督,务必忠于事实真相和法律,审查结论经得起历史检验。如确有错判的,要责成湖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并查明背后的原因和责任,实事求是地严肃处理。
2009年11月6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调卷审查的结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经审理,裁定撤销南浔区法院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后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终结后,南浔区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将案件报送湖州市检察院,湖州市检察院将该案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月31日经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由对司法裁决畸轻不满发端到司法与舆论最终各行其是
河间民警张东岳掐死歌厅女余某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2007年9月,肃宁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一审判处张东岳有期徒刑6年,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被驳回。随后,死者家属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漫长的等待,最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甫政认为,根据此案所查明的事实,张东岳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过失杀人罪量刑,定性错误,量刑畸轻,当属危险判例。[2]
(三)由对司法裁决畸重不满发端到司法与舆论迎合而一致
引起社会关注的邓玉娇案件[3]是一件司法被动与舆论迎合的案例。案件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据警方初步调查,2009年5月10日晚7时30分左右,野三关镇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黄德智和邓某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休闲之前,邓贵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黄德智在前,邓贵大和邓姓同事紧随其后。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黄德智听后很气愤,质问邓玉娇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说,“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里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倒在沙发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欲上前阻拦,右手臂被刺中一刀,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和肺部,在被送往医院途中身亡。黄德智被转至宜昌市治疗,脱离了生命危险。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媒体称湖北巴东警方像被刺官员“辩护律师”。在巴东警方先后于12日和18日发布的通报中,发现原先通报的“特殊服务”一词,再次通报时改称是“异性洗浴服务”;原先通报的“按倒在沙发上”,再次通报时称是“推坐在沙发上”,其他各种细节和之前通报一致。在多次要求之后,邓玉娇的父母终于见到了女儿,但会见时间只有四五分钟,且不准谈及案情。而邓母委托的几位律师也没有获准会见邓玉娇(据5月20日《重庆时报》、《东方今报》)。一系列蹊跷现象令人警醒,发人深思。从而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一步步演化为一个公众事件。6月16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邓玉娇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尽管此案一度沸沸扬扬,但是终究,邓玉娇恢复了自由,法律摆脱了种种干扰,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尊严。贯穿始终的蓬勃民意更是再次证明了舆论对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此案也成为社会舆论维护司法公正的又一案例。 (四)从对司法裁决畸重不满到司法与舆论最终各行其是
从理论上说,被告人的行为只要完全具备四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犯罪。然而,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注定了对犯罪的认定远非如此简单。[4]例如,在中央电视台《每日说法》栏目中,2002年9月份播放了“证据的叹息”节目,案件的主人公余某和杨某是好姐妹,和睦相处、经常来往。余某开了一个小卖部,杨某住在附近。1999年11月8日,余某还路过的杨某9元钱,给了杨某10元钱,杨某要找1元零钱给余某,余某说1元钱不用找了。就这样,两人相互推让,却不料杨某不小心从小卖部的台阶上摔下来,余某立即打的将杨某送到医院。医院诊断杨某为粉碎性骨折。2001年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余某故意伤害罪。2002年当地人民法院判决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处3年有期徒刑。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众邻里相亲60多人联名上书对一审判决提出置疑。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的意见始终与群众的舆论相冲突,直到裁决的生效并强制执行,司法机关与社会舆论最终各行其是。
二、舆论影响司法的本质
社会舆论的形成和传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辩证地看待社会舆论对于刑罚适用的影响。在电脑网络发达的当代社会中,网络媒体对于社会舆论的产生和表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网络媒体的发展,为社会舆论的充分表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渠道,可以迅速地表达公民对于某些社会事件的态度与看法,也有利于查明某些案件事实,因此,适当地了解社会舆论,有利于在某些有争议的案件中恰当适用刑罚。但是,从消极的方面来看,网络媒体的发展,也会产生少数人混淆视听、社会公众在对具体事实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就发表情绪化的言论、甚至有少数人操纵网络媒体中的社会舆论等问题。如果对于网络中表达出来的社会舆论缺乏正确的辨别、分析和把握,就有可能被误导。
(一)民意是舆论的本质
在司法工作中贯彻人民当家作主、执政为民就必需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加强司法与民意的沟通。这也是一个司法日益民主的进程。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关于2009—2013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的第27条特别规定,“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
在人民法院系统已经认识联系民意的重要性和作为人民法院改革主要任务的情况下,我们仍需对于何为民意有个清醒的认识。因为社会舆论混杂、观点杂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理,到底谁代表民意,真的很难说。添油加醋的道听途说,蛊惑人心的造谣生事,“五毛党”的存在,别有用心的评论,让人如何相信?然而,不能因噎废食,改革要继续,民意要寻求。
尽管舆论多种多样,但是公道自在人心。舆论的多样性丰富了民意的表现形式,但民意是这些现象的本质。民意指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5]即便是假象也从来没有否定本质,只是从另一个角度歪曲地反映了本质;谣言也伪装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社会的公道正义。这一切只是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务,只要坚持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真相自会水落石出,民意也会焕发出来。民意与舆论关系的复杂性表明了民意与刑事裁判相结合的工作难度,但民意与刑事裁判相结合却是刑罚适用中必需遵循的一项原则。
(二)舆论影响司法的本质
1.舆论影响司法的本质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
既然舆论的本质是民意,那么,舆论影响司法的本质就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公共权力应该以公民的权力为基础和目的,这是民主最基本的含义。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即对国家事务的监督,是人民群众实施舆论监督的重点。”[6]舆论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不仅贯彻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监督权力,也为纠正司法机关的偏差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不为舆论左右,认真调查研究,从而避免过失。
2.舆论影响司法的本质是民意在刑罚适用中的贯彻
舆论能够影响司法,即民意能够影响刑罚适用,这是民意在刑罚适用中的贯彻。刑罚的适用应当符合民意,然而何为民意,社会上的舆论是否就是民意的真实表达?因为两者之间关系不是简单的等同关系,因而不能将两者认同一致,而应当保持清醒的批判性认识。因为舆论的大小与当事人向社会和媒体的传递有关系,所以我们必需明白民意不是当事人一方的意见。善于向社会和媒体传达案情的当事人可能增强舆论的力量。舆论也可能受媒体或其他势力的左右,有可能为谣言所误导,这些都增加了我们掌握民意的复杂性和难度。“中国有14亿庞大的人口,利益多元,众口难调。”[7]透过繁花迷眼的舆论现象,能够捕捉到民意的问题上,我们必需反对不可知论的错误倾向。深入基层、倾听民声,判决就能符合民意。
3.舆论影响司法的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现
“人民主权思想在具体宪政实践中有多种表现方式,舆论监督权就是人民主权思想的实践表现形式之一,人民群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形成舆论,监督政府行为,是人民主权思想的必然的逻辑延仰。”[8]卢梭认为,民意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民意永远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民意是现代政府存在的基础,是正规法律以外的法律。[9]说到底,舆论影响司法的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现。积极听取人民呼声,靠舆论撑腰,可以抵御外来干涉,从而为民请命、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三、舆论影响司法的特点
现以许霆案件为例来说明舆论影响司法的特点。2008年的1月,许霆ATM机取款案在社会舆论鼎沸的情况下,案件由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广州市盈率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经过再审开庭,法院做出了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在宣布判决后,央视《新闻调查》栏目9月13日晚播出《许霆的罪与罚》,新闻调查记者对许霆进行了独家访问。
对许霆案件的电视讨论
解说:但在民间,对于许霆的行为,舆论还是有很多同情的声音。
记者:我觉得在场也有很多人,大家一块来聊一聊,就是如果你去一个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你本来账户上只有一百块钱,但是取了出来一千块钱,更多,你要不要这个钱? 群众:我想90%人都会去(取)的。
记者:都会要?
群众:都会要,这跟道德扯不上层面,跟法律也扯不到。
记者:但是如果你拿到第一笔一千块钱之后,你会不会还再去试?还再想拿更多的钱出来?
群众:会继续去试。
记者:会吗?
群众:会,会继续试的,那样的取钱本身不是恶意的。
记者:如果说继续取、继续出来更多的钱,你会不会拿走?
群众:钱我不拿走,是不是扔在那里,别人会捡呢?
记者:你会不会试着点?
群众:我会试。
记者:很多普通人对这个案子之所以会有一个很强的情绪反应,是因为他们觉得许庭贪婪是不对的,可是呢好像很多人都有可能在相同情况下采取他这样的做法,这是普遍的人性弱点。
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组织与民意从相背离到基本吻合的一个案件,因为法律本来就是民意的体现,判决当然也应当与民意一致,所以,倘若引起民议民愤的判决都可以直接断定为冤假错案,而无需查找他们的错误之处(指出错误不是老百姓的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说,所有的实务部门引用的法律依据或者所谓的判决理由都是在歪曲事实。
犯罪是侵犯整个社会的行为,而不仅仅是侵犯了某个被害人的行为。犯罪被认为是危害整个社会的行为,所以犯罪能激起社会的义愤;同样不公正的刑罚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危害,也会引起社会的激愤。像许霆一样,如果广大民众遇到这种情况都会这么做的话,这样的行为就不能称之为犯罪。因为法律不应当成为制裁普通老百姓正常行为的东西。否则,每个公民就都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之中。这就是为什么这个案件能引起这么大社会反响的原因。
许霆用银行给自己开具的有效存折,在ATM机上正常取款,是一个合法的行为。ATM机代表的就是该银行,许霆与银行之间的取款协议已经被双方协同完成。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怎么能够变成非法甚至犯罪呢?合法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应当变为犯罪。一个行为难道能够变化它的性质?这就是人民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原因。银行取款绝对不是犯罪,唯一与众不同的情况是许霆取的钱少,而银行给的钱多,这是什么?不当得利嘛。
同一个案件事实,适用同一条法律,前后的判决就是无期和5年的差别,法律的随意性也太大了吧?司法的权威在哪里?这个案件的负面效应是巨大的。
到底该不该惩罚许霆?许霆自己也坦诚银行给了自己机会,是自己逃跑不还钱,自己不对。即便不对,这也不是犯罪。可是法院惩罚的是取款,一个合法的正常的行为怎么能是犯罪呢?怎么能应当以刑法制裁呢?
该如何处理该案?笔者认为,如果说银行发现情况不对,也只是许霆得银行不当之利,这是一个民事上产生债务的行为。银行可以要求许霆还款,继而可以申请法院的支付令,责令许霆还款。这样,如果许霆逃避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就可以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有这样,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才顺当,人民群众才理顺气消。可见,案件的症结在于司法程序的过程被司法机关忽略了,法治社会必需讲究程序,否则的话,例如本案,一个正常的民事行为在刑罚适用中却被司法人员犯罪化了,属于刑罚失当的一种。
相对于判决论证的过程,老百姓和舆论更关注的是刑罚适用的结果。在这个案件中,无期徒刑是不能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的。舆论关注的是与犯罪危害结果对应的刑罚,具体的定罪与量刑过程是司法机关的事情。民众不是法律专家,也不都是受过专业的刑事法律的教育,我们不能要求民众依据法律的规定推论出准确地法律结论。他们只关心犯罪行为与之对应的刑罚结果。这就是舆论影响司法的特点。
四、舆论与司法有机结合的理论基础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司法民主,就是指司法活动应当反映民意,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参与具体的司法活动,监督司法活动,并使判决的结果与内容体现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这里笔者主要谈谈刑罚适用符合民意的理由。
第一,民意与刑罚适用有政治学的理论基础。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而刑罚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人民民主专政落实到刑罚适用上就是刑罚的适用要体现民意。
第二,民意与刑罚适用有社会学的理论基础。舆论是公众的言论,民意指人民的愿望。舆论与民意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民意应当是广大公民尊重事实伸张正义的呼声,是正义情感的自由抒发和表达。民意是人民利益的具体体现和表达。合乎民意就是符合刑罚适用的客观规律性。因此,刑罚适用科学性的根本即在于合乎民意。
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法》的每一条都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所以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判决本身就是顺应民意的活动,还有必要重复考虑一次民意吗?这主要是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个别的审判员囿于个人一些情况的限制,审判员个人对案件情况及所应当适用的法律的理解与认识可能存在偏差,所以,就有必要听听公众的呼声和意见。
第三,民意与刑罚适用的理论基础。在刑罚适用中,尊重民意、考虑民意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群众路线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工作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群众路线的核心内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讲的是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是群众路线的又一重要内容。尊重民意、遵从民意,才能做到司法为民、政通人和。
第四,民意与刑罚适用有法学的理论基础。首先,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从宪法这两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其次,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罚适用中充分考虑民意的立法依据。在刑罚适用中,应当听取民意,以人民群众的义愤程度来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然后在此基础上适用刑罚。像许霆取款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怨鼎沸的情况下,撤销一审原判无期徒刑,改判5年有期徒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五、舆论导入司法的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司法机关与民意沟通的工作对于防范司法畸轻畸重,防止金钱影响刑罚裁量,纠正冤枉无辜和放纵犯罪等有着重要意义。就如何做好人民法院与民意沟通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提出了12个方面的要求:(1)着力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2)大力扩展民意沟通的对象范围;(3)改进和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机制;(4)改进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5)改进和完善特邀咨询员制度;(6)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7)健全和创新法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8)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9)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10)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11)健全和创新民意转化机制;(12)健全和创新工作整改情况向群众反馈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对于广开言路,促进司法民主进程已经勾画了一个轮廓。而如何具体认识和落实司法机关与民意的沟通,笔者着重阐明下面四条途径。
(一)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在刑罚适用中,人民陪审员是司法机关与民意沟通的一个重要桥梁,充分用好这支队伍,对于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全国共有人民陪审员55681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组织开展增选工作,拟到今年第三季度前,使陪审员数量增加到7万余人。[10]我们“必须改变对人民陪审员只用不管的偏向,加强对他们的指导工作。大量的事实告拆我们,他们不仅是我们开展街道和工厂工作的一支骨干力量,而且也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绷带。他们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司法工作的开展。”[11]我们一定要利用好这只队伍,充分重视和发挥其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的作用。
现在还存在一种量刑听证的实践。比较典型的有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听证、湖北通城县人民法院针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刑事案件的量刑听证、山东淄川区法院针对缓刑裁决的量刑听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死刑二审案件的量刑听证等,[12]其主要做法就是由法院邀请民意代表、相关部门代表或案件相关人参与案件听审或召开专门听证会,就司法问题征集社情民意。笔者以为,量刑听证有违审判独立,因为要求的只是个别人,容易有偏见,大可以由人民陪审员代替其职能。
(二)推广民意邮箱
信访是传统的民意传递方式,在信息社会的今天,它的形式也应当与时俱进,电子邮箱在刑罚适用中对于沟通民意具有非凡的意义。在信息社会网络时代的今天,在刑罚适用的过程中,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文明提供的手段,即电子邮箱可以成为联系司法机关与民意沟通的重要渠道。我国法院系统已经给予重视,并开始倾力施行。
2009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要求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有条件的法院开设专门的电子信箱,收集群众意见、建议。王胜俊院长还专门做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到民意沟通电子邮箱在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精心梳理,认真研究,并转化为人民法院科学决策的参考依据。
2009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专门用来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门别类加以梳理后,将有见解、有价值的群众意见和建议送有关部门办理。
2009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尽快开通民意沟通信箱并投入使用,中国法院网积极采取有关措施,搭建平台,为各级人民法院提供免费开通民意沟通信箱服务。
然而相对于我国数量庞大的人民法院总数(我国仅县级行政区划就有2109个),而截至目前为止,已经开通电子邮箱的仅有866家。就开通电子邮箱这条言路来看,还是重在落实。首先落实电子邮箱在各个法院的全部建立,然后需制定意见反馈和落实机制。
(三)设立民意收集员
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实践总是走在制度的前面。2008年,武汉市东郊的江夏区,一个新词:“法院社情观察员”,出现在220个行政村和社区。社情观察员经各行政村和社区群众集体推荐,法院审查、聘任,由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威望,群众爱戴,热爱公益事业者担任。其主要任务是随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向区人民法院或当地人民法庭反映群众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报告辖区内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危及社会稳定的纠纷动态,以及村民自治组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协助法院进行法制宣传和案件回访等等。江夏区人民法院自推行社情观察员制度以来,区法院或法庭几乎每天都能接到社情观察员报来的各类信息,由于法院及时、准确掌控了辖区内的社情动态、民生需求,使法院工作关口进一步前移,并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矛盾化解在诉前,因而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好评。截至2012年7月,该院各类收案数也同比下降了12%,信访总量同比下降28%。
这是一个开创性实践,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举措。由此,笔者联想到此做法完全可以推广到刑罚适用中来,并且应当建章立制在全国推广。
(四)设立网络舆情观察员
当前社会已经演变为信息社会,网络在社会生活的基础性地位已经广为普及,而通过网络舆论的传播对于法制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通过观察可发现,微博诞生后,网络反腐的主阵地也发生变化。统计显示,39个网络反腐案例中,通过微博渠道传播的就有11起,有的举报材料在其他网站就曾发过,转到微博上才引发大量关注。微博的强大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纪检部门的查处力度。以雷政富事件为例,不雅视频于2012年7月20日下午曝光,通过微博迅速传播。在网友的监督之下,仅过了63小时,重庆官方即宣布将雷政富免职,并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12月6日上午,《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在微博中向中纪委实名举报现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学历造假,巨额骗贷,个人作风腐化,对他人恐吓威胁等问题。刘铁男旋即被调查并且落马。 网络舆情对于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就是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规范。实行网络微博实名制不失为一个有前途的意见,因为“网络实名制能够防止一个网民化身千百个‘马甲’重复发帖灌水,对微博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让发言者对自己的发言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发言内容的可信度。建议对于敏感事件、热点事件的微博讨论实行实名评论,这样网友在发言时会无形中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让发言更有价值,这有助于遏制虚假和攻击性言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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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在平(1969—),男,山西岚县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法社会学;温建辉(1974—),男,河北邯郸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审美素质在法学教育中作用研究》(2011GG056),负责人温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