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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建明当政后,鉴于历代王朝特别是元朝末年的治乱兴衰,求治心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整肃吏治。明初治吏的重点是防范与惩治贪官污吏。
良苦的劝戒
新王朝建立之初,与民休息是十分必要的,这是长治久安的需要。1368年明朝建国,因长年战乱,百业凋敝,百姓穷苦。太祖朱元璋告戒属下:“天下初定,百姓财力贫困。譬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太祖实录》卷29)这是讲官吏的廉洁对初定天下的重要意义。由于生产尚未恢复,府库空虚,明朝初年百官的俸禄微薄,对此,太祖朱元璋劝导官员们要知足,要本分,要惜福,并晓以利害,他讲:“守俸如井泉,井虽不满,日汲不竭,渊泉焉。贿赂之财何益之有哉!汝往事勿踏前非”(《明大诰》)但在当时条件下,各级官吏不仅没能听从太祖教诲洁身自好,反而利用一切管理上的漏洞,贪求非法利益。这一点,太祖朱元璋非常清楚,但他总是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教育。每当官员上任,他总是召见教诲说:“朕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岂期擢用之时,并效忠贞,任用既久,具系奸贪。朕乃明以惠章,而刑责有不恕。以至内外官僚,守职惟艰,善能终是者寡,身家诛戮者多。”(《太祖实录》卷29)这话里有恩惠、有衷肠、有警告。
太祖朱元璋对手下官员的口头教诲已经方方面面,犹嫌不够,还亲自编写了四编《大诰》。其主要内容都是用严刑峻法惩治贪官的案例,并汇编成册。为加强教育,深入人心,太祖朱元璋用法律手段强制宣传普及。《大诰》颁行时他宣告:“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明大诰·颁布大诰第七十四》)同时命令各级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要考试《大诰》,一切乡民集会之处还要宣讲《大诰》。这在当时形成了天下讲读《大诰》的风气,营造了反贪的社会氛围。据《明史-刑法志》记载“于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
为警示教育,明初还实行“剥皮实草”的酷刑。据《草木子》和《明朝小史》记载,地方官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的,斩首示众,并剥皮实草。太祖朱元璋命在府州县卫衙门的左面,特别建立一座庙,作为剥贪官人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还规定在官府公座两旁各悬挂一个填满草的人皮袋,使坐在旁边的官吏天天目睹。这样的警示教育让人胆战心惊,千古未有。
严密的监察
为确保官僚机构的正常运作,防范和抑制官员腐败,同时也为了将各级官吏置于自己的严密监控之下,太祖朱元璋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中央设都察院,“明都察院有左、右都御史,左、右都副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又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一百十人。”(《续文献通考》)其职责为“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偎箿、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饬。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黜陡。大狱重囚,无鞠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同上)可见都察院纠察的内容很广泛,只是在地域上有限制。都察院“提督各道”,即以监察京城以外的各级地方官员为主,也是地方十三道监察御史之主管机关。
太祖朱元璋还创立了六科给事中的监察机构。对应中央六部设立六科,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都给事中各一人为副贰。其职是监察六部政务活动。六科与都察院并列,都独立于行政系统外部进行进行吏治监察,直接向皇帝负责。同时,给事中与御史之间相互纠举弹劾,这便于皇帝从中制衡操纵。
明代监察御史以巡按最为重要。其职责“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办之。”(同上)虽巡按御史官阶七品,而能监察地方各级长官,权利即重,管辖范围也广。以卑临尊,府以下官员都得跪拜迎送。一年一代之制,防止久则生情而枉法。如此这样确实收到察吏安民之效。
明初这样严密的监察制度和严格的检察官标准,使得整个明朝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在最高统治者的监控之下。无论治贪,还是行政效率,都取得最大成效。
严肃的法律
参加过农民起义的太祖朱元璋对封建官吏贪赃枉法欺压百姓是有深刻体会的。他说:“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过度。凡民之疾苦,视之莫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贪污蠹害吾民者,罚之不恕。”(《太祖实录》卷38)重典治吏是太祖朱元璋治国的一大特点,而治吏的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因此,明律较前代相比加重了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罚。明律吏律特设“受脏”一卷,共十一条。规定凡监守自盗者,不论首从并脏论罪,脏一贯以下杖八十,附刺字;脏至四十贯即处斩。凡受财枉法,有禄人(指月支俸粮一石以上的官吏)脏满八十贯处绞,无禄人(指月支俸粮一石以下的官吏)脏满一百二十贯处绞。受财不枉法,脏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说事过钱”(行贿)者杖一百,迁徙。唐宋律中有“官当”、“除免”等优待官员的规定,而明律对此一概取消,而且对贪官污吏的制裁与惩处更加周密和严厉。
继1373年《大明律》之后,1385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明大诰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其所列举的许多案例,用大明律来衡量,绝大部分都是属于轻罪重判的。例如,有的按大明律罪止杖一百徙三年的,而在大诰中则用族诛之刑;又如,个衙门文卷隐漏不报,按律杖八十,收粮违限按律杖一百,而大诰则适用凌迟刑,等等。
由于明朝是君主专制制度的高度发展时期,皇帝的个人意志就是法律,甚至超越法律。在太祖朱元璋统治时期,官吏的某些取巧使利的常规行为,如果不合圣意也被视为重罪而大加杀戮。如发生于1375年的空印案,以及户部侍郎郭桓贪污案。涉案而被处死及流刑者数万之多,特别是郭案因牵连人员太多,一度造成了国家机构的空置,而不得不从国子监生中破格提拔千人之多。即便如此,对与此案有牵连的人,太祖也一个不宽恕。为了杜绝贪腐行为的发生,太祖朱元璋不惜在法外大开杀戒,以儆效尤。
残酷的刑罚
太祖朱元璋出身社会最底层,对官吏有着本能的仇恨。当政后,治贪手段之恨,用刑之残酷,历史罕见。明代酷刑有数十种之多,都适用于贪官。有诛刑、凌迟、枭令、断手、刖足、阉割、剥指、剁趾、墨面、文身等等。此外,太祖朱元璋还发明了不少令人毛骨悚然的刑罚,如“铲头会”、“刷洗”、“秤竿”、“抽肠”、“锡蛇游”等等。所谓“铲头会”是将五至十名囚犯推入挖好的坑中,用土埋到颈项,脑袋露出地面,刽子手用特制板斧排将砍去,一斧下去就有数个人头落地。所谓“刷洗”是将犯人赤裸的绑在一张铁床上,用滚烫的开水往身上浇,犯人顿时皮开肉绽,然后刽子手手持铁刷,在犯人烫烂的身体上用力刷去皮肉,直至剩下白骨。其意为贪犯不干净,将其刷净露出白骨,这就不脏了。所谓“秤竿”是用铁钩将贪犯的心脏钩出吊起来示众,直到风干为止。所谓“抽肠”是把贪犯高吊在架子上,用铁钩从肛门处将其肠子钩出,系在石头上,贪犯被活活抽肠而死。所谓“锡蛇游”是将熔化的锡水灌进贪犯的嘴里,直到灌满肚子为止。从这些残酷的刑罚里,可以看出太祖朱元璋对贪官是多么深恶痛绝。
朱元璋觉得光靠劝诫、监察和刑罚是抓不完,杀不完贪官的,所以他要求百姓帮助他治贪。他在《大诰》中说:“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没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民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合议城市乡村,将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再闲之吏,绑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挡者枭令。赴京之时,关津渡口毋得阻挡。”与民这样的权力,足见朱元璋反贪的决心与魄力
在种种严厉措施之下,明初吏治得到很大改善。这对缓和社会矛盾,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举措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吏的贪赃枉法,正如朱元璋自己也不得不承认的:“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国初事迹》刘辰)无奈之情溢于言表。其实朱元璋不明白,他所铲除的贪腐现象的根源,正是他所极力维护的社会制度。
良苦的劝戒
新王朝建立之初,与民休息是十分必要的,这是长治久安的需要。1368年明朝建国,因长年战乱,百业凋敝,百姓穷苦。太祖朱元璋告戒属下:“天下初定,百姓财力贫困。譬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太祖实录》卷29)这是讲官吏的廉洁对初定天下的重要意义。由于生产尚未恢复,府库空虚,明朝初年百官的俸禄微薄,对此,太祖朱元璋劝导官员们要知足,要本分,要惜福,并晓以利害,他讲:“守俸如井泉,井虽不满,日汲不竭,渊泉焉。贿赂之财何益之有哉!汝往事勿踏前非”(《明大诰》)但在当时条件下,各级官吏不仅没能听从太祖教诲洁身自好,反而利用一切管理上的漏洞,贪求非法利益。这一点,太祖朱元璋非常清楚,但他总是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教育。每当官员上任,他总是召见教诲说:“朕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岂期擢用之时,并效忠贞,任用既久,具系奸贪。朕乃明以惠章,而刑责有不恕。以至内外官僚,守职惟艰,善能终是者寡,身家诛戮者多。”(《太祖实录》卷29)这话里有恩惠、有衷肠、有警告。
太祖朱元璋对手下官员的口头教诲已经方方面面,犹嫌不够,还亲自编写了四编《大诰》。其主要内容都是用严刑峻法惩治贪官的案例,并汇编成册。为加强教育,深入人心,太祖朱元璋用法律手段强制宣传普及。《大诰》颁行时他宣告:“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明大诰·颁布大诰第七十四》)同时命令各级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要考试《大诰》,一切乡民集会之处还要宣讲《大诰》。这在当时形成了天下讲读《大诰》的风气,营造了反贪的社会氛围。据《明史-刑法志》记载“于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
为警示教育,明初还实行“剥皮实草”的酷刑。据《草木子》和《明朝小史》记载,地方官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的,斩首示众,并剥皮实草。太祖朱元璋命在府州县卫衙门的左面,特别建立一座庙,作为剥贪官人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还规定在官府公座两旁各悬挂一个填满草的人皮袋,使坐在旁边的官吏天天目睹。这样的警示教育让人胆战心惊,千古未有。
严密的监察
为确保官僚机构的正常运作,防范和抑制官员腐败,同时也为了将各级官吏置于自己的严密监控之下,太祖朱元璋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中央设都察院,“明都察院有左、右都御史,左、右都副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又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一百十人。”(《续文献通考》)其职责为“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偎箿、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饬。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黜陡。大狱重囚,无鞠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同上)可见都察院纠察的内容很广泛,只是在地域上有限制。都察院“提督各道”,即以监察京城以外的各级地方官员为主,也是地方十三道监察御史之主管机关。
太祖朱元璋还创立了六科给事中的监察机构。对应中央六部设立六科,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都给事中各一人为副贰。其职是监察六部政务活动。六科与都察院并列,都独立于行政系统外部进行进行吏治监察,直接向皇帝负责。同时,给事中与御史之间相互纠举弹劾,这便于皇帝从中制衡操纵。
明代监察御史以巡按最为重要。其职责“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办之。”(同上)虽巡按御史官阶七品,而能监察地方各级长官,权利即重,管辖范围也广。以卑临尊,府以下官员都得跪拜迎送。一年一代之制,防止久则生情而枉法。如此这样确实收到察吏安民之效。
明初这样严密的监察制度和严格的检察官标准,使得整个明朝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在最高统治者的监控之下。无论治贪,还是行政效率,都取得最大成效。
严肃的法律
参加过农民起义的太祖朱元璋对封建官吏贪赃枉法欺压百姓是有深刻体会的。他说:“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过度。凡民之疾苦,视之莫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贪污蠹害吾民者,罚之不恕。”(《太祖实录》卷38)重典治吏是太祖朱元璋治国的一大特点,而治吏的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因此,明律较前代相比加重了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罚。明律吏律特设“受脏”一卷,共十一条。规定凡监守自盗者,不论首从并脏论罪,脏一贯以下杖八十,附刺字;脏至四十贯即处斩。凡受财枉法,有禄人(指月支俸粮一石以上的官吏)脏满八十贯处绞,无禄人(指月支俸粮一石以下的官吏)脏满一百二十贯处绞。受财不枉法,脏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说事过钱”(行贿)者杖一百,迁徙。唐宋律中有“官当”、“除免”等优待官员的规定,而明律对此一概取消,而且对贪官污吏的制裁与惩处更加周密和严厉。
继1373年《大明律》之后,1385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明大诰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其所列举的许多案例,用大明律来衡量,绝大部分都是属于轻罪重判的。例如,有的按大明律罪止杖一百徙三年的,而在大诰中则用族诛之刑;又如,个衙门文卷隐漏不报,按律杖八十,收粮违限按律杖一百,而大诰则适用凌迟刑,等等。
由于明朝是君主专制制度的高度发展时期,皇帝的个人意志就是法律,甚至超越法律。在太祖朱元璋统治时期,官吏的某些取巧使利的常规行为,如果不合圣意也被视为重罪而大加杀戮。如发生于1375年的空印案,以及户部侍郎郭桓贪污案。涉案而被处死及流刑者数万之多,特别是郭案因牵连人员太多,一度造成了国家机构的空置,而不得不从国子监生中破格提拔千人之多。即便如此,对与此案有牵连的人,太祖也一个不宽恕。为了杜绝贪腐行为的发生,太祖朱元璋不惜在法外大开杀戒,以儆效尤。
残酷的刑罚
太祖朱元璋出身社会最底层,对官吏有着本能的仇恨。当政后,治贪手段之恨,用刑之残酷,历史罕见。明代酷刑有数十种之多,都适用于贪官。有诛刑、凌迟、枭令、断手、刖足、阉割、剥指、剁趾、墨面、文身等等。此外,太祖朱元璋还发明了不少令人毛骨悚然的刑罚,如“铲头会”、“刷洗”、“秤竿”、“抽肠”、“锡蛇游”等等。所谓“铲头会”是将五至十名囚犯推入挖好的坑中,用土埋到颈项,脑袋露出地面,刽子手用特制板斧排将砍去,一斧下去就有数个人头落地。所谓“刷洗”是将犯人赤裸的绑在一张铁床上,用滚烫的开水往身上浇,犯人顿时皮开肉绽,然后刽子手手持铁刷,在犯人烫烂的身体上用力刷去皮肉,直至剩下白骨。其意为贪犯不干净,将其刷净露出白骨,这就不脏了。所谓“秤竿”是用铁钩将贪犯的心脏钩出吊起来示众,直到风干为止。所谓“抽肠”是把贪犯高吊在架子上,用铁钩从肛门处将其肠子钩出,系在石头上,贪犯被活活抽肠而死。所谓“锡蛇游”是将熔化的锡水灌进贪犯的嘴里,直到灌满肚子为止。从这些残酷的刑罚里,可以看出太祖朱元璋对贪官是多么深恶痛绝。
朱元璋觉得光靠劝诫、监察和刑罚是抓不完,杀不完贪官的,所以他要求百姓帮助他治贪。他在《大诰》中说:“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没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民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合议城市乡村,将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再闲之吏,绑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挡者枭令。赴京之时,关津渡口毋得阻挡。”与民这样的权力,足见朱元璋反贪的决心与魄力
在种种严厉措施之下,明初吏治得到很大改善。这对缓和社会矛盾,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举措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吏的贪赃枉法,正如朱元璋自己也不得不承认的:“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国初事迹》刘辰)无奈之情溢于言表。其实朱元璋不明白,他所铲除的贪腐现象的根源,正是他所极力维护的社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