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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应当以教育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相衔接、建立实践教学新模式、新方法为目标,通过以职业层次为基准对法学教育体系进行定位、以法律应用为目标对法学教育内容进行规划、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对法学教育方向进行调整、以素质教育为重点对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以及以资源共享为基础对法学教育资源进行整合等途径,改革当前的法学教育。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职业伦理;素质教育
一、域外法学教育的考察
(一)德国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理论学习,在各大学法学院进行,学生在4-5年的时间里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具体内容由主要讲义、补充讲义、练习、专题讨论和自由讨论组成。代表德国法学教育特色的,是其中的练习课。所谓“练习”是指在听完某门课程后参加闭卷考试和撰写家庭作业。“练习”课要举行三次闭卷考试,布置两次家庭作业,内容都是案例分析。闭卷考试是限定时间的,一般为三个小时,学生除了法典外不得携带任何资料。“练习”是德国特有的方法,它让学生运用在讲义中所获得的理论知识,对教师布置的案例进行分析,是一种从理论知识到实践操作的思维训练。
第二阶段是实务训练,为期2-3年。学生经过第一阶段的学习之后,可以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方式有两种,即笔试和口试,笔试又分为回家考试和监督考试;考试内容均为案例分析。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大学毕业生,必须参加司法实务进修。进修的期间为两年左右,进修的内容,主要是就大学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再予以实务性训练、消化,重点是掌握各种法律的、行政的程序,以及各种法律文书和行政文书的制作。司法进修结束后,合格的学生就可以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者,方获得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资格,可以出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高级行政官员,也可以在大学担任法律教师,乃至进军各大企业。
(二)日本
日本的大学法学教育接近通才式教育,大学四年中前两年在教养学习部学习人文科学基础知识,后两年在法学部学习法学知识。四年之后,必须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然后再经过两年左右的司法研修,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由于日本的司法考试通过率非常低,各大学对法科学生的培养,一度仅偏重通才和素质教育,忽视法律实务技能培养。针对这种情况,日本进行了相应的司法改革,同时对法学教育也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变革。最突出的教育改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让司法实务者走入课堂,强调法律实务教学人才在教学中的作用,让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充实到法科大学院法律教育队伍中,形成了法律教育人才的新格局。二是对法律课程进行重新设计。主要体现为两个结合,即将法律注释与法律理论相结合,将理论学习与实务技能培训结合。在新编的课程中,设立了司法交流技术、司法心理学、司法社会学等大量应用型课程。
此外,司法研修也一直注重对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一般的学习内容包括:前四个月,全体学员集中在一起进行基础培训,如程序如何进行,怎样制作判决书,法庭技术方面的技巧培训等;四个月民事审判业务的培训;四个月刑事审判业务的培训;四个月检察官业务的培训;四个月律师业务的培训;最后四个月全体集中起来接受全面培训。[1]由于改革后法科大学院对学生实务技能培养已经十分重视,相应地,司法研修的时间已经降到一年半。
(三)美国
美国在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下,大学法学教育往往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不仅传授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强调学生在大学阶段就应当培养法律职业方面的技能、伦理,进行相应的法律职业训练。在美国法学院建立早期,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仍然是理论性的,而非实践性的。到律师事务所当学徒仍然是走向律师职业的基本途径,法学院的学位也不是律师职业的必备条件。[2]后来,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教授创造并推广了案例教学法,后来发展成为美国现代法学教育的最大特色。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课前必须阅读有关案例,学生通过阅读案例不断寻找规律,由此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依据。教学中,老师提问,学生回答,互相辩论,通过这种互动,加深学生对于法学的理解。实际上,美国法学教育一直就将培养律师作为其主要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自然就成为其法学教育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通过上述考查,可以发现,德国、日本、美国这些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存在一个共同的规律,即基于对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法律职业的要求存在诸多共同的要求,如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较强的法律职业技巧、较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等,其对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都不是采取大学教育或者职业培训教育等比较单一的培养结构,而是采用多元化的培养结构,即由学科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共同组成并完成的,大多采用的是一种综合性的分阶段和相互衔接的统一教育培训制度,即素质教育+专业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
[3]大学阶段的法律技能培养和后来的法律技能培训,构成这些国家法学教育的鲜明特性。与上述国家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教育结构相比较,我国法学教育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界限不清晰,功能不明确;(2)法律职业缺乏法律素质教育基础或层次较低,且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教育;(3)没有形成具有统一目标,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一体化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其最为根本的表现就是实践教学的缺失。
二、国内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缺失的表现
(一)实践能力不强
我国当前的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过于强调与现行的法律部门相一致,有什么样的法律部门便有与之相适应的部门法学课程,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得很少。法学教育一贯重学历、重理论,轻能力、轻技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计一直以知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需求。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述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这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答案,[4]甚至是唯一正确的答案。这种教学内容的安排,直接导致学生的实践能力存在很多问题,法科培养的学生与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差距很大。学生在学期间缺乏实际运用能力,不了解法律实务实际运作的方式。面对法律实务时,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缺少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特别是缺乏法律思维能力,不具备法律职业人的素质。据司法部门反映,学生毕业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
(二)法律职业实践的伦理观念缺失
法律教育不同于一般的职业教育,它并不单是培养能出庭的法官、检察官及善讼辩的律师,它还肩负着缔造社会公正意识、捍卫社会正义精神的重任。由此所决定,法律教育必须同时是开发思想的教育和砥砺伦理的意识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相应道德行为规范。比如法官职业伦理准则、检察官职业伦理准则、律师从业伦理准则等。这些伦理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要忠诚于法律,要公平对待当事人,要廉洁自律等,它们主要涉及法律职业者的行为操守。[5]
但在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法学院系的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而很少有机会学习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等知识,使学生仅仅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却缺乏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法律教育的内容应特别注意他们的道德素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培养,尤其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也就是不能忽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三)教学方法单一
这突出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堂外教学不被重视。我国的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多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或系统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但学生缺乏主动性和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课堂教学的计划、内容、管理、评估等制度比较健全,教学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对课堂教学都极为重视。课堂外教学比如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法院听审等教学手段,缺乏切实的教学目标及管理制度,学院就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投入不足,这些教学手段缺乏应有的效率。有些教学方法还只是形式、做秀,随意而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如不少法律院校都有模拟法庭,但却缺少类似于法庭调查、法庭调解、法庭辩护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很低,很多时候是学生组织类似辩论赛、知识竞赛的场所。又如各法科院校在学生培养方案上,都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实践中实习制度已成为一种形式,“放羊式的”、“粗放经营式的”居多。而且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接受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疏于管理、监督、检查,实习效果很差,实习目的达不到。
三、国内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的改革
(一)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定位
1.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相衔接
在法学教育的问世之初,其目标定位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学院。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告诉我们,如果对于法学教育的二重性没有清楚的认识和深入的探究,就难免会在法学教育的性质、宗旨、内容、方法等一系列问题上产生思想上的模糊或混乱,无法自觉地设计符合社会实际的教育模式和课程设置。我国法学教育已经出现了诸如此类的问题,例如教育模式上的重叠繁杂、课程设置上的盲目混乱等一系列表层问题。近年来,我国又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的经验,提倡并推动了法学教育中职业学位即法律硕士项目的设立。虽然这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大改革,明确表明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把职业教育直接纳入了法学教育的框架,但是从教学层面而言,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与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硕士教育相比并没有什么重大改变。[6]因此,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并将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相衔接,应成为我国未来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目标定位。法学专业改革的所有内容和措施都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以培养职业思维方式和加强实际执业能力为根本目标。这种定位,能够更好的实现教育为学生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教育教学理念;有利于切实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能够有效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实践不相适应的现状。
2.建立实践教学新模式、新方法
法学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塑造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改进并有效使用专业实习、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传统实践教学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自主调研、法律援助等新的实践教学方式,可以有效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具体法律操作过程参与法律实践的能力,同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熏陶养成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强化实践教学的实现路径
第一,以职业层次为基准对法学教育体系进行定位。研究生教育主要对应高级法律人才,即培养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及司法机关的高层次司法官。本科生教育主要对应法律应用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书记员、行政官员及企业法律顾问等。以此形成一个与法律职业层次相对应的递进式法学教育体系。
第二,以法律应用为目标对法学教育内容进行规划。可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反复的实习锻炼弥补实践经验的缺乏。如前所述,目前各法科院校的实习制度多成为一种形式,落到实处的不多。从实践情况来看,法科学生实习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首先是组织安排困难。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扩招,各法科院校每年都有较多的学生需要实习,实习生人数过多,难以集中地给每位学生安排实习场所;而且过于集中也会造成实习生实习机会减少。由于组织安排困难,很多高校不得不允许部分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有时甚至是强制学生自己实习,这导致一些学生并没有真正实习,而是随便找实习单位进行盖章,提供虚假成绩,而对那些真正实习的学生,学校又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其次是实习单位对实习生重视不够。如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实习单位把实习生当作“打工崽”,只是安排工作,没有指导、没有传授自己的工作经验,没有把自己当作指导教师,实习指导人员缺乏与指导方法陈旧等等。[7]因此,应当积极探索实习基地建设,成熟的实习基地,既可以容纳大量学生实习,也方便了对学生的管理,实习基地对学生的指导也较为全面、深入,从而使学生实习的目标得以最终实现。
二是在本科生的学校教育阶段增加法律应用技能的学习比重,主要是增加法律应用课程的比重,如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司法交流技术、司法心理学、司法社会学等。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经验已经表明,上述课程对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应用技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效果也十分明显。
第三,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对法学教育方向进行调整。司法考试是进入司法机关工作的前提条件,如果法科院校培养的毕业生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则完全失去了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机会,这样的法学教育肯定是失败的。因此,应加大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专业教育的力度,使毕业生能够尽早跨越司法考试的隔离带而进入主体司法队伍。
从实践情况来看,很多法科毕业生并不能通过自己的有效复习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是在考试前自己付费参加各种培训,通过培养和提高应试技巧,方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这种现象,充分说明当前的法学教学,并不能完成法律职业资格培训的任务,这就像人们批评我国的英语教育,学生毕业后还必须到新东方进行回炉一样。因此,有必要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对法学教育方向进行调整,向学生强调司法操作能力的重要性,重视如何培养考生法律操作能力,非常务实地提高考生将理论与实践、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件相结合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前法学教育的不足。
第四,以素质教育为重点对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强化教学互动,完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形式,全面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案例教学法应当定位为: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能使学生系统的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学生以亲身角色投入,实际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不可避免的既要运用实体法知识,也要运用诉讼法知识,这样,就能使学生逐渐学会系统的运用所学到的法学知识。[8]为实现模拟法庭的效果,必须保证模拟法庭的准备阶段、组织开庭、总结阶段等具体程序顺利进行,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实质性地参与模拟法庭之中,而不是流于形式。
第五,以资源共享为基础对法学教育资源进行整合。法学教育资源包括了信息、师资、图书资料和经费设施等,其中既有教育机构的资源,也有社会资源。通过聘请客座教授,可以使成功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走入课堂,向学生传授法律实务经验;通过出任陪审员、从事兼职律师,可以使教师提高法律应用能力,培养复合型师资队伍。资源共享的程度越高,法学教育的发展就拥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日]棚濑孝雄.日本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J].法律适用,2002(5).
[2]朱立恒.西方国家法学教育比较分析及其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9(3).
[3]霍宪丹.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探索[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2).
[4]王春燕.法律实践教学探析[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
[5]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
[6]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7]倪业群.法科学生实习途径和方法的实践与探索[J].高教论坛,2003(5).
[8]付健.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与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J].高教论坛,2003(5).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34)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职业伦理;素质教育
一、域外法学教育的考察
(一)德国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理论学习,在各大学法学院进行,学生在4-5年的时间里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具体内容由主要讲义、补充讲义、练习、专题讨论和自由讨论组成。代表德国法学教育特色的,是其中的练习课。所谓“练习”是指在听完某门课程后参加闭卷考试和撰写家庭作业。“练习”课要举行三次闭卷考试,布置两次家庭作业,内容都是案例分析。闭卷考试是限定时间的,一般为三个小时,学生除了法典外不得携带任何资料。“练习”是德国特有的方法,它让学生运用在讲义中所获得的理论知识,对教师布置的案例进行分析,是一种从理论知识到实践操作的思维训练。
第二阶段是实务训练,为期2-3年。学生经过第一阶段的学习之后,可以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方式有两种,即笔试和口试,笔试又分为回家考试和监督考试;考试内容均为案例分析。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大学毕业生,必须参加司法实务进修。进修的期间为两年左右,进修的内容,主要是就大学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再予以实务性训练、消化,重点是掌握各种法律的、行政的程序,以及各种法律文书和行政文书的制作。司法进修结束后,合格的学生就可以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者,方获得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资格,可以出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高级行政官员,也可以在大学担任法律教师,乃至进军各大企业。
(二)日本
日本的大学法学教育接近通才式教育,大学四年中前两年在教养学习部学习人文科学基础知识,后两年在法学部学习法学知识。四年之后,必须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然后再经过两年左右的司法研修,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由于日本的司法考试通过率非常低,各大学对法科学生的培养,一度仅偏重通才和素质教育,忽视法律实务技能培养。针对这种情况,日本进行了相应的司法改革,同时对法学教育也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变革。最突出的教育改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让司法实务者走入课堂,强调法律实务教学人才在教学中的作用,让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充实到法科大学院法律教育队伍中,形成了法律教育人才的新格局。二是对法律课程进行重新设计。主要体现为两个结合,即将法律注释与法律理论相结合,将理论学习与实务技能培训结合。在新编的课程中,设立了司法交流技术、司法心理学、司法社会学等大量应用型课程。
此外,司法研修也一直注重对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一般的学习内容包括:前四个月,全体学员集中在一起进行基础培训,如程序如何进行,怎样制作判决书,法庭技术方面的技巧培训等;四个月民事审判业务的培训;四个月刑事审判业务的培训;四个月检察官业务的培训;四个月律师业务的培训;最后四个月全体集中起来接受全面培训。[1]由于改革后法科大学院对学生实务技能培养已经十分重视,相应地,司法研修的时间已经降到一年半。
(三)美国
美国在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下,大学法学教育往往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不仅传授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强调学生在大学阶段就应当培养法律职业方面的技能、伦理,进行相应的法律职业训练。在美国法学院建立早期,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仍然是理论性的,而非实践性的。到律师事务所当学徒仍然是走向律师职业的基本途径,法学院的学位也不是律师职业的必备条件。[2]后来,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教授创造并推广了案例教学法,后来发展成为美国现代法学教育的最大特色。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课前必须阅读有关案例,学生通过阅读案例不断寻找规律,由此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依据。教学中,老师提问,学生回答,互相辩论,通过这种互动,加深学生对于法学的理解。实际上,美国法学教育一直就将培养律师作为其主要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自然就成为其法学教育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通过上述考查,可以发现,德国、日本、美国这些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存在一个共同的规律,即基于对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法律职业的要求存在诸多共同的要求,如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较强的法律职业技巧、较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等,其对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都不是采取大学教育或者职业培训教育等比较单一的培养结构,而是采用多元化的培养结构,即由学科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共同组成并完成的,大多采用的是一种综合性的分阶段和相互衔接的统一教育培训制度,即素质教育+专业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
[3]大学阶段的法律技能培养和后来的法律技能培训,构成这些国家法学教育的鲜明特性。与上述国家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教育结构相比较,我国法学教育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界限不清晰,功能不明确;(2)法律职业缺乏法律素质教育基础或层次较低,且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教育;(3)没有形成具有统一目标,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一体化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其最为根本的表现就是实践教学的缺失。
二、国内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缺失的表现
(一)实践能力不强
我国当前的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过于强调与现行的法律部门相一致,有什么样的法律部门便有与之相适应的部门法学课程,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得很少。法学教育一贯重学历、重理论,轻能力、轻技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计一直以知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需求。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述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这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答案,[4]甚至是唯一正确的答案。这种教学内容的安排,直接导致学生的实践能力存在很多问题,法科培养的学生与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差距很大。学生在学期间缺乏实际运用能力,不了解法律实务实际运作的方式。面对法律实务时,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缺少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特别是缺乏法律思维能力,不具备法律职业人的素质。据司法部门反映,学生毕业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
(二)法律职业实践的伦理观念缺失
法律教育不同于一般的职业教育,它并不单是培养能出庭的法官、检察官及善讼辩的律师,它还肩负着缔造社会公正意识、捍卫社会正义精神的重任。由此所决定,法律教育必须同时是开发思想的教育和砥砺伦理的意识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相应道德行为规范。比如法官职业伦理准则、检察官职业伦理准则、律师从业伦理准则等。这些伦理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要忠诚于法律,要公平对待当事人,要廉洁自律等,它们主要涉及法律职业者的行为操守。[5]
但在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法学院系的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而很少有机会学习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等知识,使学生仅仅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却缺乏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法律教育的内容应特别注意他们的道德素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培养,尤其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也就是不能忽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三)教学方法单一
这突出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堂外教学不被重视。我国的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多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或系统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但学生缺乏主动性和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课堂教学的计划、内容、管理、评估等制度比较健全,教学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对课堂教学都极为重视。课堂外教学比如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法院听审等教学手段,缺乏切实的教学目标及管理制度,学院就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投入不足,这些教学手段缺乏应有的效率。有些教学方法还只是形式、做秀,随意而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如不少法律院校都有模拟法庭,但却缺少类似于法庭调查、法庭调解、法庭辩护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很低,很多时候是学生组织类似辩论赛、知识竞赛的场所。又如各法科院校在学生培养方案上,都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实践中实习制度已成为一种形式,“放羊式的”、“粗放经营式的”居多。而且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接受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疏于管理、监督、检查,实习效果很差,实习目的达不到。
三、国内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的改革
(一)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定位
1.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相衔接
在法学教育的问世之初,其目标定位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学院。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告诉我们,如果对于法学教育的二重性没有清楚的认识和深入的探究,就难免会在法学教育的性质、宗旨、内容、方法等一系列问题上产生思想上的模糊或混乱,无法自觉地设计符合社会实际的教育模式和课程设置。我国法学教育已经出现了诸如此类的问题,例如教育模式上的重叠繁杂、课程设置上的盲目混乱等一系列表层问题。近年来,我国又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的经验,提倡并推动了法学教育中职业学位即法律硕士项目的设立。虽然这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大改革,明确表明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把职业教育直接纳入了法学教育的框架,但是从教学层面而言,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与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硕士教育相比并没有什么重大改变。[6]因此,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并将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相衔接,应成为我国未来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目标定位。法学专业改革的所有内容和措施都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以培养职业思维方式和加强实际执业能力为根本目标。这种定位,能够更好的实现教育为学生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教育教学理念;有利于切实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能够有效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实践不相适应的现状。
2.建立实践教学新模式、新方法
法学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塑造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改进并有效使用专业实习、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传统实践教学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自主调研、法律援助等新的实践教学方式,可以有效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具体法律操作过程参与法律实践的能力,同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熏陶养成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强化实践教学的实现路径
第一,以职业层次为基准对法学教育体系进行定位。研究生教育主要对应高级法律人才,即培养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及司法机关的高层次司法官。本科生教育主要对应法律应用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书记员、行政官员及企业法律顾问等。以此形成一个与法律职业层次相对应的递进式法学教育体系。
第二,以法律应用为目标对法学教育内容进行规划。可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反复的实习锻炼弥补实践经验的缺乏。如前所述,目前各法科院校的实习制度多成为一种形式,落到实处的不多。从实践情况来看,法科学生实习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首先是组织安排困难。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扩招,各法科院校每年都有较多的学生需要实习,实习生人数过多,难以集中地给每位学生安排实习场所;而且过于集中也会造成实习生实习机会减少。由于组织安排困难,很多高校不得不允许部分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有时甚至是强制学生自己实习,这导致一些学生并没有真正实习,而是随便找实习单位进行盖章,提供虚假成绩,而对那些真正实习的学生,学校又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其次是实习单位对实习生重视不够。如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实习单位把实习生当作“打工崽”,只是安排工作,没有指导、没有传授自己的工作经验,没有把自己当作指导教师,实习指导人员缺乏与指导方法陈旧等等。[7]因此,应当积极探索实习基地建设,成熟的实习基地,既可以容纳大量学生实习,也方便了对学生的管理,实习基地对学生的指导也较为全面、深入,从而使学生实习的目标得以最终实现。
二是在本科生的学校教育阶段增加法律应用技能的学习比重,主要是增加法律应用课程的比重,如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司法交流技术、司法心理学、司法社会学等。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经验已经表明,上述课程对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应用技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效果也十分明显。
第三,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对法学教育方向进行调整。司法考试是进入司法机关工作的前提条件,如果法科院校培养的毕业生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则完全失去了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机会,这样的法学教育肯定是失败的。因此,应加大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专业教育的力度,使毕业生能够尽早跨越司法考试的隔离带而进入主体司法队伍。
从实践情况来看,很多法科毕业生并不能通过自己的有效复习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是在考试前自己付费参加各种培训,通过培养和提高应试技巧,方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这种现象,充分说明当前的法学教学,并不能完成法律职业资格培训的任务,这就像人们批评我国的英语教育,学生毕业后还必须到新东方进行回炉一样。因此,有必要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对法学教育方向进行调整,向学生强调司法操作能力的重要性,重视如何培养考生法律操作能力,非常务实地提高考生将理论与实践、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件相结合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前法学教育的不足。
第四,以素质教育为重点对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强化教学互动,完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形式,全面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案例教学法应当定位为: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能使学生系统的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学生以亲身角色投入,实际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不可避免的既要运用实体法知识,也要运用诉讼法知识,这样,就能使学生逐渐学会系统的运用所学到的法学知识。[8]为实现模拟法庭的效果,必须保证模拟法庭的准备阶段、组织开庭、总结阶段等具体程序顺利进行,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实质性地参与模拟法庭之中,而不是流于形式。
第五,以资源共享为基础对法学教育资源进行整合。法学教育资源包括了信息、师资、图书资料和经费设施等,其中既有教育机构的资源,也有社会资源。通过聘请客座教授,可以使成功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走入课堂,向学生传授法律实务经验;通过出任陪审员、从事兼职律师,可以使教师提高法律应用能力,培养复合型师资队伍。资源共享的程度越高,法学教育的发展就拥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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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付健.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与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J].高教论坛,2003(5).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