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刊讯如何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最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所具备的条件、办理审核的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项规定定于2001年2月1日起实施。rn 《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rn 《规定》还明确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拟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rn 《规定》提出,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