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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促进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的进程中,深入研究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和实践,对于促进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 城市发展 政府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61-01
在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城市的建设发展也面临许多机遇与挑战,政府既是城市建设的领导者,也是城市发展的服务者。如何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促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符合我国的实情,真正实现城市发展与政府管理的良性互动。
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
所谓问责制,就是关于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份内之事的公共权力使用者,使其承担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的所有办法、条例等制度的总称。宋涛认为,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其内涵从功能和作用上看,行政問责表现为行政管理中的一种监督控制机制,其作用是为了实现社会和行政自身对于行政效率和效果的价值期望。王宏伟将问责制的含义概括为: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他还指出,在目前的讨论中,对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解存在三个误区:一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二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三是把问责制度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
二、实施行政问责制对于城市建设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维系着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并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城市作为一个有机体,政府行政行为对城市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实行行政问责制,规范政府的行为,促使城市的发展在合理的轨道上进行,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一)实施行政问责制是正确处理城市发展矛盾,构建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
有权力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城市发展面临许多的矛盾,有些是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有些是次要矛盾。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满足社会和民众的合理要求,必须理性地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勇于践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积极承担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责任政府最基本最主要的活动形式是行政问责制。温家宝总理对构建责任政府的总结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可见,行政问责制强调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强调权力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行政问责制对于正确处理城市发展矛盾,特别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重大意义。
(二)实施行政问责制是正确制定城市发展政策,实现高效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
城市的发展需要政府制定正确的政策,从而明确发展的方向,发展的步骤。但是实际生活中,有些政府制定政策不进行实际调查研究,拍脑袋决定事情,以至于制定的政策脱离实际,不符合城市发展实情,群众不愿意接受。行政问责制,就是允许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份内之事的公共权力使用者,使其承担责任的制度。鉴于行政问责制的威慑力,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要受到监督制约,政府制定政策会多调查研究,多听取群众意见,制定政策后多举行听证,并且身体厉行地保证政策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三、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责权不清,问责不明
我国行政体制中的权责不明成为实行问责制的主要障碍,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难以确定。在这种状态下,即使要问责,但怎样问责,问什么责任,都无法确定。所以,真正的问责制必须首先明确职责的划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问责制的有效实行。
(二)问责法制不健全,缺乏制度依据
行政问责制虽然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制法,这给问责制度的实行带来很大阻碍。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后盾,仅以一些法规文件为依据来追究公务员的责任,实际执行起来缺乏公正性、可操作性和长久性。
(三)问责意识不强,问责文化滞后
我国的行政问责文化还比较滞后,未形成“问责”的社会氛围。首先,现在很多政府官员只知道手中享有的权力,却很少有人想到要负多大的责,更少有人想到没有尽到责任就要被追究责任。其次,公众参与问责意识有待加强。我国现在还没有健全的问责程序和问责制度,公民没有切实的申诉途径,问责的成本大。政务不公开,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知情权,对问责针对的事项不明确,直接导致问责意识不强,问责文化滞后。
四、促进我国的城市建设,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
(一)坚持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
政府既要能够高效地履行职责,同时政府的一些行为要受到约束。这就需要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使得权力与责任对等。这种制衡原则要通过可操作性实效性的法定程序来实现。权责对等不仅对官员来说是公平的,也能够督促官员积极合理地履行职责。所以,可以通过国务院制定相应规章和制度,也可以通过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更为权威细致的规定。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如果拥有政府权责对等的可行性方法,就能促进城市公平与合理地发展。
(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体系
行政问责制要完善与发展,必须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健全问责制法律体系,把事实和法律作为问责的根据。我国现在的行政问责法律规定非常散,还未形成统一。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行政问责制才能有效地运转。要加快立法的步伐,把问责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行政问责的范围、承担主体、责任判断等问题,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真正有实效的法律规定。拥有完善健全的法律,行政问责制就有法可依,可以为城市建设提供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宋涛.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深圳大学学报.2005(3).
[2]王宏伟.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经济师.2006(3).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 城市发展 政府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61-01
在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城市的建设发展也面临许多机遇与挑战,政府既是城市建设的领导者,也是城市发展的服务者。如何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促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符合我国的实情,真正实现城市发展与政府管理的良性互动。
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
所谓问责制,就是关于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份内之事的公共权力使用者,使其承担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的所有办法、条例等制度的总称。宋涛认为,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其内涵从功能和作用上看,行政問责表现为行政管理中的一种监督控制机制,其作用是为了实现社会和行政自身对于行政效率和效果的价值期望。王宏伟将问责制的含义概括为: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他还指出,在目前的讨论中,对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解存在三个误区:一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二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三是把问责制度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
二、实施行政问责制对于城市建设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维系着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并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城市作为一个有机体,政府行政行为对城市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实行行政问责制,规范政府的行为,促使城市的发展在合理的轨道上进行,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一)实施行政问责制是正确处理城市发展矛盾,构建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
有权力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城市发展面临许多的矛盾,有些是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有些是次要矛盾。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满足社会和民众的合理要求,必须理性地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勇于践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积极承担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责任政府最基本最主要的活动形式是行政问责制。温家宝总理对构建责任政府的总结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可见,行政问责制强调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强调权力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行政问责制对于正确处理城市发展矛盾,特别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重大意义。
(二)实施行政问责制是正确制定城市发展政策,实现高效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
城市的发展需要政府制定正确的政策,从而明确发展的方向,发展的步骤。但是实际生活中,有些政府制定政策不进行实际调查研究,拍脑袋决定事情,以至于制定的政策脱离实际,不符合城市发展实情,群众不愿意接受。行政问责制,就是允许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份内之事的公共权力使用者,使其承担责任的制度。鉴于行政问责制的威慑力,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要受到监督制约,政府制定政策会多调查研究,多听取群众意见,制定政策后多举行听证,并且身体厉行地保证政策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三、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责权不清,问责不明
我国行政体制中的权责不明成为实行问责制的主要障碍,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难以确定。在这种状态下,即使要问责,但怎样问责,问什么责任,都无法确定。所以,真正的问责制必须首先明确职责的划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问责制的有效实行。
(二)问责法制不健全,缺乏制度依据
行政问责制虽然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制法,这给问责制度的实行带来很大阻碍。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后盾,仅以一些法规文件为依据来追究公务员的责任,实际执行起来缺乏公正性、可操作性和长久性。
(三)问责意识不强,问责文化滞后
我国的行政问责文化还比较滞后,未形成“问责”的社会氛围。首先,现在很多政府官员只知道手中享有的权力,却很少有人想到要负多大的责,更少有人想到没有尽到责任就要被追究责任。其次,公众参与问责意识有待加强。我国现在还没有健全的问责程序和问责制度,公民没有切实的申诉途径,问责的成本大。政务不公开,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知情权,对问责针对的事项不明确,直接导致问责意识不强,问责文化滞后。
四、促进我国的城市建设,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
(一)坚持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
政府既要能够高效地履行职责,同时政府的一些行为要受到约束。这就需要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使得权力与责任对等。这种制衡原则要通过可操作性实效性的法定程序来实现。权责对等不仅对官员来说是公平的,也能够督促官员积极合理地履行职责。所以,可以通过国务院制定相应规章和制度,也可以通过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更为权威细致的规定。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如果拥有政府权责对等的可行性方法,就能促进城市公平与合理地发展。
(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体系
行政问责制要完善与发展,必须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健全问责制法律体系,把事实和法律作为问责的根据。我国现在的行政问责法律规定非常散,还未形成统一。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行政问责制才能有效地运转。要加快立法的步伐,把问责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行政问责的范围、承担主体、责任判断等问题,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真正有实效的法律规定。拥有完善健全的法律,行政问责制就有法可依,可以为城市建设提供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宋涛.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深圳大学学报.2005(3).
[2]王宏伟.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经济师.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