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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具备民事客体性和财产性,大数据权利属于财产权。但大数据与传统的财产权客体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既不属于物权客体,也不属于知识产权客体,无法将大数据权利归入传统的财产权类型中。大数据具备信息财产的法律特征,是信息财产。大数据权利是信息财产权,应在财产权体系当中构建一类新型权利——信息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