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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民事诉讼法教学当中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和不足
传统的教学模式以教师面授,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花费了大量心血准备课程,在课堂上以教师讲授为主,大量的知识点要在课堂有限的时间内传授给学生,学生被动的接受。记忆实验表明单位时间内记忆的信息越多,其记忆效果就越差。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这种教学手段的不足和缺陷马上就暴露了出来。就以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这部分内容为例,《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总共加起来大约有几十个条文,并且这些条文都很重要必须掌握。虽然老师和学生可以花费很多时间在短时间内将这些法条逐一记下,但很快就会忘掉其中的很多内容。学生的学习效果不好。
其次,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学生的实践能力比较差。在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当中,我们经常能遇到这样的尴尬情况。通过教师辛勤的努力,学生掌握了知识点,却不会在实践中应用。这是因为在课堂上学生所获得的知识仅是简单的记忆再现,还处于一个比较浅的层面上。由于其接受的知识不够生动、具体,所以就不能灵活应用。实践中有些学生虽然学过了民事诉讼法,但仍然写不了民事起诉书和答辩状,在法庭上不知道如何举证、质证,也就不足为奇了。
再次,传统教学中虽然也有实践课程,但大多数只是观看现场庭审等等而没有与实践课相配套的系统辅助教学手段。学生在上实践课之前没有很好的自主学习,上过了实践课之后没有及时地总结,所以学习的效果比较有限。
要想解决在民事诉讼法教学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加入创新元素,摆脱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采用新的教学手段和模式。
二、在开放式教育模式下开展教学实践环节的具体办法
开放教育是相对于封闭教育而言的一种教育形式,基本特征为: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取消和突破对学习者的限制和障碍。在开放式教育模式下的教学实践环节是在汲取了传统教学模式优势的基础上,辅之以多种教学手段和方式,加以系统化而形成的模式。其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选取合适的教学内容,以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积极为学生学习拓展空间。在民事诉讼法教学当中,单纯的理论部分可以放在课堂上组织教学。其他诸如证据交换、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内容就可以将课堂教学的手段加以延伸,将其重点放在实践环节,这样就能极大地拓展和丰富学生学习的手段和空间。
第二,组织学生在开展实践课之前,积极主动地自主学习。开放教学最大的特定就是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从以往的教师教为主,变为学生自主学习为主。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可以使他们对所要学习的实践课程内容有一个总体印象。在这一阶段,学生在自学过程中会产生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让他们带着问题去参加实践课的学习,这样学习就有了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从而提高了学生学习的效率。
第三,积极同有关实习基地和单位联络,选取典型性案例,带领学生观摩现场庭审或观看视频资料。通过这一环节,可以使学生增加实际经验和感受。
第四,在观摩现场庭审或观看视频资料之后,要及时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或讨论。这个环节可以说是整个教学实践课的中心环节,之前的学生自主学习,现场观摩庭审都是围绕着搞好模拟法庭来进行的。通过模拟法庭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使他们乐于参与,寓教于乐,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以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为例,通过开展模拟法庭,使学生对开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即开庭前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等等有了一个清晰而明确的印象。学生担任主审法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他们所感受到的不再是枯燥的书本知识而是活生生的实际案例。实验的数据表明这种以模拟法庭出现的教学手段所产生的效果大大优于传统教学手段,学生的实践能力也有着较大的提高。
第五,在模拟法庭之后,及时进行复习和考核。这一环节主要是通过适当的练习和考试来检验学生在实践课程当中的学习效果。
三、在开放教育模式下开展民事诉讼法教学实践环节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开放教育模式下开展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实践过程中,首先要组织好学生的自主学习。对学生的自主学习,不能放任自流。教师要帮组学生制定好自学计划,明确所要学习的内容和要求,要将学生划分成便于自学的学习小组,选出组长,定期检查学生的自主学习情况。
其次,在法庭模拟阶段,教师可以帮助学生选定角色和道具,但不应做过多干涉。我们就是要让学生在法庭模拟过程中大胆发挥,是他们充分暴露出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整个模拟过程,教师要及时点评,帮助学生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教师的点评要精确到位,要对每位同学在模拟中的情况作出具体说明,指出知识运用过程当中的优点和不足。在学生搞完模拟法庭之后,教师还应该组织学生进行对重点问题进行讨论或有针对性地辩论。通过这种有针对性的讨论和辩论,可以进一步巩固学习效果,让学生真正具备实践应用能力。
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创新。这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民事诉讼法的教学理论研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领域,任何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都要回到教学实践进行进一步检验。由于本人的能力有限,总结出得经验还存在许多不足。我真诚地希望能得到其他同志的帮助和指正,以期更好地服务于民事诉讼法的教学。 (编辑郑云东)
传统的教学模式以教师面授,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花费了大量心血准备课程,在课堂上以教师讲授为主,大量的知识点要在课堂有限的时间内传授给学生,学生被动的接受。记忆实验表明单位时间内记忆的信息越多,其记忆效果就越差。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这种教学手段的不足和缺陷马上就暴露了出来。就以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这部分内容为例,《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总共加起来大约有几十个条文,并且这些条文都很重要必须掌握。虽然老师和学生可以花费很多时间在短时间内将这些法条逐一记下,但很快就会忘掉其中的很多内容。学生的学习效果不好。
其次,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学生的实践能力比较差。在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当中,我们经常能遇到这样的尴尬情况。通过教师辛勤的努力,学生掌握了知识点,却不会在实践中应用。这是因为在课堂上学生所获得的知识仅是简单的记忆再现,还处于一个比较浅的层面上。由于其接受的知识不够生动、具体,所以就不能灵活应用。实践中有些学生虽然学过了民事诉讼法,但仍然写不了民事起诉书和答辩状,在法庭上不知道如何举证、质证,也就不足为奇了。
再次,传统教学中虽然也有实践课程,但大多数只是观看现场庭审等等而没有与实践课相配套的系统辅助教学手段。学生在上实践课之前没有很好的自主学习,上过了实践课之后没有及时地总结,所以学习的效果比较有限。
要想解决在民事诉讼法教学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加入创新元素,摆脱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采用新的教学手段和模式。
二、在开放式教育模式下开展教学实践环节的具体办法
开放教育是相对于封闭教育而言的一种教育形式,基本特征为: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取消和突破对学习者的限制和障碍。在开放式教育模式下的教学实践环节是在汲取了传统教学模式优势的基础上,辅之以多种教学手段和方式,加以系统化而形成的模式。其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选取合适的教学内容,以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积极为学生学习拓展空间。在民事诉讼法教学当中,单纯的理论部分可以放在课堂上组织教学。其他诸如证据交换、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内容就可以将课堂教学的手段加以延伸,将其重点放在实践环节,这样就能极大地拓展和丰富学生学习的手段和空间。
第二,组织学生在开展实践课之前,积极主动地自主学习。开放教学最大的特定就是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从以往的教师教为主,变为学生自主学习为主。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可以使他们对所要学习的实践课程内容有一个总体印象。在这一阶段,学生在自学过程中会产生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让他们带着问题去参加实践课的学习,这样学习就有了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从而提高了学生学习的效率。
第三,积极同有关实习基地和单位联络,选取典型性案例,带领学生观摩现场庭审或观看视频资料。通过这一环节,可以使学生增加实际经验和感受。
第四,在观摩现场庭审或观看视频资料之后,要及时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或讨论。这个环节可以说是整个教学实践课的中心环节,之前的学生自主学习,现场观摩庭审都是围绕着搞好模拟法庭来进行的。通过模拟法庭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使他们乐于参与,寓教于乐,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以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为例,通过开展模拟法庭,使学生对开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即开庭前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等等有了一个清晰而明确的印象。学生担任主审法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他们所感受到的不再是枯燥的书本知识而是活生生的实际案例。实验的数据表明这种以模拟法庭出现的教学手段所产生的效果大大优于传统教学手段,学生的实践能力也有着较大的提高。
第五,在模拟法庭之后,及时进行复习和考核。这一环节主要是通过适当的练习和考试来检验学生在实践课程当中的学习效果。
三、在开放教育模式下开展民事诉讼法教学实践环节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开放教育模式下开展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实践过程中,首先要组织好学生的自主学习。对学生的自主学习,不能放任自流。教师要帮组学生制定好自学计划,明确所要学习的内容和要求,要将学生划分成便于自学的学习小组,选出组长,定期检查学生的自主学习情况。
其次,在法庭模拟阶段,教师可以帮助学生选定角色和道具,但不应做过多干涉。我们就是要让学生在法庭模拟过程中大胆发挥,是他们充分暴露出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整个模拟过程,教师要及时点评,帮助学生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教师的点评要精确到位,要对每位同学在模拟中的情况作出具体说明,指出知识运用过程当中的优点和不足。在学生搞完模拟法庭之后,教师还应该组织学生进行对重点问题进行讨论或有针对性地辩论。通过这种有针对性的讨论和辩论,可以进一步巩固学习效果,让学生真正具备实践应用能力。
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创新。这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民事诉讼法的教学理论研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领域,任何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都要回到教学实践进行进一步检验。由于本人的能力有限,总结出得经验还存在许多不足。我真诚地希望能得到其他同志的帮助和指正,以期更好地服务于民事诉讼法的教学。 (编辑郑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