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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的<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托收是指山卖方根据发票余额丌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CoⅡectionon Documents),即是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托收,以及不带有汇票的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运保费收据或其他类似的东西)的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