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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社会热点事件,分析传统道德与现代法治理念二者的交锋与融合。对“道德义愤”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法治道德困境”的破解之法。
关键词: 道德义愤;法治理性;德治与法治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22-02
德治与法治,二者关系如何协调摆布,能最终有益于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是一个始终绕不开、跨不过、摆不脱的问题。在中国社会,法治理性逻辑上说得通的,道德情感上有时候不被大众所接受;反之,符合中国人传统道德观念的,有时候是现代法治逻辑所不允许的。法素有良法和恶法之分,德亦由善德与恶德之别,故此,良法与善德的最佳组合,应可实现德与法二者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过此题甚大,只想以一些社会现实事件,简单阐述对德与法二者关系亦或二者现状的认识。
一、相关事件及思考
6月,“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话题,在微信、朋友圈内急速转载,很多人的微信几乎被此刷屏。是否死刑本应是个纯粹的法律专业问题,初期基本是一边倒的“高呼赞同”,尤其正逢《亲爱的》、《失孤》等描写拐卖儿童的影片热映,道德声讨迅速升温,将其纳入“民间道德法庭”。之后,又有相关人士,从法理、法治、现实的角度,专业的分析了“该死还是不该死”,形成了一场不小的民间辩论。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即,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25日,光明网发表评论员文章《从“人贩子死刑”到“收买儿童被追刑责”》,认为“这一周的全民激辩肯定有明显的推波助澜作用,……从朋友圈的‘人贩子一律死刑’,到‘收买被拐儿童拟追刑责’的刑法修正案,正展现了这种民意表达被吸纳的过程。”
光明网这一时评有些定论的意味,之后这场民意表达或者说是道德宣泄才算落下帷幕。但不难发现,刑法修正案修改的,似乎并不是“民意”所急切想达到的,暂且不讨论“收买”与“贩卖”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只单纯讨论民意道德为何所求。
首先,民众所表达的更多是对一般理解下的“人贩子,即贩卖人”的声讨和鞭笞,似乎并没有打算用道德洪流将“收买人”淹没之意,是为这一事件的情感基础因素。其次,高呼“人贩子死刑”极大程度上出于道德之义愤,并未经多少理性之思,遑论法治理念于其中。再次,即使非道德义愤之举,绝大多数人也均是发乎于情,深觉“就该如此”、“必须如此”方能解决问题。
诸如此类道德与法治彼此无法契合的事件不胜枚举,一如“2011年桑某跨国起诉案”,再如“2012年温岭虐童女教师颜某寻衅滋事案”,甚至于再早一些的“1997-1998年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当事个人、办案机关,都不同程度陷于“道德舆论之泥沼”。需要思考的是,道德义愤究竟缘何产生,在德与法的冲突中,为何法治多数情况下处于劣势,常有被“围剿”之势,如何破解?
二、道德义愤由来之原因分析
(一)封建礼法之影响
一个民族骨子里的东西是轻易去除不了的,不管是陈腐的还是先进的。中国走过了几个世纪的人治社会,个人的德行操守如何在社会生活当中具有示范性效应,时至今日,很多时候民众依然期盼依靠某个人、某些人的道德良知来解决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生活问题,即寄希望与所谓的“青天”,臣民意识依然在作祟,真正的公民社会理念尚未建立。比如动辄某地人民群众跪求某某政府或某某部门出面解决何种问题云云,这样的报道数不胜数,卑躬屈膝完全是封建道德礼法的路数。也正是“跪倒”之后,所诉之事才可能“被研究研究”,糟糕之处不仅于此,还在于民众看到这样是管用的,于是还有人在不停的跪下、等待,一个恶性道德循环。中国人民不是站起来了么?
(二)国民性格之使然
大众对人贩子痛恨至极,于是人人欲杀之而后快,仿佛只有他们“死了”才能消除大家心中一口恶气。可是,就此事而言,国人性格之劣根性再次显露无疑,其一,麻木围观,看热闹不怕事儿大。可能有人会反驳,这明明是群情激奋、振臂高呼,怎就成了麻木围观?别忘记鲁迅先生曾言“此后回到中国来,我看见那些闲看枪毙犯人的人们,他们也何尝不酒醉似的喝采,──呜呼,无法可想!但在那时那地,我的意见却变化了。”这一点已不需多言了。其二,国人善谋者众而善断者寡,指手画脚人才辈出,而能当机立断、“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屈指可数。大家在虚拟世界里可以随意表达,转发之时还可以配上几把“血淋淋的菜刀”以示大丈夫气概,可真的遇到人贩子在眼皮底下苟且作为的,能站出来的究竟有几个实在不好判断,虽然近来有报道称人贩子被抓现行差点被群众打死,一则不知真假,二则暴行所为不是我们所提倡的。
(三)民众对法治之怀疑
“法治”代表了什么,于大众生活又有何意义?普通民众对国家“高大上”的法治理念的接受和理解,是有一定过程和困难的,更多的眼光是放在现实生活当中,执法与司法行为自然被认为是法治的直接体现,甚至被等同于法治。公检法好了,法治就晴明了有希望了;这个队伍里有人腐败了,法治就完蛋了乌烟瘴气了。社会对执法司法层面的强烈不信任,是一种表现形式,是不能责难大众的,其根源在于执法与司法公开度、透明度太差,很容易被扣上“腐败”、“包庇”、“官官相护”、“欺软怕硬”等帽子,典型案例如“2009年杭州胡某飙车案”,警方的70码结论引发媒体、大众的口诛笔伐,令人可发一笑之处在于,警方道歉,并最终认定“行车时速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之间”。对于民意道德而言,好像是胜利了,对法治却无疑又“补了一刀”,更加让人有了怀疑的理由。
(四)“法治冤民”之无奈
这个词不太好听,却覆盖着沉重的社会现实。“呼格吉勒图案重审”,虽沉冤昭雪,背后却是将近20年的“冤民”之无奈,纵然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但事实毕竟如此。除少数人外,中国社会普通民众很少会违法犯罪,中规中矩、恭谦礼让,甚至于长久隐忍,也就有了所谓“顺民”的称呼。有很多事件,都是求法无门,为了找到情绪的出口,酿成道德惨剧,最终还是一场法治的悲剧。 三、“法治道德困境”的破解
(一)传统道德观念的逐步转变
这是一个及其缓慢的历史过程,传统观念根植于传统文化。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传统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正是这种强大的文化惯性,在潜意识上制约着人们的思维。“作为传统中国的一个重要维度,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举世公认的丰富性和多元性。这些丰富多元的传统文化并不是一个已经作古的‘活化石’,而是一种渗透到了中国人血液中的‘文化基因’”。所以,对于“道德暴力”、“道德围攻”还是应该有一个历史性的清醒认识,解决这一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存在与出现,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符合中国传统道德转型过程,也符合德与法二者不断融合的进程。
(二)促进执法司法公开透明
在传建文统封化当中,“衙门”这个地方是不好去的,“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如果因为官司纠纷非要去,里面的“学问”就不得了了,一般老百姓是消受不起的。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民众需要的正义,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那些偷偷摸摸的行为,那些游走于“黑白之间”的“权力掮客”、“司法掮客”们,是必须要杜绝、弃除的。
(三)警惕“网络道德陷阱”
中国社会的“道德暴戾”之气与何时开始显现、上升,无从考证,似乎是网络发达了以后,“网络暴民”的作为,将看似是正义道德的谴责放大无数倍。动动手指就可以将一个事件呈几何级的迅速扩散,如果是正能量的事件,大家转转发发也无妨。但实际上,看上去让人怒火中烧的标题其实很多都是“噱头”,用一些毫无关联的夸张性词将原本平常的事渲染到不可不看不得不点的程度。过度地传达负面信息、歪曲信息,有些会引发大众在虚拟空间展开不必要地口水仗,双方都振振有辞,都经过“良久思考”,都分析地鞭辟入里,殊不知已跌入到“网络道德陷阱”之中。一场争斗下来,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当时青筋暴眼的人们,又为谁做了嫁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传统道德文化的深邃,现代法治理念的构建,二者会有很长的磨合期。道德文明与法治文明的结合之路,需脚踏实地、步步丈量,方能走稳、走好。
[ 参 考 文 献 ]
[1]陆先高主编.光明网评[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9.
[2]鄢烈山.中国的心病[M].广东:南方日报出版社,2012.1.
[3]张永理.封建主义及其当代影响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
[5]从“人贩子死刑”到“收买儿童被追刑责”[EB/OL].光明网,2015-6-25.
[6]陈秀萍.试论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限制[J].南京社会科学,2008.7.
[7]冯务中.中国文化资源的现代性维度——“文化资源与中国现代性”国际学术会议综述[J].新华文摘,2005(8):155.
[8]孙春英,周斌.执法司法阳光透明正义让百姓看得见——十八大以来政法系统推进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三)[EB/OL].法制日报—法制网,2014-10-10.
关键词: 道德义愤;法治理性;德治与法治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22-02
德治与法治,二者关系如何协调摆布,能最终有益于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是一个始终绕不开、跨不过、摆不脱的问题。在中国社会,法治理性逻辑上说得通的,道德情感上有时候不被大众所接受;反之,符合中国人传统道德观念的,有时候是现代法治逻辑所不允许的。法素有良法和恶法之分,德亦由善德与恶德之别,故此,良法与善德的最佳组合,应可实现德与法二者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过此题甚大,只想以一些社会现实事件,简单阐述对德与法二者关系亦或二者现状的认识。
一、相关事件及思考
6月,“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话题,在微信、朋友圈内急速转载,很多人的微信几乎被此刷屏。是否死刑本应是个纯粹的法律专业问题,初期基本是一边倒的“高呼赞同”,尤其正逢《亲爱的》、《失孤》等描写拐卖儿童的影片热映,道德声讨迅速升温,将其纳入“民间道德法庭”。之后,又有相关人士,从法理、法治、现实的角度,专业的分析了“该死还是不该死”,形成了一场不小的民间辩论。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即,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25日,光明网发表评论员文章《从“人贩子死刑”到“收买儿童被追刑责”》,认为“这一周的全民激辩肯定有明显的推波助澜作用,……从朋友圈的‘人贩子一律死刑’,到‘收买被拐儿童拟追刑责’的刑法修正案,正展现了这种民意表达被吸纳的过程。”
光明网这一时评有些定论的意味,之后这场民意表达或者说是道德宣泄才算落下帷幕。但不难发现,刑法修正案修改的,似乎并不是“民意”所急切想达到的,暂且不讨论“收买”与“贩卖”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只单纯讨论民意道德为何所求。
首先,民众所表达的更多是对一般理解下的“人贩子,即贩卖人”的声讨和鞭笞,似乎并没有打算用道德洪流将“收买人”淹没之意,是为这一事件的情感基础因素。其次,高呼“人贩子死刑”极大程度上出于道德之义愤,并未经多少理性之思,遑论法治理念于其中。再次,即使非道德义愤之举,绝大多数人也均是发乎于情,深觉“就该如此”、“必须如此”方能解决问题。
诸如此类道德与法治彼此无法契合的事件不胜枚举,一如“2011年桑某跨国起诉案”,再如“2012年温岭虐童女教师颜某寻衅滋事案”,甚至于再早一些的“1997-1998年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当事个人、办案机关,都不同程度陷于“道德舆论之泥沼”。需要思考的是,道德义愤究竟缘何产生,在德与法的冲突中,为何法治多数情况下处于劣势,常有被“围剿”之势,如何破解?
二、道德义愤由来之原因分析
(一)封建礼法之影响
一个民族骨子里的东西是轻易去除不了的,不管是陈腐的还是先进的。中国走过了几个世纪的人治社会,个人的德行操守如何在社会生活当中具有示范性效应,时至今日,很多时候民众依然期盼依靠某个人、某些人的道德良知来解决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生活问题,即寄希望与所谓的“青天”,臣民意识依然在作祟,真正的公民社会理念尚未建立。比如动辄某地人民群众跪求某某政府或某某部门出面解决何种问题云云,这样的报道数不胜数,卑躬屈膝完全是封建道德礼法的路数。也正是“跪倒”之后,所诉之事才可能“被研究研究”,糟糕之处不仅于此,还在于民众看到这样是管用的,于是还有人在不停的跪下、等待,一个恶性道德循环。中国人民不是站起来了么?
(二)国民性格之使然
大众对人贩子痛恨至极,于是人人欲杀之而后快,仿佛只有他们“死了”才能消除大家心中一口恶气。可是,就此事而言,国人性格之劣根性再次显露无疑,其一,麻木围观,看热闹不怕事儿大。可能有人会反驳,这明明是群情激奋、振臂高呼,怎就成了麻木围观?别忘记鲁迅先生曾言“此后回到中国来,我看见那些闲看枪毙犯人的人们,他们也何尝不酒醉似的喝采,──呜呼,无法可想!但在那时那地,我的意见却变化了。”这一点已不需多言了。其二,国人善谋者众而善断者寡,指手画脚人才辈出,而能当机立断、“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屈指可数。大家在虚拟世界里可以随意表达,转发之时还可以配上几把“血淋淋的菜刀”以示大丈夫气概,可真的遇到人贩子在眼皮底下苟且作为的,能站出来的究竟有几个实在不好判断,虽然近来有报道称人贩子被抓现行差点被群众打死,一则不知真假,二则暴行所为不是我们所提倡的。
(三)民众对法治之怀疑
“法治”代表了什么,于大众生活又有何意义?普通民众对国家“高大上”的法治理念的接受和理解,是有一定过程和困难的,更多的眼光是放在现实生活当中,执法与司法行为自然被认为是法治的直接体现,甚至被等同于法治。公检法好了,法治就晴明了有希望了;这个队伍里有人腐败了,法治就完蛋了乌烟瘴气了。社会对执法司法层面的强烈不信任,是一种表现形式,是不能责难大众的,其根源在于执法与司法公开度、透明度太差,很容易被扣上“腐败”、“包庇”、“官官相护”、“欺软怕硬”等帽子,典型案例如“2009年杭州胡某飙车案”,警方的70码结论引发媒体、大众的口诛笔伐,令人可发一笑之处在于,警方道歉,并最终认定“行车时速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之间”。对于民意道德而言,好像是胜利了,对法治却无疑又“补了一刀”,更加让人有了怀疑的理由。
(四)“法治冤民”之无奈
这个词不太好听,却覆盖着沉重的社会现实。“呼格吉勒图案重审”,虽沉冤昭雪,背后却是将近20年的“冤民”之无奈,纵然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但事实毕竟如此。除少数人外,中国社会普通民众很少会违法犯罪,中规中矩、恭谦礼让,甚至于长久隐忍,也就有了所谓“顺民”的称呼。有很多事件,都是求法无门,为了找到情绪的出口,酿成道德惨剧,最终还是一场法治的悲剧。 三、“法治道德困境”的破解
(一)传统道德观念的逐步转变
这是一个及其缓慢的历史过程,传统观念根植于传统文化。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传统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正是这种强大的文化惯性,在潜意识上制约着人们的思维。“作为传统中国的一个重要维度,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举世公认的丰富性和多元性。这些丰富多元的传统文化并不是一个已经作古的‘活化石’,而是一种渗透到了中国人血液中的‘文化基因’”。所以,对于“道德暴力”、“道德围攻”还是应该有一个历史性的清醒认识,解决这一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存在与出现,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符合中国传统道德转型过程,也符合德与法二者不断融合的进程。
(二)促进执法司法公开透明
在传建文统封化当中,“衙门”这个地方是不好去的,“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如果因为官司纠纷非要去,里面的“学问”就不得了了,一般老百姓是消受不起的。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民众需要的正义,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那些偷偷摸摸的行为,那些游走于“黑白之间”的“权力掮客”、“司法掮客”们,是必须要杜绝、弃除的。
(三)警惕“网络道德陷阱”
中国社会的“道德暴戾”之气与何时开始显现、上升,无从考证,似乎是网络发达了以后,“网络暴民”的作为,将看似是正义道德的谴责放大无数倍。动动手指就可以将一个事件呈几何级的迅速扩散,如果是正能量的事件,大家转转发发也无妨。但实际上,看上去让人怒火中烧的标题其实很多都是“噱头”,用一些毫无关联的夸张性词将原本平常的事渲染到不可不看不得不点的程度。过度地传达负面信息、歪曲信息,有些会引发大众在虚拟空间展开不必要地口水仗,双方都振振有辞,都经过“良久思考”,都分析地鞭辟入里,殊不知已跌入到“网络道德陷阱”之中。一场争斗下来,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当时青筋暴眼的人们,又为谁做了嫁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传统道德文化的深邃,现代法治理念的构建,二者会有很长的磨合期。道德文明与法治文明的结合之路,需脚踏实地、步步丈量,方能走稳、走好。
[ 参 考 文 献 ]
[1]陆先高主编.光明网评[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9.
[2]鄢烈山.中国的心病[M].广东:南方日报出版社,2012.1.
[3]张永理.封建主义及其当代影响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
[5]从“人贩子死刑”到“收买儿童被追刑责”[EB/OL].光明网,2015-6-25.
[6]陈秀萍.试论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限制[J].南京社会科学,2008.7.
[7]冯务中.中国文化资源的现代性维度——“文化资源与中国现代性”国际学术会议综述[J].新华文摘,2005(8):155.
[8]孙春英,周斌.执法司法阳光透明正义让百姓看得见——十八大以来政法系统推进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三)[EB/OL].法制日报—法制网,20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