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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显示,因高校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所引发的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所涉及对高校行政主体资格的证明,先后分别经历了高校为“行政授权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等三个阶段的发展。为保证司法实务与国家立法间的一致性,建议应以当前高校的司法定位作为未来高校立法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