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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不断在热点刑事个案的认识和定性上出现偏差,其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对案件的期待与司法机关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并非完全一致。在刑法理论上,有关刑法解释立场与刑法解释规则的学说聚讼一方面说明了社会各界在刑法解释价值基准选择上的迷茫,另一方面也是对现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非此即彼的价值基准予以协调的一种尝试。欲消解价值冲突,突破司法困境,就必须明确刑法解释的价值基准是公众对基本情理的认同。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我国应当在确立公众参与基本理念的前提下,主要构建、改革和完善恢复性司法模式、人民陪审制、“马锡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