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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并购重组逐渐成为企业战略转移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式,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被收购方或控股股东常常做出业绩承诺,主要有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两种形式。而对于两种补偿形式的财税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在文献回顾和评述的基础上,以斯太尔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作为分析对象,结合会计原理和现有税收法规提出了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两种形式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