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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转型期后,中东欧国家的腐败状况并没有因为引入“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而呈现趋好态势。总体而言,公共采购和医疗是中东欧国家腐败的集中領域,而高层腐败和司法腐败严重则是其重要特点。中东欧国家的经验表明,引入“民主制度”与“市场经济”并不是建构“清廉国家”的充分条件。一个国家只有在法治程度良好的条件下,民主制度才有利于打击腐败。若法治环境恶劣,民主制度反而容易引发腐败。撇开背景因素,将计划管制或自由市场的任一方归结为腐败的根源性因素都是不妥的,相对于政府支出的规模,政府支出的类型更应该得到关注。真正对反腐败起到核心作用的因素是法治程度,改善法治环境是打击腐败的关键点。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 年第1期)
责任编校 王学青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 年第1期)
责任编校 王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