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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事公益违法现象的严重化,我国民事诉讼原告一元化结构成了民事公益诉讼之障碍.本文从理论依据入手,结合对国外立法的考察,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的主张,即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但受公益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和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且任何关心公益的公民、相关团体、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代表国家或公众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全面周密地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