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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罪名体系为依托,结合近年来典型判例,归纳P2P平台、投资人和借款人可能犯罪形态,对实务中罪名认定中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呼吁行政监管体系先行,明确刑法对金融秩序规制的补充和谦抑性,建议我国取消对民间直接融资的限制,以完善适当的监管体系为依托,充分发挥新经济模式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