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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一位年轻的同事向我诉苦:刚买房才几天,就有不同的地产中介不断打电话问他要不要出售或出租,令他不胜烦扰。
央视日前披露,一家广告公司竟掌握中国2.5亿手机用户的信息。目前中国手机用户也就5亿,其中一半用户的资料被掌握了!
近来听到不少人反映,上学报名、找工作、买房、买车……无处不是强制性要求填写大堆表格,其中的项目,不仅涉及个人的基本情况,甚至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个人财产情况等等都要老实交代,私密性信息不再“私密”。为了存档需要也可以理解,但若管理档案资料的人不那么负责,又或者为利益所诱,把资料卖给怀有不同目的的个人或组织,会造成怎样的后果?
然而,当事人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也不知如何抗议,如何得到保护,又如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能为公民提供个人隐私权的有效保护,那些恶意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也难以受到惩罚。
个人信息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个人信息与物权相关,而且往往直接关系到物权的安全与否。《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传媒的日益发达、网络技术越来越先进,我们处于这样的现状:个人信息所蕴涵的财产价值事实上往往是由商家独占的。这使几乎每个人都随时可能被商家列入“黑名单”,甚至成为心怀不轨者伺机下手的对象。
据媒体报道,首位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公开自己的手机号码后,来自全国各地的电话一小时就有过千个,几乎将她的手机打爆。而且,胡小燕所服务的那家公司已经开始用她的手机号码来做广告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公民本人许可,公开其个人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然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基本上仅限于对人格权的保护,缺乏對财产权的保护。也就是说,个人信息被他人公开或出卖用于牟利,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司法救济。如果不加紧这方面的立法工作,长此以往,将使物权法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处于暴露和危险的境地。
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也是民主社会,重要特点之一是对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而对个人私隐性的信息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包括银行对个人进行的征信活动,也须充分尊重公民的隐私权。
纵观世界,越是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就越是严格而且规范。美国于1974年12月通过了《隐私权法》,1979年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并形成了《私生活秘密法》,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英、法、德等国也同样重视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香港特区为了保护居民的隐私权,也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将公民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权利予以立法保护,是以人为本的题中之义。据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规已在草拟和讨论中。笔者希望人们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也希望有关立法部门尽快通过强化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法规。
(作者系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央视日前披露,一家广告公司竟掌握中国2.5亿手机用户的信息。目前中国手机用户也就5亿,其中一半用户的资料被掌握了!
近来听到不少人反映,上学报名、找工作、买房、买车……无处不是强制性要求填写大堆表格,其中的项目,不仅涉及个人的基本情况,甚至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个人财产情况等等都要老实交代,私密性信息不再“私密”。为了存档需要也可以理解,但若管理档案资料的人不那么负责,又或者为利益所诱,把资料卖给怀有不同目的的个人或组织,会造成怎样的后果?
然而,当事人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也不知如何抗议,如何得到保护,又如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能为公民提供个人隐私权的有效保护,那些恶意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也难以受到惩罚。
个人信息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个人信息与物权相关,而且往往直接关系到物权的安全与否。《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传媒的日益发达、网络技术越来越先进,我们处于这样的现状:个人信息所蕴涵的财产价值事实上往往是由商家独占的。这使几乎每个人都随时可能被商家列入“黑名单”,甚至成为心怀不轨者伺机下手的对象。
据媒体报道,首位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公开自己的手机号码后,来自全国各地的电话一小时就有过千个,几乎将她的手机打爆。而且,胡小燕所服务的那家公司已经开始用她的手机号码来做广告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公民本人许可,公开其个人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然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基本上仅限于对人格权的保护,缺乏對财产权的保护。也就是说,个人信息被他人公开或出卖用于牟利,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司法救济。如果不加紧这方面的立法工作,长此以往,将使物权法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处于暴露和危险的境地。
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也是民主社会,重要特点之一是对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而对个人私隐性的信息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包括银行对个人进行的征信活动,也须充分尊重公民的隐私权。
纵观世界,越是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就越是严格而且规范。美国于1974年12月通过了《隐私权法》,1979年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并形成了《私生活秘密法》,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英、法、德等国也同样重视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香港特区为了保护居民的隐私权,也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将公民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权利予以立法保护,是以人为本的题中之义。据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规已在草拟和讨论中。笔者希望人们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也希望有关立法部门尽快通过强化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法规。
(作者系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