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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纸《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杨森与当地运管所展开了长达六年的诉讼对抗。这六年官司他有赢有输,公司却已经名存实亡
在湖北省利川市,杨森已被当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视为“最不受欢迎的人”。
杨森系利川市民兴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兴公司)法定代表人,从2007年6月至今,因不满利川市运管所的行政行为,他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并“告赢”了利川市运管所,双方由此结下“梁子”。面对强大的行政执法权,最终,杨森以前的经营线路被利川市运管所吊销经营许可,民兴公司名存实亡、“命悬一线”。
双方的矛盾纠葛充满了戏剧性。
“不受理”、“不许可”于法无据
2003年,民兴公司依法取得了“利川至柏杨”、“利川至团堡”两条客运班线的经营许可。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后,民兴公司开始步入正常经营的轨道,截至2009年底,民兴公司实有客运车辆42台,经营客运线路6条,从业人员90余人,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波折出现在2006年。民兴公司经营的利川至团堡、柏杨、长坪、南坪、谋道等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于2006年7月31日届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兴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向利川市运管所提出了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
提交申请的当日,利川市运管所即以“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为由,对民兴公司作出了《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时任的利川市运管所领导认为,民兴公司提出申请的“6月23日”已经超过了“7月31日”届满期“三十日前”的期限。
“申请恰恰是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的期限内,运管所的不予受理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恶意曲解和玩弄。” 民兴公司于2006年7月21日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杨森第一次与利川市运管所“对簿公堂”。
利川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利川市运管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判决利川市运管所撤销对民兴公司作出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败诉后,利川市运管所并不甘心,虽然受理了民兴公司的申请,但不久后又对民兴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理由与之前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完全一致——“延续经营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这简直就是一种流氓式的行政行为!”杨森愤怒了,对利川市运管所“不予许可”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利川市法院再次认定利川市运管所作出的不予许可的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判决撤销了利川市运管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利川市运管所不服,提出上诉,恩施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利川市运管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损害了民兴公司取得的信赖利益,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有“目的”
就在“不受理”、“不许可”民兴公司申请的同时,运管所对另一家出租车公司申请的运营班线悄无声息地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
杨森很快发现,这家出租车公司开行的班线与民兴公司之前运营的班线大部分运营里程重合,运管所的做法对民兴公司产生了“较大利害关系影响”,遂第三次将运管所告上法庭。
杨森诉称,利川市运管所对出租车公司的行政许可行为与民兴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利川市运管所在受理出租车公司行政许可申请后,没有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没有听取民兴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其行政许可程序违法,给民兴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运管所辩称,自己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体、程序均合法。
利川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利川市运管所对民兴公司的延续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和不予行政许可,但利川市运管所也未给民兴公司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于2006年11月16日以文件的形式通知民兴公司可以继续经营,民兴公司仍然是利川至南坪客运班线的经营者,依法缴纳运输管理费,并获取其经济利益,因此,民兴公司是利川市运管所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法院还认定,利川市运管所给第三人许可的利川至马坪的客运班线与民兴公司实际经营的利川至南坪客运班线大部分营运里程重合,利川市运管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涉及民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民兴公司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利川市运管所提出了申请和理由,利川市运管所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前,应该依法告知民兴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利川市运管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利川市法院撤销了利川市运管所因程序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审判决后,利川市运管所又上诉至恩施州中级法院,恩施州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川市运管所之所以不受理、不许可,是有目的的,谁都知道,拿到了线路经营许可,就意味着经济利益。时任运管所领导,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把民兴公司踢出局,不遗余力,为了维权,我多次将运管所告上法庭也是没有办法。”杨森告诉记者。
彻底“交恶”
法院撤销了利川市运管所“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行政行为后,民兴公司向利川市运管所郑重提出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但利川市运管所置若罔闻,不搭理杨森。杨森称,民兴公司拿到的生效判决犹如“废纸一张”。
面对利川市运管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和法定义务,杨森第四次提起了行政诉讼。
利川市法院认为,民兴公司向利川市运管所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后,利川市运管所应依照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许规定,但利川市运管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利川市法院判决“责令利川市运管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针对民兴公司提出的申请依法履行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
利川市运管所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服从错误判决”,提出上诉,但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
面对接二连三的“败诉”结局,利川市运管所“颜面尽失”,与杨森的关系彻底“交恶”。
……
漫长的行政诉讼维权之路从2006年一直持续到2009年6月。
依照法律规定,未获得延续经营的行政许可,相关经营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有趣的是,利川市运管所,既不办理民兴公司的注销手续,也不终止车辆运行,反而要求民兴公司的车辆作为紧急运力调配使用。
“我公司长时间内没有获得延续经营的行政许可,也就失去了经营的合法性,但是利川市运管所长期居然要求无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长期运行达三年多,不知道是谁给予他们这样的权力?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谁来承担责任?”杨森发出了这样的质疑。
“虽然运管所没有对民兴公司延续许可,但对民兴公司实行的是正常管理职能,管理模式也和以前一样,这主要是考虑满足老百姓的出行需要。”利川市运管所法制办主任牟方书代表运管所接受采访时这样解释。
更大的变故还在后头。
变故
由于利川市运管所迟迟没有对民兴公司作出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一些与民兴公司有线路承租合同的经营户对杨森开始丧失信心,不少承租经营户见杨森打了这么多场官司,与运管所关系紧张,认为杨森“不行了”,于是不再向民兴公司缴纳管理费,不再服从管理,民兴公司通知开会也不到场,这令杨森颇为头疼。
在这种上压下挤的环境下,杨森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起诉了不遵守约定的承租经营户,另一方面向有关部门反映利川市运管所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和法定职责的情况。
未获得延续经营的行政许可,就不存在经营的合法性,杨森认为安全责任重大,人命关天,他并不希望按照利川市运管所要求的“作为紧急运力调配使用”长期非法运行车辆。2008年6月13日,民兴公司分别向利川市政府、利川市交通局、利川市运管所送交报告,要求终止无牌无证客运车辆运行。
2008年7月10日,民兴公司再次向利川市交通局递交报告,请求交通局监督利川市运管所依法履职,避免出现长期没有合法正牌经营现象。
2008年8月11日,民兴公司再次向利川市政府、利川市交通局提交情况反映,请求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责成利川市运管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利川市运管所立即终止无牌车辆的营运行为。
2009年4月,民兴公司又向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书面报告,要求中止民兴公司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运行。利川市交警大队当时采取了暂扣车辆的措施,后经利川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对该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报告后,予以放行。
……
迫于各方压力,利川市运管所直到2009年10月28日和11月24日先后准许了民兴公司延续经营相关道路客运班线,最终作出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
“运管所的不依法行政行为,致使我公司长期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导致了民兴公司与一些承租户之间的民事诉讼,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杨森回忆说。
面对杨森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利川市运管所并不怯懦,民兴公司与承租户之间的民事纠纷,正好成为了利川市运管所的有效反击“借口”和手段。
基于增强客运安全因素考虑,2009年10月16日至于2009年12月24日,民兴公司四次向利川市运管所提出更换更高级别新车的申请,但遭到莫名的拒绝。
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手册》的相关规定,“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然而,利川市运管所却不同意更新。
利川市运管所在给民兴公司的书面回复中称,“你公司与原利川至柏杨线路的承租经营户的经营合同尚有1年零5个月到期。鉴于上述情况,经我所研究:你公司应妥善处理利川原利川至柏杨线路承租经营户的承租合同关系,减少和避免新的社会矛盾,拟定切实可行的原线路客车的更新方案后,方可按规定的形式要求提出更新车辆的申请”。
“这个理由很滑稽。我公司与承租人是民事纠纷,由相关的法律关系来调整。运管所作为一个行政管理机关,置安全隐患于不顾,以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拒绝更新车辆,进而挟制民兴公司,这也许正是时任运管所的个别领导最终想要的结果。”杨森说。
“当时我还不是运管所法制办主任,有一些情况不是很清楚。”谈及运管所拒绝更新新车的理由,利川市运营所法制办主任牟方书称。
信“法”不信“权”
运管所拒绝更新新车的回复最终给民兴公司埋下了祸根。
2009年12月15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以《危机四伏的中巴车》报道了利川客运市场的安全隐患。报道的第二天,利川市运管所对民兴公司14台客运车辆进行了综合检测,并以“整车不合格”为由,向民兴公司发出了责令停运通知书。
仅仅20天后,2010年1月6号,利川市运管所向民兴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民兴公司客运班线的行政许可。民兴公司最终被“扫地出局”,而利川市运管所作出吊销民兴公司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发现民兴公司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杨森认为,这是利川市运管所个别领导蓄谋已久的“报复性执法”,目的就是要彻底整垮民兴公司,“从2009年10月16日至于2009年12月24日,出于客运安全考虑,我四次向利川市运管所提出更换更高级别新车的申请,但都被无理拒绝,运管所个别领导为什么不同意更换新车,其目的何在?如果更换了新车,还会有安全隐患吗?”
从一开始的“不予受理”到“不予许可”,再到“不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最终“吊销民兴公司客运班线的行政许可”,杨森坚定地认为,利川市运管所是在搞“报复性执法”,其根本原因是“利益驱动”在作祟。
有据可查的是,2009年12月2日,利川市运管所为民兴公司核发了《道路运输证》和班车客运路线牌;但仅在一个月后,利川市运管所又吊销了民兴公司线路运行的行政许可。“如果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的法定条件,运管所会给民兴公司颁发这些行政许可证件吗?运管所个别领导不同意更换新车以消除安全隐患,最后反过头来以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由‘扣’民兴公司存在安全隐患的帽子。如此荒唐的事情,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杨森在接受采访时很是愤慨。
杨森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渠道再一次维权成功,不过,这一次,他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失败而告终,恩施州、利川市两级法院均维持了利川市运管所的处罚决定。
与此形成鲜明的对比,之前多次在上诉中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服从错误判决”的利川市运管所,在面对杨森向恩施州、利川市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时,均以“有法院判决”为依据,称运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问题”。
采访过程中,一名不愿具名的官员对于杨森接二连三提起的行政诉讼表示了“不理解”,“既想在运管所的手下干活谋生,还要和运管所打官司,真不知道他(杨森)是怎么想的。”
“我并不想和任何政府部门打官司,我只是在选择用法律渠道依法维权,在帮助和促进运管所依法行政。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多次提到要依法治国,我始终坚持做人要信‘法’不信‘权’,我宁可多掏‘官司费’,也不愿意去求人说情。没有我这样相信法制的人作出努力,就没有法制的进步”。采访结束之际,杨森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看法。
尽管最后一场行政诉讼已经败诉,但杨森并没有放弃,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访申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函告湖北省高院处理。
在湖北省利川市,杨森已被当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视为“最不受欢迎的人”。
杨森系利川市民兴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兴公司)法定代表人,从2007年6月至今,因不满利川市运管所的行政行为,他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并“告赢”了利川市运管所,双方由此结下“梁子”。面对强大的行政执法权,最终,杨森以前的经营线路被利川市运管所吊销经营许可,民兴公司名存实亡、“命悬一线”。
双方的矛盾纠葛充满了戏剧性。
“不受理”、“不许可”于法无据
2003年,民兴公司依法取得了“利川至柏杨”、“利川至团堡”两条客运班线的经营许可。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后,民兴公司开始步入正常经营的轨道,截至2009年底,民兴公司实有客运车辆42台,经营客运线路6条,从业人员90余人,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波折出现在2006年。民兴公司经营的利川至团堡、柏杨、长坪、南坪、谋道等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于2006年7月31日届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兴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向利川市运管所提出了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
提交申请的当日,利川市运管所即以“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为由,对民兴公司作出了《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时任的利川市运管所领导认为,民兴公司提出申请的“6月23日”已经超过了“7月31日”届满期“三十日前”的期限。
“申请恰恰是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的期限内,运管所的不予受理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恶意曲解和玩弄。” 民兴公司于2006年7月21日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杨森第一次与利川市运管所“对簿公堂”。
利川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利川市运管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判决利川市运管所撤销对民兴公司作出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败诉后,利川市运管所并不甘心,虽然受理了民兴公司的申请,但不久后又对民兴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理由与之前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完全一致——“延续经营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这简直就是一种流氓式的行政行为!”杨森愤怒了,对利川市运管所“不予许可”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利川市法院再次认定利川市运管所作出的不予许可的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判决撤销了利川市运管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利川市运管所不服,提出上诉,恩施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利川市运管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损害了民兴公司取得的信赖利益,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有“目的”
就在“不受理”、“不许可”民兴公司申请的同时,运管所对另一家出租车公司申请的运营班线悄无声息地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
杨森很快发现,这家出租车公司开行的班线与民兴公司之前运营的班线大部分运营里程重合,运管所的做法对民兴公司产生了“较大利害关系影响”,遂第三次将运管所告上法庭。
杨森诉称,利川市运管所对出租车公司的行政许可行为与民兴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利川市运管所在受理出租车公司行政许可申请后,没有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没有听取民兴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其行政许可程序违法,给民兴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运管所辩称,自己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体、程序均合法。
利川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利川市运管所对民兴公司的延续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和不予行政许可,但利川市运管所也未给民兴公司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于2006年11月16日以文件的形式通知民兴公司可以继续经营,民兴公司仍然是利川至南坪客运班线的经营者,依法缴纳运输管理费,并获取其经济利益,因此,民兴公司是利川市运管所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法院还认定,利川市运管所给第三人许可的利川至马坪的客运班线与民兴公司实际经营的利川至南坪客运班线大部分营运里程重合,利川市运管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涉及民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民兴公司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利川市运管所提出了申请和理由,利川市运管所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前,应该依法告知民兴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利川市运管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利川市法院撤销了利川市运管所因程序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审判决后,利川市运管所又上诉至恩施州中级法院,恩施州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川市运管所之所以不受理、不许可,是有目的的,谁都知道,拿到了线路经营许可,就意味着经济利益。时任运管所领导,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把民兴公司踢出局,不遗余力,为了维权,我多次将运管所告上法庭也是没有办法。”杨森告诉记者。
彻底“交恶”
法院撤销了利川市运管所“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行政行为后,民兴公司向利川市运管所郑重提出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但利川市运管所置若罔闻,不搭理杨森。杨森称,民兴公司拿到的生效判决犹如“废纸一张”。
面对利川市运管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和法定义务,杨森第四次提起了行政诉讼。
利川市法院认为,民兴公司向利川市运管所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后,利川市运管所应依照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许规定,但利川市运管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利川市法院判决“责令利川市运管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针对民兴公司提出的申请依法履行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
利川市运管所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服从错误判决”,提出上诉,但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
面对接二连三的“败诉”结局,利川市运管所“颜面尽失”,与杨森的关系彻底“交恶”。
……
漫长的行政诉讼维权之路从2006年一直持续到2009年6月。
依照法律规定,未获得延续经营的行政许可,相关经营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有趣的是,利川市运管所,既不办理民兴公司的注销手续,也不终止车辆运行,反而要求民兴公司的车辆作为紧急运力调配使用。
“我公司长时间内没有获得延续经营的行政许可,也就失去了经营的合法性,但是利川市运管所长期居然要求无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长期运行达三年多,不知道是谁给予他们这样的权力?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谁来承担责任?”杨森发出了这样的质疑。
“虽然运管所没有对民兴公司延续许可,但对民兴公司实行的是正常管理职能,管理模式也和以前一样,这主要是考虑满足老百姓的出行需要。”利川市运管所法制办主任牟方书代表运管所接受采访时这样解释。
更大的变故还在后头。
变故
由于利川市运管所迟迟没有对民兴公司作出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一些与民兴公司有线路承租合同的经营户对杨森开始丧失信心,不少承租经营户见杨森打了这么多场官司,与运管所关系紧张,认为杨森“不行了”,于是不再向民兴公司缴纳管理费,不再服从管理,民兴公司通知开会也不到场,这令杨森颇为头疼。
在这种上压下挤的环境下,杨森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起诉了不遵守约定的承租经营户,另一方面向有关部门反映利川市运管所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和法定职责的情况。
未获得延续经营的行政许可,就不存在经营的合法性,杨森认为安全责任重大,人命关天,他并不希望按照利川市运管所要求的“作为紧急运力调配使用”长期非法运行车辆。2008年6月13日,民兴公司分别向利川市政府、利川市交通局、利川市运管所送交报告,要求终止无牌无证客运车辆运行。
2008年7月10日,民兴公司再次向利川市交通局递交报告,请求交通局监督利川市运管所依法履职,避免出现长期没有合法正牌经营现象。
2008年8月11日,民兴公司再次向利川市政府、利川市交通局提交情况反映,请求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责成利川市运管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利川市运管所立即终止无牌车辆的营运行为。
2009年4月,民兴公司又向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书面报告,要求中止民兴公司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运行。利川市交警大队当时采取了暂扣车辆的措施,后经利川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对该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报告后,予以放行。
……
迫于各方压力,利川市运管所直到2009年10月28日和11月24日先后准许了民兴公司延续经营相关道路客运班线,最终作出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
“运管所的不依法行政行为,致使我公司长期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导致了民兴公司与一些承租户之间的民事诉讼,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杨森回忆说。
面对杨森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利川市运管所并不怯懦,民兴公司与承租户之间的民事纠纷,正好成为了利川市运管所的有效反击“借口”和手段。
基于增强客运安全因素考虑,2009年10月16日至于2009年12月24日,民兴公司四次向利川市运管所提出更换更高级别新车的申请,但遭到莫名的拒绝。
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手册》的相关规定,“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然而,利川市运管所却不同意更新。
利川市运管所在给民兴公司的书面回复中称,“你公司与原利川至柏杨线路的承租经营户的经营合同尚有1年零5个月到期。鉴于上述情况,经我所研究:你公司应妥善处理利川原利川至柏杨线路承租经营户的承租合同关系,减少和避免新的社会矛盾,拟定切实可行的原线路客车的更新方案后,方可按规定的形式要求提出更新车辆的申请”。
“这个理由很滑稽。我公司与承租人是民事纠纷,由相关的法律关系来调整。运管所作为一个行政管理机关,置安全隐患于不顾,以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拒绝更新车辆,进而挟制民兴公司,这也许正是时任运管所的个别领导最终想要的结果。”杨森说。
“当时我还不是运管所法制办主任,有一些情况不是很清楚。”谈及运管所拒绝更新新车的理由,利川市运营所法制办主任牟方书称。
信“法”不信“权”
运管所拒绝更新新车的回复最终给民兴公司埋下了祸根。
2009年12月15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以《危机四伏的中巴车》报道了利川客运市场的安全隐患。报道的第二天,利川市运管所对民兴公司14台客运车辆进行了综合检测,并以“整车不合格”为由,向民兴公司发出了责令停运通知书。
仅仅20天后,2010年1月6号,利川市运管所向民兴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民兴公司客运班线的行政许可。民兴公司最终被“扫地出局”,而利川市运管所作出吊销民兴公司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发现民兴公司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杨森认为,这是利川市运管所个别领导蓄谋已久的“报复性执法”,目的就是要彻底整垮民兴公司,“从2009年10月16日至于2009年12月24日,出于客运安全考虑,我四次向利川市运管所提出更换更高级别新车的申请,但都被无理拒绝,运管所个别领导为什么不同意更换新车,其目的何在?如果更换了新车,还会有安全隐患吗?”
从一开始的“不予受理”到“不予许可”,再到“不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最终“吊销民兴公司客运班线的行政许可”,杨森坚定地认为,利川市运管所是在搞“报复性执法”,其根本原因是“利益驱动”在作祟。
有据可查的是,2009年12月2日,利川市运管所为民兴公司核发了《道路运输证》和班车客运路线牌;但仅在一个月后,利川市运管所又吊销了民兴公司线路运行的行政许可。“如果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的法定条件,运管所会给民兴公司颁发这些行政许可证件吗?运管所个别领导不同意更换新车以消除安全隐患,最后反过头来以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由‘扣’民兴公司存在安全隐患的帽子。如此荒唐的事情,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杨森在接受采访时很是愤慨。
杨森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渠道再一次维权成功,不过,这一次,他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失败而告终,恩施州、利川市两级法院均维持了利川市运管所的处罚决定。
与此形成鲜明的对比,之前多次在上诉中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服从错误判决”的利川市运管所,在面对杨森向恩施州、利川市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时,均以“有法院判决”为依据,称运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问题”。
采访过程中,一名不愿具名的官员对于杨森接二连三提起的行政诉讼表示了“不理解”,“既想在运管所的手下干活谋生,还要和运管所打官司,真不知道他(杨森)是怎么想的。”
“我并不想和任何政府部门打官司,我只是在选择用法律渠道依法维权,在帮助和促进运管所依法行政。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多次提到要依法治国,我始终坚持做人要信‘法’不信‘权’,我宁可多掏‘官司费’,也不愿意去求人说情。没有我这样相信法制的人作出努力,就没有法制的进步”。采访结束之际,杨森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看法。
尽管最后一场行政诉讼已经败诉,但杨森并没有放弃,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访申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函告湖北省高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