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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1979年刑法而言,1997年刑法典谨慎地选择了客观主义,偏重于结果无价值论。上述变化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但是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人实施,刑罚由犯罪人承受,对犯罪人科处刑罚完全不考虑或不顾及人身危险性不利于教育犯罪人回归社会。倡导在司法实践中将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考虑因素之一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也应该予以限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通过程序控制在上述限制过程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