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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检察委员会在检察工作中的业务决策地位和决策方式,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提高检委会的职能和作用,高检院制订修改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检察委员会制度。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讨论重大案件和有关检察业务工作重大问题的常设议事机构,在检察业务建设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不仅直接关系到检委会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更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目前,检察委员会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发挥。
一、检察委员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不健全,职能发挥不充分
为保证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检察院应当设置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但是目前许多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机构设置很不健全。有的基层检察院因为人员少,就没有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或专职委员,或者虽然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大都由院办公室或法律政策研究室兼职。邢台市目前4个院还没有设立专职委员。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一是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二是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提出审核意见;三是对检察委员会决定进行督办。当前,即使有些检察院设置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能,这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制约了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二)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不明确
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是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由于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没有详细解释,在执行中存在两种问题:一是有些应该提请讨论决定的案件,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故意避开检察委员会程序而作出决定;二是有些不应该提请讨论决定的案件,办案人员害怕承担责任却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虽然这些案件案情有时并不复杂,但检察委员会还是需要开会讨论这类案件,既导致了检察委员会负担的加重,又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
(三)没有形成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及时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法定期限内讨论决定有关重大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可实行例会制度。”司法实践中,由于实际工作的突然性和时效性,绝大多数检察院并未实行例会制度,检察委员会议事更多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四)议事程序不规范
检委会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就是检委会会议。检委会成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也主要是在会议上完成,即对决策对象的审查、分析、讨论、提出决策意见都是在会议上完成,这要求参与决策的人员对决策对象有着细致清楚的了解,并有充分的准备。由于目前,多是临时召开召开检委会,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检察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的具体事宜,缺乏会前的调查、研究,缺少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了解和研究,很难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检委会讨论案件时往往容易仅凭业务承办人的案情介绍就盲目表态,而对执法行为的公正性难以形成有效监督,从而影响了检委会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检察委员会的定位不准确
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了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常设业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业务事项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基层院的检察委员会只研究案件,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具体研究事关检察工作大局的重大问题和业务情况,则由院党组会研究。由于检察委员会与党组会存在着定位不清、职能重叠的情形,致使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机关中应有地位和作用未得到完全发挥。
二、提高检委会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的建议
(一)按要求设置检委会办事机构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其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是解决检察委员会工作质量不高的有效途径。设立检察委员会专门办事机构,是检察委员会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检察委员会所肩负的职责之所需。检察院应当设置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和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把业务精湛、理论丰富的人员选拔出来任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同时兼任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时,加强检察委员会委员素质建设,从具备一定任职年限的、具备过硬业务和政治素质的检察官中,经过民主集中程序公开竞争产生,保证检察委员会的质量。
(二)充分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作用
对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讨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在报检察长决定前,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属于议事范围,程序是否符合议事要求,具体事宜是否达到议事标准等。需要检察委员会研究的事情,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拟办方案和具体的法律分析意见供检察委员会参考,并在会议两天前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检委会委员审查。
(三)明确界定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细化检察委员会职责和权力的规定,明确“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界定和内涵,明确检察委员会与党组会的议事范围。既要防止把不属于检察委员会审议范围的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又要防止通过其他决策渠道取代检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从制度上区分党组会和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的边界,理顺检察机关内部决策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的奖惩机制
为了调动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积极性、增加检委会委员的工作责任心,必须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要充分发挥检委会委员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知识。对于那些恪尽职守、议事效率高、议事质量好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及时给予奖励或提拔。要对于那些工作责任心不强、议事质量差、议事效率低的检察委员会成员,应当取消其检察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五)落实检察委员会例会和学习相结合制度
检察委员會例会制度是保证检委会及时有效研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事项的重要措施,要增强贯彻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改变长期不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的现象。建立检察委员会例会和学习相结合制度,在不需要召开检委会的情况下组织检委会委员学习,将检察委员会例会与学习相结合,使例会制度常规化,同时也确保学习的落实。通过学习,增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新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议事决策能力,确保检察委员会决策水平不断适应司法实践需要。
(六)建立决策执行监督制度
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予以执行。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是其一项重要任务。要建立健全检委会决定执行督查制度,保障检委会决定及时、正确地得到执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定期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州 番禺区 511400)
一、检察委员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不健全,职能发挥不充分
为保证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检察院应当设置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但是目前许多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机构设置很不健全。有的基层检察院因为人员少,就没有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或专职委员,或者虽然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大都由院办公室或法律政策研究室兼职。邢台市目前4个院还没有设立专职委员。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一是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二是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提出审核意见;三是对检察委员会决定进行督办。当前,即使有些检察院设置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能,这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制约了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二)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不明确
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是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由于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没有详细解释,在执行中存在两种问题:一是有些应该提请讨论决定的案件,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故意避开检察委员会程序而作出决定;二是有些不应该提请讨论决定的案件,办案人员害怕承担责任却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虽然这些案件案情有时并不复杂,但检察委员会还是需要开会讨论这类案件,既导致了检察委员会负担的加重,又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
(三)没有形成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及时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法定期限内讨论决定有关重大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可实行例会制度。”司法实践中,由于实际工作的突然性和时效性,绝大多数检察院并未实行例会制度,检察委员会议事更多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四)议事程序不规范
检委会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就是检委会会议。检委会成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也主要是在会议上完成,即对决策对象的审查、分析、讨论、提出决策意见都是在会议上完成,这要求参与决策的人员对决策对象有着细致清楚的了解,并有充分的准备。由于目前,多是临时召开召开检委会,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检察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的具体事宜,缺乏会前的调查、研究,缺少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了解和研究,很难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检委会讨论案件时往往容易仅凭业务承办人的案情介绍就盲目表态,而对执法行为的公正性难以形成有效监督,从而影响了检委会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检察委员会的定位不准确
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了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常设业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业务事项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基层院的检察委员会只研究案件,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具体研究事关检察工作大局的重大问题和业务情况,则由院党组会研究。由于检察委员会与党组会存在着定位不清、职能重叠的情形,致使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机关中应有地位和作用未得到完全发挥。
二、提高检委会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的建议
(一)按要求设置检委会办事机构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其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是解决检察委员会工作质量不高的有效途径。设立检察委员会专门办事机构,是检察委员会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检察委员会所肩负的职责之所需。检察院应当设置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和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把业务精湛、理论丰富的人员选拔出来任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同时兼任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时,加强检察委员会委员素质建设,从具备一定任职年限的、具备过硬业务和政治素质的检察官中,经过民主集中程序公开竞争产生,保证检察委员会的质量。
(二)充分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作用
对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讨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在报检察长决定前,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属于议事范围,程序是否符合议事要求,具体事宜是否达到议事标准等。需要检察委员会研究的事情,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拟办方案和具体的法律分析意见供检察委员会参考,并在会议两天前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检委会委员审查。
(三)明确界定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细化检察委员会职责和权力的规定,明确“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界定和内涵,明确检察委员会与党组会的议事范围。既要防止把不属于检察委员会审议范围的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又要防止通过其他决策渠道取代检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从制度上区分党组会和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的边界,理顺检察机关内部决策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的奖惩机制
为了调动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积极性、增加检委会委员的工作责任心,必须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要充分发挥检委会委员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知识。对于那些恪尽职守、议事效率高、议事质量好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及时给予奖励或提拔。要对于那些工作责任心不强、议事质量差、议事效率低的检察委员会成员,应当取消其检察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五)落实检察委员会例会和学习相结合制度
检察委员會例会制度是保证检委会及时有效研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事项的重要措施,要增强贯彻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改变长期不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的现象。建立检察委员会例会和学习相结合制度,在不需要召开检委会的情况下组织检委会委员学习,将检察委员会例会与学习相结合,使例会制度常规化,同时也确保学习的落实。通过学习,增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新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议事决策能力,确保检察委员会决策水平不断适应司法实践需要。
(六)建立决策执行监督制度
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予以执行。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是其一项重要任务。要建立健全检委会决定执行督查制度,保障检委会决定及时、正确地得到执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定期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州 番禺区 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