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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地区)金融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情况
(一)菲律宾——过于集中、布局不合理、金融创新不足及担保体系不完善等四大因素导致金融改革后金融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收效甚微。
菲律宾在上世纪80年代进行金融改革后,金融机构的业务功能得以拓展且更规范,但专业化程度降低,支持实体经济收效甚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行过于集中,阻碍资金流向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自由化改革后,菲律宾银行集中和垄断日益增强,后果之一就是促进了垄断价格的实行,致使银企集团所有者获得了高额垄断利润。虽然菲律宾政府在717号法和6977号法中要求所有金融机构把25%的增量贷款发放给农业部门(也可购买政府债券来代替)和把10%的贷款发放给小企业。但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高交易成本,加之从贷款中获得的收益低于垄断利润,因此宁愿购买合适的政府债券来满足这些法律要求,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放贷款。二是银行布局不合理,致使小规模实体经济只能依赖非正规金融。金融自由化改革后,菲律宾中小金融机构数目不断增加,但银行密度分布不均,首都马尼拉与欠发达地区两极分化(马尼拉是中部吕宋岛的40多倍,是阿马拉地区的300倍),小规模实体经济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根据Lamberte(1990)的研究发现54%的小企业靠自己的积蓄创办新企业,62%的靠内源融资扩大业务规模。农村信贷政策委员会(ACPC)对1996-2002年农户和渔民的调查,农户和渔民从正规金融借款的份额虽略有上升,但非正规金融仍是主融资渠道,约占60%。三是金融创新不足,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及农业等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1999年菲律宾农业信贷政策委员会召开系列专题研讨会得出结论:尽管进行了金融自由化改革,银行仍旧不愿发放农渔业贷款。四是担保体系不完善,难以保证中小企业和农户等实体经济的融资需要。1986年阿基诺政府先后取消42个农业贷款补贴项目,把剩余的农业补贴项目整合成综合性农业贷款基金(CALF),为农户和小企业在向私有银行和政府专业银行融资时提供担保,同时成立信贷担保基金会,鼓励银行向没有合格抵押品的小额借款者发放贷款。然而由于政府担保机构准备金不足,难以补偿不良贷款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银行继续要求客户提供诸如房地产之类的抵押品,信贷担保计划收效甚微。
(二)台湾——以独具特色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为核心,规范化的民间金融为补充,有效缓解了中小型实体经济融资难。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台湾经济的发展,经过30多年的调整与改革,台湾基本形成了一个与中小企业经济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包括中小企业银行与基层金融机构两部分。1976年7月台湾中小企业银行正式成立,其服务对象集中于那些具有发展潜力,但缺乏资金难以从一般商业银行取得信贷的中小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专项低息贷款,规定对大型企业的授信不得超过其融资总额的5%。1987-1989年,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比例在70%以上,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主渠道。中小企业银行在发展与完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大大促进了中小企业的迅速成长。中小企业金融体系主要由三个环节构成:一是中小企业专业银行,专门办理中小企业资本支出贷款与中小企业周转金贷款转融资;二是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对具有发展潜力但担保品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三是省属行库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对选择策略性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予以综合辅导并协助其融资。这对缓和中小企业遭受经济衰退冲击,提供稳定的融资环境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另外针对民间融资活跃,且其融资对象大多为中小型实体经济,在1999年4月,台湾由“立法院”通过了“民法债编”,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民间合会的定义、契约条款、竞标程序、会首会员责任义务等作出了详尽规范,从而将民间金融法典化,使得民间金融活动成为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有益补充。
(三)韩国——采用“专业化银行+政府窗口指导+信用担保基金”的金融支持模式,最大程度保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
韩国目前服务于中小企业、地方经济和农村经济的中小金融机构有地方银行、中小企业银行等。朝鲜战争后,韩国政府一直将重点放在经济发展上。60年代初商工部设立中小企业课和建立中小企业银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70年代出口替代战略实施后,中小企业银行支持出口加工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但随后韩国政府更加重视大企业在商品出口中的份额和重化工业优先发展,中小企业(特别是从事内销产品生产的中小企业)面临的环境比较被动。80年代中期后,韩国注重社会均衡发展,中小企业地位得到了确认,政府通过窗口指导和建立了相应的信用担保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如韩国银行要求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80%、本国商业银行的45%、外资银行的25%投向中小企业。1987年,根据《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法》,韩国技术信用保证基金专门支持高科技特别是初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小企业在韩国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众多基金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同时,1976年依据《信用担保基金法》成立韩国信用担保基金,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目的是为有发展前途、缺乏有形抵押品的工商企业提供负债担保。信用担保基金以中小企业为重点,资金来源:一是历年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二是各金融机构每年按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0.2%缴纳的信用保证基金附加费,三是累积结转余额。到2004年末,韩国信用保证金资本额为3.203万亿韩元,在中小企业信贷体系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担保余额平均占到贷款余额的20%以上。
(四)印度——依据自身国情,量身定制“小工业开发银行”,并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与信用担保基金,为金融支持小型实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印度金融体系较为复杂,为中小企业、农户及贫困人群融资的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邦一级的开发银行40多家、地区农村银行、遍布全国的合作银行以及一些准金融机构。印度小工业由数量众多的小企业组成,是非常有活力的产业,在印度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帮助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印度政府颁布了《印度小工业开发银行法》,于1990年4月设立了印度小工业开发银行。该法令规定其作用主要是“促进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核心金融机构,并协调相关机构的职能,更好地为小企业服务”。该银行在运营中比较关注增强对小规模产业的金融支持,支持的业务范围是小规模产业,也包括微型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人。通过一系列支持模式扶持小规模产业,满足开展新项目、升级技术、扩张规模、多元化经营、提高质量、环境管理、现代化、开拓市场等要求;还帮助经营不善的小规模产业进行改良和恢复。近十年中,实行了26个新的资金支持计划,共有5种资金支持方式:一是直接金融支持,即对小企业进行直接的资金支持;二是票据信贷支持,即对小企业提供中短期的资金贴现支持;三是间接融资支持,即支持主要信贷机构向小企业提高贷款;四是国际融资支持,即确保小企业能以优惠的汇率换取外币,满足出口合同的要求;五是小额贷款支持,即建立由贷款金融机构组成的强大、持续而又可行的全国性网络,向贫困群体尤其是女性提供个人贷款。同时,为确保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印度储备银行确定了“优先发展行业贷款”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40%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其中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相关产业。如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由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和邦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再融资,也可购买印度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的债券。2007年7月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结束多年来由于缺乏第三方担保体系而引起的关于银行对小规模工业放款积极性不高的争论,切实提高商业金融机构对小规模工业的放款能力,印度小规模工业和乡村工业部正式建立了小规模工业信用担保基金,共投入了12.5亿卢比的启动基金。该基金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任何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小规模工业提供的设备贷款和运转资金贷款,只要其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250万卢比,则该基金提供担保比例不高于75%的信用担保,最长担保期限为5年。 二、各国(地区)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经验
(一)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是基础
从各国(地区)的经验可以看出,金融机构专业化的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效果。菲律宾在实行金融改革后,银行趋于集中与垄断,专业化程度降低,金融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效果反而下降。台湾、韩国以及印度等国家(地区)的金融体系各有不同,但均有一个共同点,即专门成立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金融机构。台湾与韩国专门成立中小企业银行,专注于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的发展;印度政府专门成立小工业开发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与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尚不多见。印度这一符合自身国情的尝试对各国政府的政策探索具有借鉴意义。特别是银行本身可以发行资本收益债券和吸收固定存款,在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上更为直接和有效。
(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是保证
信用担保体系是中小型实体经济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重要保证。韩国、印度的经验表明信用担保基金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功不可没。信用担保基金能用少量资金撬动10倍的银行信贷资金,更重要的是信用担保基金同时推动了中小企业整体信用的发展,逐步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监督交易体系,积累了比较丰富的中小企业信用记录,极大地解决了商业银行贷款交易中的信息不透明问题,也不断完善了信用担保体系,实现了企业与银行的“双赢”。
(三)合法化的民间金融为补充
台湾地区经验表明合法化的民间金融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益补充。民间金融一方面能以较高利息动员大量闲置资金,缓解中小型实体经济资金供求关系的紧张局面,从而在整体上提供资金使用效率,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能在整个经济增长时期将大量资金注入民营中小型实体经济,通过利息返还的形式使普通家庭能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提高,有助于经济在快速增长后仍能保持较高的收入分配公平程度,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四)健全的法律法规做保障
各国经验表明只有在相应的法律法规调节下,金融才能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为此许多国家将金融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职责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75年7月,台湾修正公布的专业银行条款,增列了中小企业银行一条,确立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地位。韩国制定了《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法》、《信用担保基金法》等法律为金融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印度制定了《印度小工业开发银行法》、《地区金融公司法》、《地区农村银行法案》等相关法律制度,目标是为金融印度中小型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各国(地区)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启示
(一)重视金融机构专业化的建设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虽不断发展壮大,但还没有一家真正专门为中小型实体经济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而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傍大款”现象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根本好转,中小型实体经济依旧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各国通过建设专门为中小型实体经济的金融机构来缓解融资难的经验,无疑给我们指明了一条破解中小型实体经济融资难的渠道,建议政府在这一方面可以进行有益的尝试。
(二)重视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信用担保体系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型实体经济融资至关重要。目前,我国虽然成立了许多信用担保公司,但组织形式分散,资本金不足,难以满足众多中小型实体经济融资的需求。因此,在没有全国统一的信用保证机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一家独立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全国性、非赢利性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三)重视民间金融“阳光大道”的建设
从“蒜你狠”、“姜你军”导致大蒜、生姜价格暴涨波及到鄂尔多斯、温州等地发生的民间借贷案,可以说都是民间资本“惹的祸”。目前,我国很大一部分民间资本正在四处流窜,进行“以钱生钱”游戏,不仅没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反而对实体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尽快出台法律措施,加快民间金融“阳光大道”的建设,如果民间资金能顺利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可通过有组织的渠道,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回报,这既解决了民间资金投资出路问题,也为当前中小型实体提供了急需的源头活水,增强了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
(四)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台湾、韩国、印度等国家或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涉及保障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有必要根据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一套可持续、稳定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只有使其法制化,才能使实体经济的发展获得金融机构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
(一)菲律宾——过于集中、布局不合理、金融创新不足及担保体系不完善等四大因素导致金融改革后金融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收效甚微。
菲律宾在上世纪80年代进行金融改革后,金融机构的业务功能得以拓展且更规范,但专业化程度降低,支持实体经济收效甚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行过于集中,阻碍资金流向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自由化改革后,菲律宾银行集中和垄断日益增强,后果之一就是促进了垄断价格的实行,致使银企集团所有者获得了高额垄断利润。虽然菲律宾政府在717号法和6977号法中要求所有金融机构把25%的增量贷款发放给农业部门(也可购买政府债券来代替)和把10%的贷款发放给小企业。但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高交易成本,加之从贷款中获得的收益低于垄断利润,因此宁愿购买合适的政府债券来满足这些法律要求,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放贷款。二是银行布局不合理,致使小规模实体经济只能依赖非正规金融。金融自由化改革后,菲律宾中小金融机构数目不断增加,但银行密度分布不均,首都马尼拉与欠发达地区两极分化(马尼拉是中部吕宋岛的40多倍,是阿马拉地区的300倍),小规模实体经济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根据Lamberte(1990)的研究发现54%的小企业靠自己的积蓄创办新企业,62%的靠内源融资扩大业务规模。农村信贷政策委员会(ACPC)对1996-2002年农户和渔民的调查,农户和渔民从正规金融借款的份额虽略有上升,但非正规金融仍是主融资渠道,约占60%。三是金融创新不足,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及农业等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1999年菲律宾农业信贷政策委员会召开系列专题研讨会得出结论:尽管进行了金融自由化改革,银行仍旧不愿发放农渔业贷款。四是担保体系不完善,难以保证中小企业和农户等实体经济的融资需要。1986年阿基诺政府先后取消42个农业贷款补贴项目,把剩余的农业补贴项目整合成综合性农业贷款基金(CALF),为农户和小企业在向私有银行和政府专业银行融资时提供担保,同时成立信贷担保基金会,鼓励银行向没有合格抵押品的小额借款者发放贷款。然而由于政府担保机构准备金不足,难以补偿不良贷款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银行继续要求客户提供诸如房地产之类的抵押品,信贷担保计划收效甚微。
(二)台湾——以独具特色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为核心,规范化的民间金融为补充,有效缓解了中小型实体经济融资难。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台湾经济的发展,经过30多年的调整与改革,台湾基本形成了一个与中小企业经济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包括中小企业银行与基层金融机构两部分。1976年7月台湾中小企业银行正式成立,其服务对象集中于那些具有发展潜力,但缺乏资金难以从一般商业银行取得信贷的中小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专项低息贷款,规定对大型企业的授信不得超过其融资总额的5%。1987-1989年,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比例在70%以上,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主渠道。中小企业银行在发展与完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大大促进了中小企业的迅速成长。中小企业金融体系主要由三个环节构成:一是中小企业专业银行,专门办理中小企业资本支出贷款与中小企业周转金贷款转融资;二是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对具有发展潜力但担保品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三是省属行库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对选择策略性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予以综合辅导并协助其融资。这对缓和中小企业遭受经济衰退冲击,提供稳定的融资环境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另外针对民间融资活跃,且其融资对象大多为中小型实体经济,在1999年4月,台湾由“立法院”通过了“民法债编”,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民间合会的定义、契约条款、竞标程序、会首会员责任义务等作出了详尽规范,从而将民间金融法典化,使得民间金融活动成为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有益补充。
(三)韩国——采用“专业化银行+政府窗口指导+信用担保基金”的金融支持模式,最大程度保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
韩国目前服务于中小企业、地方经济和农村经济的中小金融机构有地方银行、中小企业银行等。朝鲜战争后,韩国政府一直将重点放在经济发展上。60年代初商工部设立中小企业课和建立中小企业银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70年代出口替代战略实施后,中小企业银行支持出口加工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但随后韩国政府更加重视大企业在商品出口中的份额和重化工业优先发展,中小企业(特别是从事内销产品生产的中小企业)面临的环境比较被动。80年代中期后,韩国注重社会均衡发展,中小企业地位得到了确认,政府通过窗口指导和建立了相应的信用担保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如韩国银行要求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80%、本国商业银行的45%、外资银行的25%投向中小企业。1987年,根据《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法》,韩国技术信用保证基金专门支持高科技特别是初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小企业在韩国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众多基金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同时,1976年依据《信用担保基金法》成立韩国信用担保基金,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目的是为有发展前途、缺乏有形抵押品的工商企业提供负债担保。信用担保基金以中小企业为重点,资金来源:一是历年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二是各金融机构每年按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0.2%缴纳的信用保证基金附加费,三是累积结转余额。到2004年末,韩国信用保证金资本额为3.203万亿韩元,在中小企业信贷体系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担保余额平均占到贷款余额的20%以上。
(四)印度——依据自身国情,量身定制“小工业开发银行”,并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与信用担保基金,为金融支持小型实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印度金融体系较为复杂,为中小企业、农户及贫困人群融资的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邦一级的开发银行40多家、地区农村银行、遍布全国的合作银行以及一些准金融机构。印度小工业由数量众多的小企业组成,是非常有活力的产业,在印度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帮助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印度政府颁布了《印度小工业开发银行法》,于1990年4月设立了印度小工业开发银行。该法令规定其作用主要是“促进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核心金融机构,并协调相关机构的职能,更好地为小企业服务”。该银行在运营中比较关注增强对小规模产业的金融支持,支持的业务范围是小规模产业,也包括微型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人。通过一系列支持模式扶持小规模产业,满足开展新项目、升级技术、扩张规模、多元化经营、提高质量、环境管理、现代化、开拓市场等要求;还帮助经营不善的小规模产业进行改良和恢复。近十年中,实行了26个新的资金支持计划,共有5种资金支持方式:一是直接金融支持,即对小企业进行直接的资金支持;二是票据信贷支持,即对小企业提供中短期的资金贴现支持;三是间接融资支持,即支持主要信贷机构向小企业提高贷款;四是国际融资支持,即确保小企业能以优惠的汇率换取外币,满足出口合同的要求;五是小额贷款支持,即建立由贷款金融机构组成的强大、持续而又可行的全国性网络,向贫困群体尤其是女性提供个人贷款。同时,为确保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印度储备银行确定了“优先发展行业贷款”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40%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其中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相关产业。如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由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和邦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再融资,也可购买印度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的债券。2007年7月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结束多年来由于缺乏第三方担保体系而引起的关于银行对小规模工业放款积极性不高的争论,切实提高商业金融机构对小规模工业的放款能力,印度小规模工业和乡村工业部正式建立了小规模工业信用担保基金,共投入了12.5亿卢比的启动基金。该基金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任何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小规模工业提供的设备贷款和运转资金贷款,只要其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250万卢比,则该基金提供担保比例不高于75%的信用担保,最长担保期限为5年。 二、各国(地区)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经验
(一)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是基础
从各国(地区)的经验可以看出,金融机构专业化的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效果。菲律宾在实行金融改革后,银行趋于集中与垄断,专业化程度降低,金融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效果反而下降。台湾、韩国以及印度等国家(地区)的金融体系各有不同,但均有一个共同点,即专门成立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金融机构。台湾与韩国专门成立中小企业银行,专注于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的发展;印度政府专门成立小工业开发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与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尚不多见。印度这一符合自身国情的尝试对各国政府的政策探索具有借鉴意义。特别是银行本身可以发行资本收益债券和吸收固定存款,在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上更为直接和有效。
(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是保证
信用担保体系是中小型实体经济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重要保证。韩国、印度的经验表明信用担保基金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功不可没。信用担保基金能用少量资金撬动10倍的银行信贷资金,更重要的是信用担保基金同时推动了中小企业整体信用的发展,逐步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监督交易体系,积累了比较丰富的中小企业信用记录,极大地解决了商业银行贷款交易中的信息不透明问题,也不断完善了信用担保体系,实现了企业与银行的“双赢”。
(三)合法化的民间金融为补充
台湾地区经验表明合法化的民间金融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益补充。民间金融一方面能以较高利息动员大量闲置资金,缓解中小型实体经济资金供求关系的紧张局面,从而在整体上提供资金使用效率,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能在整个经济增长时期将大量资金注入民营中小型实体经济,通过利息返还的形式使普通家庭能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提高,有助于经济在快速增长后仍能保持较高的收入分配公平程度,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四)健全的法律法规做保障
各国经验表明只有在相应的法律法规调节下,金融才能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为此许多国家将金融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的职责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75年7月,台湾修正公布的专业银行条款,增列了中小企业银行一条,确立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地位。韩国制定了《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法》、《信用担保基金法》等法律为金融支持中小型实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印度制定了《印度小工业开发银行法》、《地区金融公司法》、《地区农村银行法案》等相关法律制度,目标是为金融印度中小型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各国(地区)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启示
(一)重视金融机构专业化的建设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虽不断发展壮大,但还没有一家真正专门为中小型实体经济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而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傍大款”现象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根本好转,中小型实体经济依旧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各国通过建设专门为中小型实体经济的金融机构来缓解融资难的经验,无疑给我们指明了一条破解中小型实体经济融资难的渠道,建议政府在这一方面可以进行有益的尝试。
(二)重视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信用担保体系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型实体经济融资至关重要。目前,我国虽然成立了许多信用担保公司,但组织形式分散,资本金不足,难以满足众多中小型实体经济融资的需求。因此,在没有全国统一的信用保证机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一家独立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全国性、非赢利性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三)重视民间金融“阳光大道”的建设
从“蒜你狠”、“姜你军”导致大蒜、生姜价格暴涨波及到鄂尔多斯、温州等地发生的民间借贷案,可以说都是民间资本“惹的祸”。目前,我国很大一部分民间资本正在四处流窜,进行“以钱生钱”游戏,不仅没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反而对实体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尽快出台法律措施,加快民间金融“阳光大道”的建设,如果民间资金能顺利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可通过有组织的渠道,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回报,这既解决了民间资金投资出路问题,也为当前中小型实体提供了急需的源头活水,增强了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
(四)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台湾、韩国、印度等国家或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涉及保障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有必要根据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一套可持续、稳定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只有使其法制化,才能使实体经济的发展获得金融机构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