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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论述了我国当前金融资源配置的现状,分析了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分配存在的严重问题,并从完善法制的角度分析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 金融资源 公平配置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金融资源的过度集中已经使得我国社会财富分配和经济发展的两极分化趋势日益加剧,损害了社会公平。在日益明显的两极分化中,我们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的构建维持一个基本的正义底线,使我们社会中的贫困群体,落后地区,弱势行业能有公平的机会获取金融资源。
一、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现状
(一)城乡差异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基业卓著。但就金融发展的地域结构看,中国金融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是非均衡发展的且呈加剧之势。中国金融系统在金融资源的分配上表现出了明显的城市化倾向,在我国城市存在较为健全的金融机构、发达的金融市场、丰富的金融工具,在各个层面远远领先于农村金融。
(二)区域差异大。
作为一个区域化特征明显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的金融资源分布存在着严重的区域性差异。近年来,随着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拉大,东部与中西部金融资源分布不均衡问题日渐突出。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集中着全国大部分金融资源,金融机构分布密度大,金融商品的供给相对充分,间接金融比较发达。而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金融资源较为稀缺,金融机构的数量稀少,贷款额度有限,间接金融规模较小。
(三)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差异大。
当我国的经济成分呈现出多元态势时,各个不同的经济主体在融资中应占据不同的位置。但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基本上以服务国有经济为主,非国有经济在融资体制中处于不利地位,经济结构与融资结构的不对称矛盾、信贷结构与需求的不对称矛盾日益显露。
二、金融资源配置不公的原因
(一)政府控制过度。
我国政府一向有控制金融资源的偏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正日渐明晰,逐渐从不该干预的领域有序退出,但在金融资源配置领域,政府的定位还不准确。中国的金融资源基本上由政府主导,金融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化倾向十分明显,无论是金融资源的价格,还是金融资源的数量、投向,基本上由政府权力主导,而非市场化法则来确定。政府控制金融资源作为特定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带来的不良后果也十分明显,可以说是造成中国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监管错位。
基于金融市场失灵,政府确实有必要进行金融监管。然而金融监管归根结底只是手段,目的是辅助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以实现资源高效配置。尽管由于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各国(或地区)法律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表述及实际做法有一定差异,但总的看来,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定位为:限制金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维护金融业的公平、有序竞争;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从整体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秩序,促进金融与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如果实践中金融监管偏离了上述目标,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资源配置功能,就说明制度的功能设计出现了错位。错位的金融监管是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重要原因。
(三)调控不当。
目前我国实行的金融调控更多以区域金融运行一体化为前提,强调金融政策的统一性。考虑到沿海省区作为推动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引擎和主力,其经济波动与我国整体经济的波动基本呈现一致性,所以我国宏观金融调控政策的制定更多的是以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运行为参照系。以发达地区作为统一金融调控政策制定的基础,虽然带来了政策制定和推行的便利,但也带来了因忽略地区差异造成的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由于不同区域的金融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区域的政策传导阻力又与其发达程度高度相关,落后地区的政策传导阻碍远大于发达地区,导致各地区对同一政策的反映不同。这就使统一货币政策尽管表面平等,但政策效应却不平等。整齐划一的金融政策可能有利于某些区域而不利于另外一些区域,按照一个标准,一个目标、一个模式制定的“一刀切”式宏观政策不仅没有使落后地区资金短缺、金融市场发育缓慢的状况得到改善,甚至还“雪上加霜”。
(四)立法缺失。
所谓扶持性的金融资源配置立法是指立法者为了弥补金融市场的逐利性缺陷。矫正国家金融管制带来的资源配置偏颇,使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地区、行业有机会获取金融资源而特别进行的给与其倾斜性保护的立法。扶持型金融资源配置立法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金融资源配置公平能否实现。目前我国扶持性金融资源配置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金融资源公平配置的法律保障
(一)建立包容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
包容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是指金融市场准入制度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多种所有制性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以保持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利润,而应是通过设立适当的门槛,适度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为各类型的金融機构提供公平合理的竞争起点。实践证明,不仅国有金融等正规形式的金融有存在的必要,以民间金融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正规金融也有存在的必要。
因此中国新一轮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放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管制,承认民间资本有进入金融领域的资格,这意味着必须设定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这需要打破现有金融市场准入的人为壁垒,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允许民间资本作为金融企业的第一大股东,获得企业的主导权、控制权。并且这一非偏袒性的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最终需要通过法律确认。
(二)构建公平的金融市场退出制度。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除了设置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外,还必须有健全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公平的金融市场退出制度是指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要遵循一致的市场退出原则,国家不对个别金融机构进行特别保护。是否退出金融市场的衡量标准是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意愿和客观经营情况,规模、所有制、类型不应成为金融机构退出金融市场的阻碍因素。不仅小型、非国有金融机构可以倒闭、破产、退出市场,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如果经营失败、经营不审慎,也同样可以被撤销、可以申请破产。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进行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构建。
(三)构建差异化金融市场调控制度。
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既有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也有经济欠发达的中部地区,还有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如果无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的货币化程度、资金的供求状况等宏观调控微观基础方面的客观差异,在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存在梯度性差别的不同地区采用同一目标、同一标准、同一措施进行宏观调控,恐怕难以实现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时的初衷甚至可能事与愿违。
鉴于上述原因,政府在制定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发展差异,根据区域金融的运行情况,采取差异化的金融调控方式与差异化的金融措施,改善目前从表面上看似平等,而实际上并不平等的金融发展外部条件。这样即有利于各个不同区域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整体的进步,也有利于经济发展梯度的最终消除,实现国家范围内的经济均衡发展。
我国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对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检视与改良,使它能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矫正市场配置的缺陷,使之能给与政府作用合理的定位,使它可以规范政府的资源配置行为,最终改善金融资源争夺中弱势行业、群体、地区的生存状态,消减现有资源配置失衡带来的负面效应,让更多的人分享金融发展的成果,实现金融公平,进而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的统一。
(作者单位: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付一书:《金融资源的流动与行政壁垒的约束》,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 年第 6 期。
[2]张杰:《中国的货币化进程、金融控制及改革困境》,载《经济研究》1997 年第 7 期
[3]郑新广、郑文:《金融资源配置与收入差距》,载《财经论丛》2007 年第 2 期
[4]陆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金融资源配置模式》,载《金融观察》2006 年第 10 期
[5]竇森:《我国金融资源的城乡配置问题研究》,载《经济问题》2009 年第 9 期。
[6]江春:《新金融制度学探索》,载《经济学动态》2002 年第 6 期
[7]蔡隽:《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模式分析》,载《商场现代化》2007 年第 11 期
关键词 金融资源 公平配置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金融资源的过度集中已经使得我国社会财富分配和经济发展的两极分化趋势日益加剧,损害了社会公平。在日益明显的两极分化中,我们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的构建维持一个基本的正义底线,使我们社会中的贫困群体,落后地区,弱势行业能有公平的机会获取金融资源。
一、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现状
(一)城乡差异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基业卓著。但就金融发展的地域结构看,中国金融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是非均衡发展的且呈加剧之势。中国金融系统在金融资源的分配上表现出了明显的城市化倾向,在我国城市存在较为健全的金融机构、发达的金融市场、丰富的金融工具,在各个层面远远领先于农村金融。
(二)区域差异大。
作为一个区域化特征明显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的金融资源分布存在着严重的区域性差异。近年来,随着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拉大,东部与中西部金融资源分布不均衡问题日渐突出。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集中着全国大部分金融资源,金融机构分布密度大,金融商品的供给相对充分,间接金融比较发达。而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金融资源较为稀缺,金融机构的数量稀少,贷款额度有限,间接金融规模较小。
(三)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差异大。
当我国的经济成分呈现出多元态势时,各个不同的经济主体在融资中应占据不同的位置。但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基本上以服务国有经济为主,非国有经济在融资体制中处于不利地位,经济结构与融资结构的不对称矛盾、信贷结构与需求的不对称矛盾日益显露。
二、金融资源配置不公的原因
(一)政府控制过度。
我国政府一向有控制金融资源的偏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正日渐明晰,逐渐从不该干预的领域有序退出,但在金融资源配置领域,政府的定位还不准确。中国的金融资源基本上由政府主导,金融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化倾向十分明显,无论是金融资源的价格,还是金融资源的数量、投向,基本上由政府权力主导,而非市场化法则来确定。政府控制金融资源作为特定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带来的不良后果也十分明显,可以说是造成中国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监管错位。
基于金融市场失灵,政府确实有必要进行金融监管。然而金融监管归根结底只是手段,目的是辅助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以实现资源高效配置。尽管由于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各国(或地区)法律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表述及实际做法有一定差异,但总的看来,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定位为:限制金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维护金融业的公平、有序竞争;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从整体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秩序,促进金融与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如果实践中金融监管偏离了上述目标,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资源配置功能,就说明制度的功能设计出现了错位。错位的金融监管是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重要原因。
(三)调控不当。
目前我国实行的金融调控更多以区域金融运行一体化为前提,强调金融政策的统一性。考虑到沿海省区作为推动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引擎和主力,其经济波动与我国整体经济的波动基本呈现一致性,所以我国宏观金融调控政策的制定更多的是以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运行为参照系。以发达地区作为统一金融调控政策制定的基础,虽然带来了政策制定和推行的便利,但也带来了因忽略地区差异造成的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由于不同区域的金融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区域的政策传导阻力又与其发达程度高度相关,落后地区的政策传导阻碍远大于发达地区,导致各地区对同一政策的反映不同。这就使统一货币政策尽管表面平等,但政策效应却不平等。整齐划一的金融政策可能有利于某些区域而不利于另外一些区域,按照一个标准,一个目标、一个模式制定的“一刀切”式宏观政策不仅没有使落后地区资金短缺、金融市场发育缓慢的状况得到改善,甚至还“雪上加霜”。
(四)立法缺失。
所谓扶持性的金融资源配置立法是指立法者为了弥补金融市场的逐利性缺陷。矫正国家金融管制带来的资源配置偏颇,使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地区、行业有机会获取金融资源而特别进行的给与其倾斜性保护的立法。扶持型金融资源配置立法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金融资源配置公平能否实现。目前我国扶持性金融资源配置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金融资源公平配置的法律保障
(一)建立包容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
包容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是指金融市场准入制度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多种所有制性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以保持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利润,而应是通过设立适当的门槛,适度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为各类型的金融機构提供公平合理的竞争起点。实践证明,不仅国有金融等正规形式的金融有存在的必要,以民间金融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正规金融也有存在的必要。
因此中国新一轮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放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管制,承认民间资本有进入金融领域的资格,这意味着必须设定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这需要打破现有金融市场准入的人为壁垒,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允许民间资本作为金融企业的第一大股东,获得企业的主导权、控制权。并且这一非偏袒性的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最终需要通过法律确认。
(二)构建公平的金融市场退出制度。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除了设置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外,还必须有健全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公平的金融市场退出制度是指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要遵循一致的市场退出原则,国家不对个别金融机构进行特别保护。是否退出金融市场的衡量标准是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意愿和客观经营情况,规模、所有制、类型不应成为金融机构退出金融市场的阻碍因素。不仅小型、非国有金融机构可以倒闭、破产、退出市场,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如果经营失败、经营不审慎,也同样可以被撤销、可以申请破产。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进行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构建。
(三)构建差异化金融市场调控制度。
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既有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也有经济欠发达的中部地区,还有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如果无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的货币化程度、资金的供求状况等宏观调控微观基础方面的客观差异,在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存在梯度性差别的不同地区采用同一目标、同一标准、同一措施进行宏观调控,恐怕难以实现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时的初衷甚至可能事与愿违。
鉴于上述原因,政府在制定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发展差异,根据区域金融的运行情况,采取差异化的金融调控方式与差异化的金融措施,改善目前从表面上看似平等,而实际上并不平等的金融发展外部条件。这样即有利于各个不同区域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整体的进步,也有利于经济发展梯度的最终消除,实现国家范围内的经济均衡发展。
我国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对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检视与改良,使它能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矫正市场配置的缺陷,使之能给与政府作用合理的定位,使它可以规范政府的资源配置行为,最终改善金融资源争夺中弱势行业、群体、地区的生存状态,消减现有资源配置失衡带来的负面效应,让更多的人分享金融发展的成果,实现金融公平,进而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的统一。
(作者单位: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付一书:《金融资源的流动与行政壁垒的约束》,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 年第 6 期。
[2]张杰:《中国的货币化进程、金融控制及改革困境》,载《经济研究》1997 年第 7 期
[3]郑新广、郑文:《金融资源配置与收入差距》,载《财经论丛》2007 年第 2 期
[4]陆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金融资源配置模式》,载《金融观察》2006 年第 10 期
[5]竇森:《我国金融资源的城乡配置问题研究》,载《经济问题》2009 年第 9 期。
[6]江春:《新金融制度学探索》,载《经济学动态》2002 年第 6 期
[7]蔡隽:《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模式分析》,载《商场现代化》2007 年第 1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