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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是人类生存繁衍的重要基础,是组成家庭的必备条件,因此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婚姻,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有其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对人类婚姻制度的研究可以是多方面、多角度的,本文拟通过对“婚”、“娶”、“妻”等汉字形体结构的分析,从一个侧面揭示远古人类的婚姻制度。
关键词:婚 娶 妻 婚姻制度
中图分类号:H313 文献标识码:A
婚姻是人类生存繁衍的重要基础,是组成家庭的必备条件。在儒家经典中,婚姻问题被视为家庭、社会的大事。《礼记·昏义》:“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祭丧,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关于婚姻的意义,《礼记·昏义》又说:“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一定的婚姻形式是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产物,是一定的制度和观念的具体表现。
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婚姻。不同时期的婚姻,有其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曾把人类婚姻发展演变的历史划分为五个阶段,即血婚制阶段、伙婚制阶段、偶婚制阶段、父权制阶段和专偶制阶段。但无论是群婚制、偶婚制,还是一夫一妻制,男婚女嫁都是人生经历的必要过程。汉字作为人类历史的活化石,自然会记录下远古人类婚姻家庭诸方面的情况。因此通过分析相关汉字,会使我们探寻到有关这方面的文化信息。
一 婚
通过汉字去探讨古代婚姻,首先就应该从“婚”字入手。《说文·女部》:“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从女从昏,昏亦声。”据此可知“婚”是个会意兼形声字。“婚”为什么要从“昏”呢?许慎似乎说了两个理由:一是礼制规定“娶妇以昏时”;二是“妇人阴也”。这第二个理由完全是臆说,不足为据。而第一个理由则为我们挖掘“婚”字的文化内涵提供了线索,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何谓“昏时”?甲骨文“昏”字从“日”从“氐”,“氐”即“低”,其造字意义是:太阳西下。《说文·日部》:“昏,日冥也。”古代礼制为什么要规定“娶妇以昏时”呢?这显然是因为在当时,日落天黑娶亲为一时之风尚。与此相应,古代迎娶所用车马衣服皆为黑色。《仪礼·士昏礼》:“主人爵弁,
裳缁 。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这里所说的“爵弁”、“ 裳”、“缁 ”、“玄端”及“墨车”,皆黑色。而“执烛”,更为黑夜所需。显然,这种风尚,乃先民“抢婚”习俗的遗迹。
抢婚,是族内婚发展到族外婚时出现的一种婚俗,其特征是男子未经女子本人及其亲属同意,将女方劫归为妻。这种婚娶方式,自然会引起冲突。为避免女方家族抵抗,便于逃遁,抢婚当以日落天黑时进行为宜。
其后,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抢婚被其他婚娶方式所替代,但是它的某些形式却继续保存了若干年代。“娶妇以昏时”,就是其遗存的形式之一。当然,抢婚遗迹在当时还有其他表现,《周易·屯》中的“匪寇,婚媾”所描绘的似乎是一种徒有其表的假抢;《礼记·曾子问》中所谓“嫁女之家三夜不熄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也当是与抢亲相关的一种古俗。
二 娶
要证明远古的抢婚习俗,“娶”是个绝好的例字。《说文·女部》:“娶,取妇也,从女从取,取亦声。”“娶”是个会意兼形声字,而且“取”与“娶”又是一对古今字,因此,要弄清“娶”的造字意义,有必要先对“取”进行一番分析。《说文·又部》:“取,捕取也。从又,从耳。《周礼》:‘获者取左耳。’”所谓“获者取左耳”,就是古代打仗,抓住了俘虏或杀死了敌人割下他的左耳来作为记功的凭证。而“取”字左耳右手,正是像用手割取耳朵的样子。《左传·僖公二十二年》:“且今之 者,皆吾敌也,虽及胡 ,获则取之,何有于二毛?”也指狩猎时捕获到野兽割下左耳,如《周礼·夏官·大司马》:“(狩)大兽公之,小兽私之,获者取左耳。”郑玄注:“得禽兽者取左耳,当以记功。”当然,用以手取耳的形象来记“取”这个词,并不说明“取”的本义就等于这个形象的具体意义。由于造字的特定需要,文字的造字意义往往要比实际意义更具体直观。
所以“取”之本义当为“以武力获取”,即《说文》所训之“捕取也”。弄清了“取”的字形字义,再来看《说文》对“娶”字的说解,我们就不难理解,无论是“取妇也”的字义训释,还是“从女从取”的字形分析,揭示的都是一个文化信息,那就是“抢婚”。
在先秦典籍中,多有以战争为得妻手段的记载。《国语·晋语一》:“史苏曰:‘昔夏桀伐有施,有施人以妹喜女焉,妹喜有宠,于是乎与伊尹比而亡夏。殷辛伐有苏,有苏氏以妲己女焉,妲己有崇,于是乎与胶鬲比而亡殷。’”如果说夏桀和殷辛发动战争的初衷是否就是得妻还不甚明了,那么周幽王伐有褒而娶褒 ,晋献公伐骊戎而娶骊姬,则连这点疑问都不存在了。
《左传·隐公八年》记载:郑太子忽奉郑伯之命率兵救齐,齐侯要将女儿文姜嫁给他,太子忽推辞说:“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是以师婚也,民其谓我何!”可见,以战争手段得妇的“师婚”,在当时是人们很熟悉的社会现象。而这正是“娶”字造字的社会背景。当然,通过对“娶”的造字的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和了解这种社会背景。
值得注意的是,“娶”字虽然同“取”字一样,早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但是在汉以前的文献中,“娶”字往往仍写作“取”。《礼记·杂记下》:“大功之末,……可以取妇。”《易·蒙》:“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诗·齐风·南山》:“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豳风·伐柯》:“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又《大雅·韩奕》:“韩侯取妻。”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公子取季隗。”《国语·越语上》:“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即使到了汉代以后,亦多有以“取”代“娶”的,如《史记·鲁周公世家》:“庄公取齐女为夫人,曰哀姜。”《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吴起取齐女为妻。”《资治通鉴·汉文帝后七年》:“毋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
根据这些现象,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捕取之“取”与婚娶之“娶”,最初都写作“取”,这亦可证明,娶妇在早先确是一种武力的抢夺。以后抢妻之俗为聘妻之俗所取代,才造字分词,以从女从取的“娶”为婚娶之专字。而“取”与“娶”是一对颇特殊的古今字,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在婚娶的意义上,虽今字既造,但古字不废,于是古今并用。为什么有了今字人们还要用古字呢?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在古人的观念里,“婚娶”之“取”与“捕取”之“取”还没有十分明确的界限。而这种观念的模糊,正是抢婚习俗及其遗迹所造成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还可以作这样的猜测:“婚”字和“娶”字所反映的抢婚古俗,很可能在形式、规模以及流行时代等方面有所差别:前者所反映的似乎是一种凭借夜色掩护而进行的小规模的抢婚,类似今日某些少数民族中尚存的“偷”婚;而后者所反映的或许是通过大规模的部落或邦国战争明火执仗地抢婚,即所谓“师婚”。而就流行时代而言,前者在汉民族中消失较早,至少周代就仅存遗迹;而后者则似乎延续到较晚,至少春秋时期尚在流行。
然而,男婚女嫁,以今人的观点看去,乃是莫大之喜庆,又为什么要行之以“昏”时,加之以强“取”呢?实际上,这又反映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场重要变革与斗争——母权与父权之争。
在母权时代,人类实行的是群婚制度,在群婚的条件下,女子一般生活在自己的娘家,以维系母系的完整。而父权形成以后,为保证父系的延续,男子势必要求女子落户于夫家,以免其继续群婚生活。而女子一旦从夫而居,则将丧失其在生产、家族、婚姻及其他社会关系中的优越地位,成为男子的附庸,在家庭中处于被奴役、压迫的境地。
因而,父权制在形成中,首先遇到的就是在婚姻形式上妇女的反抗。而这种反抗的集中表现,便是“不落夫家”。为对抗这种反抗,男子便干脆诉诸武力加以解决。这便是抢婚之俗的由来。
三 妻
除此之外,“妻”似乎也可以作为古代抢婚习俗的一个旁证。“妻”既是一个表示亲属称谓或关系的汉字,又是一个能够真实再现远古婚姻形式的汉字。在甲骨文中,“妻”由“又”(即“手”)和一个长发女子两部分组成。释该字为“妻”,学者们均无异议,但对其构字理据,即意义之由来,却大相径庭。如李孝定认为:“盖象以手束发或又加笄之形,女已及笄,可为人妻之意也。”何金松则认为:“从甲骨文形体推测,很可能有一种改变发式的礼仪……手在发旁,即为女子出嫁时整饰发式。妻子是一种身份,不同于做女儿时的发式大概是其特征,便从这一角度造字表示。”
但如果结合远古社会的婚姻习俗来分析“妻”字,则上述观点似乎不能成立。在对偶婚的后期,随着男子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对在婚姻中以女性为中心、男子向女子靠拢的婚姻形式产生了不满,他们希望以自己为中心,让子女归属于自己。但与此同时,女性也并不愿意轻易地放弃自己的中心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男子便凭借自己有强于女子的力量,往往用武力把女子抢到自己的家中,强行结为婚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原始的氏族成员由男子去女子家同居转变为女子到男子家同居,是人类所经历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又说: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随着对偶婚的发生,便开始出现抢劫和购买妇女的现象,这是发生了一个深刻得多的变化的普遍现象。
关于我国古代的抢婚习俗,文献中早有记载。《周易·上经·屯》:“屯如 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屯如”、“
如”、“班如”,描写的是抢婚者偷偷摸摸、躲躲藏藏,一边观察、一边前进的样子。这几句话的意思是:一群人骑着马偷偷摸摸地前进,他们不是为了抢劫,而是为了婚姻而来。
又《周易·上经·贲》:“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意思是:一路奔跑,太阳晒得像火烧一样,新郎和小伙子们骑着白马飞奔。这一群人不是来抢劫,而是来娶亲。又《周易·下经·睽》:“睽孤,见豕负涂,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之弧。匪寇,婚媾。”意思是:旅人在孤独地走路,看见迎面来了几辆车,一辆车装载着大猪,另一辆车满载着像鬼一样奇形怪状的人。这些人开始张弓搭箭,要射旅人,一会儿又放松了弓弦。原来他们不是强盗,而是装扮成可怕的样子去娶亲的。
魏晋以后,我国爨族仍沿袭抢婚习俗。据曹树翘《滇南杂志》记载:“将嫁女三日前,(女家)执斧入山伐带叶松,于门外结屋,女坐其中。旁列米淅数十缸,集亲族执瓢、杓,列械环卫。婿及亲族新衣黑面,乘马持械,鼓吹至女家,械而斗。婿直入松屋中挟妇乘马,疾驱走。父母持械,杓米淅洗婿,大呼亲友同逐女,不及,怒而归。新妇在途中故作坠马三,新婿挟之上马三,则诸亲族皆大喜……新婚入门,诸弟拖婿持妇扑跌,人拾一巾一扇乃退。”
再结合我国近现代一些少数民族,如景颇族、傈僳族、傣族的抢婚习俗,都可以证明“妻”像以手持女,是一幅简笔远古“抢婚图”。
最初的抢婚是男子对女子的武力占有,是男子的社会地位已经提高但尚未得到巩固的表现。随着男子统治地位的巩固,抢婚则只是作为一种传统的习俗而已,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这又可以从婚姻之“姻”字得知。
《说文·女部》:“姻, 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从女,从因,因亦声。”《白虎通·嫁娶》:“姻者,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姻”还有一个引申义,指女婿的父亲,《尔雅·释亲》:
“ 之父为姻。”这些都说明此时女子的社会地位已经远远不如男子,女子需要依赖男子而生存,所以婚姻关系表现为不平等,只是这种不平等,不再是男嫁女家,而是女嫁男家,而且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结束。即使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男女婚姻关系的实际不平等现象还是明显存在的。
参考文献:
[1]《甲骨文字集释》(第十二卷)。
[2] 何金松:《汉字文化解读》,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古代礼制风俗漫谈》,中华书局,1983年版。
作者简介:王昌东,男,1956—,辽宁建平人,本科,副教授,研究方向:文字学和词汇学,工作单位:内蒙古赤峰学院。
关键词:婚 娶 妻 婚姻制度
中图分类号:H313 文献标识码:A
婚姻是人类生存繁衍的重要基础,是组成家庭的必备条件。在儒家经典中,婚姻问题被视为家庭、社会的大事。《礼记·昏义》:“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祭丧,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关于婚姻的意义,《礼记·昏义》又说:“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一定的婚姻形式是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产物,是一定的制度和观念的具体表现。
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婚姻。不同时期的婚姻,有其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曾把人类婚姻发展演变的历史划分为五个阶段,即血婚制阶段、伙婚制阶段、偶婚制阶段、父权制阶段和专偶制阶段。但无论是群婚制、偶婚制,还是一夫一妻制,男婚女嫁都是人生经历的必要过程。汉字作为人类历史的活化石,自然会记录下远古人类婚姻家庭诸方面的情况。因此通过分析相关汉字,会使我们探寻到有关这方面的文化信息。
一 婚
通过汉字去探讨古代婚姻,首先就应该从“婚”字入手。《说文·女部》:“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从女从昏,昏亦声。”据此可知“婚”是个会意兼形声字。“婚”为什么要从“昏”呢?许慎似乎说了两个理由:一是礼制规定“娶妇以昏时”;二是“妇人阴也”。这第二个理由完全是臆说,不足为据。而第一个理由则为我们挖掘“婚”字的文化内涵提供了线索,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何谓“昏时”?甲骨文“昏”字从“日”从“氐”,“氐”即“低”,其造字意义是:太阳西下。《说文·日部》:“昏,日冥也。”古代礼制为什么要规定“娶妇以昏时”呢?这显然是因为在当时,日落天黑娶亲为一时之风尚。与此相应,古代迎娶所用车马衣服皆为黑色。《仪礼·士昏礼》:“主人爵弁,
裳缁 。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这里所说的“爵弁”、“ 裳”、“缁 ”、“玄端”及“墨车”,皆黑色。而“执烛”,更为黑夜所需。显然,这种风尚,乃先民“抢婚”习俗的遗迹。
抢婚,是族内婚发展到族外婚时出现的一种婚俗,其特征是男子未经女子本人及其亲属同意,将女方劫归为妻。这种婚娶方式,自然会引起冲突。为避免女方家族抵抗,便于逃遁,抢婚当以日落天黑时进行为宜。
其后,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抢婚被其他婚娶方式所替代,但是它的某些形式却继续保存了若干年代。“娶妇以昏时”,就是其遗存的形式之一。当然,抢婚遗迹在当时还有其他表现,《周易·屯》中的“匪寇,婚媾”所描绘的似乎是一种徒有其表的假抢;《礼记·曾子问》中所谓“嫁女之家三夜不熄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也当是与抢亲相关的一种古俗。
二 娶
要证明远古的抢婚习俗,“娶”是个绝好的例字。《说文·女部》:“娶,取妇也,从女从取,取亦声。”“娶”是个会意兼形声字,而且“取”与“娶”又是一对古今字,因此,要弄清“娶”的造字意义,有必要先对“取”进行一番分析。《说文·又部》:“取,捕取也。从又,从耳。《周礼》:‘获者取左耳。’”所谓“获者取左耳”,就是古代打仗,抓住了俘虏或杀死了敌人割下他的左耳来作为记功的凭证。而“取”字左耳右手,正是像用手割取耳朵的样子。《左传·僖公二十二年》:“且今之 者,皆吾敌也,虽及胡 ,获则取之,何有于二毛?”也指狩猎时捕获到野兽割下左耳,如《周礼·夏官·大司马》:“(狩)大兽公之,小兽私之,获者取左耳。”郑玄注:“得禽兽者取左耳,当以记功。”当然,用以手取耳的形象来记“取”这个词,并不说明“取”的本义就等于这个形象的具体意义。由于造字的特定需要,文字的造字意义往往要比实际意义更具体直观。
所以“取”之本义当为“以武力获取”,即《说文》所训之“捕取也”。弄清了“取”的字形字义,再来看《说文》对“娶”字的说解,我们就不难理解,无论是“取妇也”的字义训释,还是“从女从取”的字形分析,揭示的都是一个文化信息,那就是“抢婚”。
在先秦典籍中,多有以战争为得妻手段的记载。《国语·晋语一》:“史苏曰:‘昔夏桀伐有施,有施人以妹喜女焉,妹喜有宠,于是乎与伊尹比而亡夏。殷辛伐有苏,有苏氏以妲己女焉,妲己有崇,于是乎与胶鬲比而亡殷。’”如果说夏桀和殷辛发动战争的初衷是否就是得妻还不甚明了,那么周幽王伐有褒而娶褒 ,晋献公伐骊戎而娶骊姬,则连这点疑问都不存在了。
《左传·隐公八年》记载:郑太子忽奉郑伯之命率兵救齐,齐侯要将女儿文姜嫁给他,太子忽推辞说:“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是以师婚也,民其谓我何!”可见,以战争手段得妇的“师婚”,在当时是人们很熟悉的社会现象。而这正是“娶”字造字的社会背景。当然,通过对“娶”的造字的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和了解这种社会背景。
值得注意的是,“娶”字虽然同“取”字一样,早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但是在汉以前的文献中,“娶”字往往仍写作“取”。《礼记·杂记下》:“大功之末,……可以取妇。”《易·蒙》:“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诗·齐风·南山》:“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豳风·伐柯》:“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又《大雅·韩奕》:“韩侯取妻。”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公子取季隗。”《国语·越语上》:“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即使到了汉代以后,亦多有以“取”代“娶”的,如《史记·鲁周公世家》:“庄公取齐女为夫人,曰哀姜。”《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吴起取齐女为妻。”《资治通鉴·汉文帝后七年》:“毋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
根据这些现象,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捕取之“取”与婚娶之“娶”,最初都写作“取”,这亦可证明,娶妇在早先确是一种武力的抢夺。以后抢妻之俗为聘妻之俗所取代,才造字分词,以从女从取的“娶”为婚娶之专字。而“取”与“娶”是一对颇特殊的古今字,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在婚娶的意义上,虽今字既造,但古字不废,于是古今并用。为什么有了今字人们还要用古字呢?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在古人的观念里,“婚娶”之“取”与“捕取”之“取”还没有十分明确的界限。而这种观念的模糊,正是抢婚习俗及其遗迹所造成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还可以作这样的猜测:“婚”字和“娶”字所反映的抢婚古俗,很可能在形式、规模以及流行时代等方面有所差别:前者所反映的似乎是一种凭借夜色掩护而进行的小规模的抢婚,类似今日某些少数民族中尚存的“偷”婚;而后者所反映的或许是通过大规模的部落或邦国战争明火执仗地抢婚,即所谓“师婚”。而就流行时代而言,前者在汉民族中消失较早,至少周代就仅存遗迹;而后者则似乎延续到较晚,至少春秋时期尚在流行。
然而,男婚女嫁,以今人的观点看去,乃是莫大之喜庆,又为什么要行之以“昏”时,加之以强“取”呢?实际上,这又反映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场重要变革与斗争——母权与父权之争。
在母权时代,人类实行的是群婚制度,在群婚的条件下,女子一般生活在自己的娘家,以维系母系的完整。而父权形成以后,为保证父系的延续,男子势必要求女子落户于夫家,以免其继续群婚生活。而女子一旦从夫而居,则将丧失其在生产、家族、婚姻及其他社会关系中的优越地位,成为男子的附庸,在家庭中处于被奴役、压迫的境地。
因而,父权制在形成中,首先遇到的就是在婚姻形式上妇女的反抗。而这种反抗的集中表现,便是“不落夫家”。为对抗这种反抗,男子便干脆诉诸武力加以解决。这便是抢婚之俗的由来。
三 妻
除此之外,“妻”似乎也可以作为古代抢婚习俗的一个旁证。“妻”既是一个表示亲属称谓或关系的汉字,又是一个能够真实再现远古婚姻形式的汉字。在甲骨文中,“妻”由“又”(即“手”)和一个长发女子两部分组成。释该字为“妻”,学者们均无异议,但对其构字理据,即意义之由来,却大相径庭。如李孝定认为:“盖象以手束发或又加笄之形,女已及笄,可为人妻之意也。”何金松则认为:“从甲骨文形体推测,很可能有一种改变发式的礼仪……手在发旁,即为女子出嫁时整饰发式。妻子是一种身份,不同于做女儿时的发式大概是其特征,便从这一角度造字表示。”
但如果结合远古社会的婚姻习俗来分析“妻”字,则上述观点似乎不能成立。在对偶婚的后期,随着男子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对在婚姻中以女性为中心、男子向女子靠拢的婚姻形式产生了不满,他们希望以自己为中心,让子女归属于自己。但与此同时,女性也并不愿意轻易地放弃自己的中心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男子便凭借自己有强于女子的力量,往往用武力把女子抢到自己的家中,强行结为婚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原始的氏族成员由男子去女子家同居转变为女子到男子家同居,是人类所经历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又说: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随着对偶婚的发生,便开始出现抢劫和购买妇女的现象,这是发生了一个深刻得多的变化的普遍现象。
关于我国古代的抢婚习俗,文献中早有记载。《周易·上经·屯》:“屯如 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屯如”、“
如”、“班如”,描写的是抢婚者偷偷摸摸、躲躲藏藏,一边观察、一边前进的样子。这几句话的意思是:一群人骑着马偷偷摸摸地前进,他们不是为了抢劫,而是为了婚姻而来。
又《周易·上经·贲》:“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意思是:一路奔跑,太阳晒得像火烧一样,新郎和小伙子们骑着白马飞奔。这一群人不是来抢劫,而是来娶亲。又《周易·下经·睽》:“睽孤,见豕负涂,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之弧。匪寇,婚媾。”意思是:旅人在孤独地走路,看见迎面来了几辆车,一辆车装载着大猪,另一辆车满载着像鬼一样奇形怪状的人。这些人开始张弓搭箭,要射旅人,一会儿又放松了弓弦。原来他们不是强盗,而是装扮成可怕的样子去娶亲的。
魏晋以后,我国爨族仍沿袭抢婚习俗。据曹树翘《滇南杂志》记载:“将嫁女三日前,(女家)执斧入山伐带叶松,于门外结屋,女坐其中。旁列米淅数十缸,集亲族执瓢、杓,列械环卫。婿及亲族新衣黑面,乘马持械,鼓吹至女家,械而斗。婿直入松屋中挟妇乘马,疾驱走。父母持械,杓米淅洗婿,大呼亲友同逐女,不及,怒而归。新妇在途中故作坠马三,新婿挟之上马三,则诸亲族皆大喜……新婚入门,诸弟拖婿持妇扑跌,人拾一巾一扇乃退。”
再结合我国近现代一些少数民族,如景颇族、傈僳族、傣族的抢婚习俗,都可以证明“妻”像以手持女,是一幅简笔远古“抢婚图”。
最初的抢婚是男子对女子的武力占有,是男子的社会地位已经提高但尚未得到巩固的表现。随着男子统治地位的巩固,抢婚则只是作为一种传统的习俗而已,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这又可以从婚姻之“姻”字得知。
《说文·女部》:“姻, 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从女,从因,因亦声。”《白虎通·嫁娶》:“姻者,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姻”还有一个引申义,指女婿的父亲,《尔雅·释亲》:
“ 之父为姻。”这些都说明此时女子的社会地位已经远远不如男子,女子需要依赖男子而生存,所以婚姻关系表现为不平等,只是这种不平等,不再是男嫁女家,而是女嫁男家,而且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结束。即使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男女婚姻关系的实际不平等现象还是明显存在的。
参考文献:
[1]《甲骨文字集释》(第十二卷)。
[2] 何金松:《汉字文化解读》,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古代礼制风俗漫谈》,中华书局,1983年版。
作者简介:王昌东,男,1956—,辽宁建平人,本科,副教授,研究方向:文字学和词汇学,工作单位:内蒙古赤峰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