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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征用行为行使的前提“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以及部门利益的驱动、公务员素质等因素,在现实中行政征用权极易被滥用,表现突出的是政府对土地的征用行为。对于行政征用行为的控制,应从建立“公共利益”的决定机制和行政征用补偿程序入手,结合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完善我国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