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与塞尔的意向性与意识观点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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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意向性被一般地被看成是意识的一种特征,但是这种概括太简单而不全面。其实,在意向性和意识研究的文献中,对意识和意向性的关系有不同说法。这些不同说法中尤以胡塞尔和塞尔为典型代表。胡塞尔将意向性看作严格意义上说明意识特性的东西,意识就是意向体验;而塞尔则将意向性仅看作意识的特征之一。他们在意识统一问题上的立场有相似之处,即都主张意识是统一的,但在统一的形式上有重大区别。他们之间的区别就在意识统一的方向不同:胡塞尔用意向性统一意识,塞尔用意识统一意向性。
  关键词:胡塞尔;塞尔;意识;意向性
  中图分类号:B15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8.03.0019
  收稿日期:20171018
  作者简介:尹维坤(1980-),男,瑶族,湖南江华人,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研究所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分析哲学、知识论研究。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基于先验论证的语境主义知识论研究”(GD17CZX01);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8BZX040)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1卷第3期尹维坤:胡塞尔与塞尔的意向性与意识观点之比较
  意向性被一般地被看成是意识的一种特征,这是对意向性和意识关系的简单概括,但这种概括太简单而不全面。其实,在意向性和意识研究的文献中,对意识和意向性的关系有不同说法,这些不同说法中尤其以胡塞尔和塞尔为代表。笔者在此试图对这两种不同说法进行比较研究,以澄清不同说法的特点。
  一、胡塞尔:意识的特征是意向性
  (一)意识的基本结构
  胡塞尔的整个哲学工作就是对意识体验的分析。这种工作可以合理地(虽然不是全面地)被称作“意向分析”。因为在胡塞尔看来,意向性就是意识的本质特征和本质结构,“意向性是在严格意义上说明意识特性的东西。”[1]210因此每个意识都是意向的。意向性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有两种含义:一是意识构造对象;二是意识指向对象。前者表现在意识的客体化行为中,后者则表现在所有意识行为(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中。非客体化行为虽不构造对象,但也指向对象。因此,我们可以将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分为两个层次:广义的意向性和狭义的意向性。狭义的意向性指意识的构造功能;广义的意向性则包括意识的构造功能和意识的指向功能。胡塞尔与塞尔的不同在这点上很突出。在塞尔那里,意识的构造行为是不被承认的。而在胡塞尔那里,这种行为要比意识的指向行为更为重要。“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这句话不仅仅表明了意识的“关于性”;而且还表明其中所关于的东西不是零散的感觉材料,而是以整体的对象形式呈现的“某物”。这种作为整体对象的某物就是意识的构造成就。在“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这句话中,他更强调的是“某物”而不是“关于”。意向性构成意识对象的过程也被称为“立义”。“意识活动之所以能够构造出意识对象,是因为意识活动具有赋予一堆杂多的感觉材料(立义内容)以一个意义,从而把它们统摄为一个意识对象的功能。因此,意识,首先是感知性的意识的最基本意向结构就在于:将某物立义为某物。”[2]
  关于“立义”这个胡塞尔用以标识现象学意向性特征的概念,我们以感知一个不透明的墨水瓶为例予以说明。当我们在感知一个墨水瓶时,我们会获得各种感觉,它们可能是色彩、大小、软硬、冷暖等等。我们在看这个墨水瓶时,总是从某个角度去看,在不同的角度,会获得墨水瓶的不同侧面。我们不可能同一时间看到墨水瓶的所有侧面。因为从理论上说,视角无限多,侧面也无限多,但同一时间我们只能有一个视角。基于原初被给予意识的东西来说,我们只感知到各个侧面和感觉材料。但事实上,我们一眼就能断定看到的是一个墨水瓶,而不是一堆杂乱的感觉材料和不同侧面。这是因为意向性在我们“感—知”过程中对一堆杂乱的感觉材料和不同侧面进行了统摄和立义,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墨水瓶。如胡塞尔所说,“我们在感觉这个类型中可以获得某个系列的体验,它们以这样或那样被规定的排列顺序而从感性上被统一化,并且,在它們之中渗透了某种赋予它们以客观意义的‘立义’行为特征。正是这个行为特征才使一个对象,即这个墨水瓶,以感知的方式显现给我们。”[3]总之,意向性的构造活动就是立义活动加之于立义材料或立义内容构造出立义对象。这是意向性的基本结构。
  (二)意向性的多样性与层次性
  在胡塞尔那里,意向性具有多种类型。胡塞尔在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三分(表象、判断和情感活动)的基础上,用“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的两分开始意识体验分析。胡塞尔认为“任何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客体化行为,或者以这样一个行为为‘基础’”[4]552。在此思想的指导下,胡塞尔将意识整体结构层次或奠基顺序大致分为五步:
  第一,其它所有意识行为(如爱、恨、同情、愤怒、喜悦等情感意识)都以客体化意识行为(如表象、判断等)为基础,因为在客体化行为构造出客体之前,任何无客体的意识行为,如无对象的爱、恐惧、忧郁、烦恼等,都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在客体化行为本身之中,表象性客体化行为(看、听、回忆)又是判断性客体化行为的基础,任何判断性客体化行为都奠基于表象性客体化行为。例如,“天是蓝的”这个判断,必然奠基于对“蓝天”表象。
  第三,在表象性行为中,直观行为(感知、想象)又是所有非直观行为(如图像意识、符号意识)的基础,因为任何图像意识或符号意识都必须借助于直观的看、听才能进行。
  第四,在由感知和想象所组成的直观行为中,感知又是想象的基础。任何客体的构造最终都可以追溯到感知上,即使是虚构的客体也一样。没有对狮头、蛇身、鹰爪等的感知以及色彩、广延等感性材料,人们无论如何不能构想出龙这种动物。
  第五,感知作为最底层的意向行为,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内在性感知和超越性感知[5]124125。   由此看来,胡塞尔所理解的意向性可分为如下几个层次:最为基础的、可独立成为意识行为的是感知;想象奠基于感知之上,感知和想象都是直观行为;直观行为是非直观行为(如图像意识和符号意识等)的基础,并与非直观行为一起构成表象行为的基础;表象行为也就是客体化行为,是所有非客体化行为(如爱、恨等情感和意愿行为)的基础。
  不同意向性之间得以区别的标准是意向充实的完整程度。就对象之物在表象中的被表象方式而言,充实的完整程度极为重要。符号行为处于最底层,它们根本不具有充实;直观行为具有充实,但带有充实程度大小的区别。无论一个想象有多么完整,它与感知相比还是有差异的;它所给予的不是对象本身,也不是对象的部分,它只给予对象的图像,而不是事物本身。给予事物本身的感知所给予的对象也具有不同的完整层次,也具有不同的侧显程度。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他不仅分析了知觉、回忆、想象等的意向性,还对符号、图像的意向性进行了详细分析。
  (三)非意向性与无意识
  虽然胡塞尔宣称,意识在本质上以意向性为特征,意识的每个状态都是关于某个对象的意识,但是他并没有否认在意识中确实存在一些要素,譬如“感觉材料”缺乏意向性。不过,胡塞尔认为这些要素在本质上没有意向性,跟他的基本论断没有矛盾。因为这些要素本身不是一项独立的意识活动,而只是从意识活动分析出来的抽象物,没有独立的地位。这种感觉材料“只是所有意识经验的依附方面,我们只能通过把它从同等地、必然地包含意向功能的某个集体经验阶段中抽离出来,才可以在反思中关注它。”[6]100从这种角度来看,胡塞尔甚至认为“我们的每个质素材料都已是一个‘发展的产物’,因而都具有回指到综合的那种遮蔽意向性。”[6]87因此,在他看来,那种认为认识是由一些没有任何倾向性的中立的原子构成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甚至像“痛”、“痒”这样一些强制的、非意向的原感觉也只是从更为全面的、完整的行为中得到的抽象物。它们与感觉材料一样,在意识中没有独立的地位。此外,针对作为一种完整的意识状态的情绪,譬如焦虑、厌恶、不安、烦躁、郁闷等,可能完全缺乏特定意向对象,从而没有任何指向性的观点。胡塞尔认为,即使在这些情况下,我们仍然不能剥夺它们的意向指向性。因为,意向性并不总是意味着指向确定的对象。就情绪而言,它们可能涉及对不确定对象的意向相关性。这种没有确定对象的意向性并非情绪所独有的。当我们绞尽脑汁去想某个人的名字,却总想不起来时,我们的行为毫无疑问是意向性的。因为它是“一个带有不确定朝向的表象;而这个‘不确定性’在这里属于这样一些意向的本质,这些意向的确定性恰恰在于表象一个不确定的‘某物’。”[4]433
  原则上,感受行为只会出现在与表象行为或对象化行为的复合中。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这种原则被一种我们常常看到的情况(即我们的感受行为仍然存在的,但是感受行为奠基于其上的表象行为已经消失了)所掩盖。这时我们可能误认为,感受行为没有表象的基础,没有意向性特征。胡塞尔举例说:“在建基于快感和痛觉之上的行为特征丧失时,快感和痛觉仍可以持续。当引起快乐的事实退而为次时,当它们不再被立义为是带感受色彩的时,甚至或许根本不再是意向客体时,快乐的引起却仍然还能持续更长的时间;它有可能使自己被感覺为可喜的;它不是作为一个在对象上被喜欢的特性之代表而起作用,而是仅仅与感受着的主体相关,或者自己就是一个被表象的和被喜欢的客体。”[4]433那些莫名的忧伤、凄凉、伤感或无端的兴奋、欣喜也常因为与引发它们的事物相距甚远,以致我们并不知道甚至无法知道它们的起因,而被人们误认为是无意向性的。但原则上,每一个行为都意向地关系到一个从属于它的对象。这一点既对简单行为有效,也对复合行为有效。只要它是一个行为,那么它就会在一个对象中具有其相关物。“在晚期的手稿里,胡塞尔把情绪与我们的生活进程联为一体(譬如,A VI 34,22)。”在这种情况下,“决不能认为那些非常密切地关注我们的生活‘处境’的东西缺乏意向性。”因为,“在一定限度内,一种情绪能够被看作是在意向上指向了世界或现实整体”[6]87。当然,根据胡塞尔对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的区分,情感和情绪属于非客体化行为,它们不能构造对象,在这个狭义的意义上,它们不具有意向性,但在广义的意向性上,它们是具有意向性,即指向性的。
  胡塞尔也论及无意识的问题。胡塞尔的无意识仅仅涉及内时间意识中的无意识,而且这种无意识仅仅是在与意识的程度性对比中得到定位的。我们知道,胡塞尔摒弃那种将时间看成是时间点或时间段的物理学时间观,而将时间看成是不断流逝的意识流。这种时间意识的形式是滞留—原印象—前展的连续。滞留、原印象和前展分别对应于日常意义上的过去、现在和将来。随着意识体验的流变,滞留的意义内涵会在滞留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模糊,最后消退得毫无特征。但在胡塞尔看来,这种消退并不是消失,而是成为意识背景中的空乏表象,这就是无意识。这种情况也适用于前展的过程。这种被遗忘了的无意识始终作为时间意识的背景起作用的。无意识的王国就是这种遗忘性的无限王国,它可以一再地被唤醒,只是在它显现之前,我们无法对它作任何陈述。因此,“在意识与无意识之间存在着一个意识到或未意识到的程度性。”[7]187“这个程度性也规定着意识和各个意识程度的特定概念,并且规定着在相应意义上的与无意识的对立。”[7]187至于那种“出生、死亡、无梦的睡眠”等等无意识的现象则被他称为“先验的谜”和“先验的雾”,要对它们的分析,那不过是痴人说梦。原则上来说,胡塞尔把对无意识的分析视为不可能的。“谈论某种‘无意识的’、只是后补地才被意识到的内容是一种荒唐。”[7]170
  二、塞尔:意向性离不开意识
  (一)意识与感受性
  与胡塞尔专注于意识的意向性特征不同,塞尔认为意识的特征有很多,比如,在他的《心灵导论》一书中,就列出了11种之多[8];而在他的另一著作《心灵的再发现》中,意识的特征有12种之多[9]108117。这些特征统一为意识性。塞尔认为这是心灵的首要的和最根本的特征。在这个总体特征中,最主要的有内在性、意向性、质性和主观性等特征。意向性在本文中已有单独讨论,笔者下面将讨论其它三种特征。   在塞尔看来,意识虽然有许多形式和变种,但“意识的本质特征是它的内在的、质的和主观的性质。”[10]40所谓内在的性质,指的是:其一,它是在我的身体内部进行的;其二,“任何一种意识状态只是作为一系列这种状态的一个要素而存在。”“每一意识状态只具有它在和其他此类状态的关系中才具有的那种同一性。”为了使这一种心理状态是其所是,“它就必须与其他状态处于一定关系之中。”[10]41
  意识的质的特征是指:“对于每一种意识状态来说,都存在着一定的感知方式,都有其特有的质的特性。”喝红酒有像喝红酒的某种滋味,听音乐有像听音乐的某种感受。正是因为这种质的特征,意识没有真相与假象之分。因为任何意识现象都由其成为自身的质性所确定,所以塞尔说:“在涉及到意识的地方,‘假象’的存在就是实在本身。这就是说,如果在我看来我是有意识的,那么我就是有意识的。除了这一系列诸如此类的‘看起来似乎是’的现象以外,没有别的东西。”[10]56也正是由于意识的质的特征,在有意识这一点上,“我们不能把这种有意识的心理状态的存在一般地区分为事情‘看上去怎样’与‘实际上怎样’” [11]116。
  意识的主观性特征则指意识状态“总是由人类主体或动物主体所体会到的。”即所谓“第一人称本体论”性质。主观性的表现是“我的意识状态只能以一种方式被我所感知而不能被你所感知”,意识作为一种体验具有“私人性”[10]42。主观性的一个后果是,“赋予我外部世界信息的意向性,其意识形式总是从一个具体的观点来看的。世界本身没有观点,但我通过意识状态看世界总是有观点的,总是从我的观点来看。”[9]82
  从塞尔对意识这三种主要特性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意识与感受性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意识的三种特性只不过是从不同方面对感受性的细致分析而已。当然,塞尔关于意识特征的论述远不止于此,笔者在此侧重于意识与感受性的密切联系来谈塞尔对意识的理解。
  除此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塞尔在探索意识特征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个与胡塞尔的意向性特征很相似的观点:即意识意向的侧面性。塞尔将其称为意识的视角特征。塞尔发现,人们对事物本身的描述就是对该事物经验的描述,也就是说对事物对象的描述总是从描述我的经验入手的。而“我的意识经验总是有视角的。”[9]110意识经验的视角特征提醒我们所有意向性都是侧面的。每个意向状态都有“侧面形态”的东西[9]111。我们之所以能将侧面感作对象,是因为我们的意识经验是结构的,这些结构使我们能够从某个侧面来感知,而且这些侧面是由我们的范畴系列所限制的,这些熟悉的范畴在不同程度上使我们把新颖的经验同化为熟悉的经验 [9]114。“这使得所有(正常的)看都是‘看作’,所有(正常的)感知都是‘感作’,实际上所有的意识都是意识到这样或那样的东西。”[9]112也就是说,意识总是用感知的结构来构造对象的。意识的构造性,使得“意识状态总是超出它的直接内容”而产生一些“溢出”[9]115。没有这种溢出,就没有完整的意识对象。
  从这些论述中,我们看到塞尔与胡塞尔在意识的构造性上有着相似的主张,虽然塞尔主要关注于意向性的指向性,而对意向性的构造性语焉不详。在一定程度上,笔者认为这也可以看作塞尔接受胡塞尔现象学影响的一个证据,因为塞尔曾经接触过现象学,他不可能不接触现象学最核心的内容,虽然塞尔一度否认自己从胡塞尔那里学到过任何东西[12]。
  (二)意向性与意识和无意识
  上文说到,塞尔认为意向性也是心灵的主要特征。对该主要特征的分析正是塞尔对心灵哲学的重要贡献。笔者在此主要讨论塞尔的意向性与意识和无意识的关系。
  塞尔认为意向性是某些心理状态的特征,“心理状态或事件通过它而指向或关于或涉及世界上的对象或事态。”[13]1在此我们看到,塞尔的意向性主要关注意识的指向性。塞尔虽然将意向性看作心灵的重要特征,但他还是认为“心灵的首要的和最根本的特征就是意识性。我用‘意识性’这个词意指那些知觉的或清醒的状态……意识以许许多多的形式和变种出现。在所有的这些形式中,意识的本质特征是它的内在的、质的和主观的性质……”[10]41由此看来,塞尔并不像胡塞尔那样将意向性看作意识的根本特征。
  塞尔认为,意向性与意识不是同一的。因为,意向性只是某些,而不是所有心灵状态所具有的性质。比如,相信、愿望等这些精神状态一定具有被相信、被愿望之物,这些状态是指向对象的;而某些形式的紧张、得意以及没有指向的焦虑则不具有意向性,因为它们不与任何对象相关。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大多数时候是因是非得失而喜怒哀乐,但塞尔还是主张,情绪不具有意向性。他说:“我可以处于兴奋的、沮丧的、兴致勃勃的、萎靡不振的情绪之中,而不必有意识地指向任何意向满足条件。情绪自身从不构成意识状态的全部内容。情绪提供的是整个意识状态或其后果的色调。”[9]117因为,虽然情绪本身以一些有意向性的事件作为基础,但情绪只是包含了这些情形,本身并不具有意向性。所以他说:“许多显然不具有适应指向的情形,以及因此不具有满足条件的情形,都包含着具有适应指向和满足条件的信念和愿望。例如快乐和悲痛就是不能化归为相信和期望的感情,但就它们的意向性而言,除了相信和期望以外,他们没有任何意向性;在每一种情形中,它们的意向性在给定某些信念的情况下,都是一种形式的愿望。”[13]35
  与胡塞尔的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塞尔不否认无意识的存在,甚至认为无意识与意向性是有联系的。在他看来,许多意向状态不是有意识的,如我们所拥有的许多此时并没有去想的信念。塞尔经常使用的一类例子是:在他进入无意识的熟睡时,他仍然具有华盛顿是美国首任总统的信念。因为,像这样的意向性信念,即使不提到意识,也可以对它的意向作出逻辑分析,即意向状态、意向内容、满足条件、适应指向等等。但是,塞尔明显觉得这样的例子有些问题,因为,假如没有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作出那个判断,它如何会是意向性的呢?也就是说,如果任何时候都没有意识参与“华盛顿是美国首任总统”这个命题的断定,这个断定还是可以想象的嗎?这就好像说没有任何意识却又意识到某物一样荒谬。所以塞尔不得不将无意识转换成潜在的有意识。他承认无意识从根本上说,只是意识的隐形。塞尔说:“只有拥有有意识的意向状态,才能拥有意向状态,所有无意识的意向状态至少潜在地是有意识的。”“不讨论意识就描述意向现象的逻辑结构是可能的……但从意识和意向性之间的概念联系可以得出,关于意向性的完备理解需要说明意识。”[9]111“有许多无意识的意向状态,也有许多意识状态不是意向性的,但意识与意向性之间在一个关键方面有着本质的联系:一个主体的心理状态的归属性要么是一种意识状态的归属,要么是一种可能成为有意识的状态的归属。”“无意识状态之所以是心理的只是由于它的能力使它在原则上能够产生有意识的心理状态。”[10]74   由此看来,塞尔关于意识、无意识与意向性的关系总体而言可表述为:意识状态和意向状态之间、无意识状态和意向状态之间不是包含关系,而是相互交叉重叠的关系:有些意向状态是有意识的;有些意向状态是无意识的;同时,有些意识状态是意向性的,有些意识状态则没有意向性。
  塞尔也很关心意向性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统一关系。虽然塞尔承认将所有乃至许多形式的意向性化归为相信和期望,是错误的。但他还是十分看重信念和愿望的意向性,他说:“所有意向性,即便是那些没有适应指向以及那些没有完整命题作为内容的意向状态,也都包含一个信念或一个期望,或者两者都包含,而在许多情况下,这些状态的意向性是由相信或期望来解释的。”[13]36基于此,他试图用这两种意向性化归或还原一些其他的意向性(比如害怕、失望、遗憾、懊悔、骄傲等等)[13]2833。在分析感知意向和行动意向时,塞尔也将相信和愿望作为分析的模板 [13]54。
  三、结语:意识如何统一
  如上所述,胡塞尔和塞尔讨论的意识与意向性的关系问题其实是意识统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分支。他们在意识统一问题上的立场有相似之处,即都主张意识是统一的,但在统一的形式上有重大区别。塞尔对意识与意向性的关系的界定是:我们只有通过意识才能理解意向性。[10]74而胡塞尔则将其界定为:“意向性是在严格意义上说明意识特性的东西。”[1]210胡塞尔从意向性解释意识,而塞尔则从意识解释意向性。在胡塞尔看来,意识之所以成为意识就是因为它是意向性的。在塞尔看来,意向性之所以成为意向性是因为它是意识的或可转变为意识的。胡塞尔突出了意向性对意识的决定特征,塞尔则突出了意识对意向性的决定特征。在塞尔那里,有些意识甚至是不具有意向性的,意向性不可能成为界定意识的特征标识。因此,他们之间的区别就在意识统一的方向不同:胡塞尔用意向性统一意识,塞尔用意识统一意向性。
  意识统一方式的不同决定二者所主张的统一论类型的不同。塞尔主张的是一道不可分离论(oneway inseparability thesis),而胡塞尔则是二道不可分离论(twoway inseparability thesis)。所谓一道不可分离论是指将意识的主观性、感受性现象(现象性意识状态)和意向性状态看作是相对独立的,两种状态的联系方式是意向性状态离不开意识,必须以意识为基础,“不参照意识而企图描述和说明意向性是一深刻的错误”[11]4647,但意识的现象性状态却可以独立于意向性。塞尔仅在一方面强调意向性离不开意识是一道不可分离论。二道不可分离论则是指意向性与现象性(主观性、感受性)意识相互不可分离:一方面是意向内容不可能与典型的现象性意识的现象状态相分离,另一方面是现象性意识与典型的意向状态不可能相分离[14]。
  除了上述总体的区别以外,他们之间还有一些较为细小的区别。比如胡塞尔对意识统一的范围要求更大,他的意向性统一了感受性、无意识等领域,而塞尔则没有明确将意识的几种特征(主观性、感受性等)统一到同一基础上来。在意向性与无意识关系问题上,胡塞尔的论述更为清晰和全面,其观点也较为中肯。他对意向性的层次性的描述也比塞尔更为详尽。
  当然,这并不表明胡塞尔解决了意识统一性问题。事实上,胡塞尔与塞尔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都有尚待完善的地方。胡塞尔较为周到地阐释了意识与意向性的统一,但他对意识的现象性(尤其是感受性)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关注不够,更没有深入论述意向性与感受性的关系问题。而感受性恰是心灵哲学应该关注的焦点。塞尔虽然看到了心灵现象性状态的相对独立性,突出了现象性的独特地位,但是意识的现象性与意向性的分离又阻碍了意识统一性问题的解决。虽然,二位哲学家对意识统一性问题的回答颇有启发,但如何在理论中既维护意识各种特征的独特地位,又将它们合理地融合起来仍是意识统一性的核心难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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