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间互联互通的有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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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服务业的不断壮大,电信行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骨架的重要因素。愈来愈多的新兴电信运营企业为涉足这一市场、参与这场激烈的竞争而跃跃欲试。然而,由于我国电信市场的特点给电信行业发展带来了一些困难,目前各自独立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过度竞争、网间通信不畅等状况屡见不鲜。
  如何更好的促进电信行业的发展,深化电信服务,特别是我国刚刚步入WTO和正在积极推进普遍服务的现状,使得我们不得不对于电信业内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以重视,特别是如何有效协调网间互联互通问题更是当务之急。
  谈到网间互联互通,从国际电信联盟(ITU)中的定义看,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网间互联,二是业务互通;而网间互联的目的就在于实现业务互通。因此,可以说明网间互联是业务互通的基础,而协调网间互联的过程也就是一个推进业务互通的过程。如何更加有效的处理好网间互联互通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下面的几点来探讨。
  
  技术手段是基础
  
  通过技术手段,彻底解决网间互联互通的网络缺陷问题,打好协调和解决问题的基础。
  目前,我国采取通过建设网间通信质量监测平台,实时监控网上话务流量流向,实现在移动网、固定网等网间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科学取证。这一监测平台的建立,通过从技术上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通过在各关口局设立的观测点,以忙时话务量为基准,提取各时段话务量及溢出比,对各电信运营企业中继线路及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实现实时监控网上话务的流量和流向,并可以及时发现相关问题并科学取证,对保证电信网间正常的互联互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以此为基础再进一步,就可以通过分析数据,优化调整各电信运营企业间网络结构。首先,可以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增加互联点,开通关口局之间的交叉互联;另外,从传输上要确保互联互通网络的安全,应采取环网保护机制或Mesh网恢复机制来提高互联互通网络的自愈能力;同时,在交换节点上逐步实施关汇分离,组建一个由独立关口局组成的互通能力强、结构清晰的互联互通网络。运用以上一些技术性手段来完善网络结构,弥补网络缺陷,可以为网间互联互通提供更好的网络保障,及时发现和处理网间通信的障碍和一些异常情况。
  
  业务互通是难点
  
  在协调解决网间互联互通问题上,电信企业的利益也是一个关键环节,业务互通是其中难点。
  要协调好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首先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网间结算的完整体系,充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平衡。目前我国电信运营企业采用的网间结算体系是基于资费的,而我国的电信资费与形式都是相对固定的。现在看来,这种结算方式显然过于死板,而且显得欠缺公平。据笔者了解,目前国际通行的网问结算体系是基于成本来制定的,其中长期增量成本法被广泛运用,它的经济学概念是为增加一定的产出量而增加的成本。从竞争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我国新的结算体系可以考虑结合长期增量成本法的方式设计。因为,这种方法是根据流量来定价,最终产生的结算费用既与发生的业务有关,也与类别项目有关,相对更加灵活。
  网间结算体系对协调网间互联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对于解决业务互通的问题来说,却更加复杂。因为业务的价值并不能完全通过通信流量来反映,其开发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目前的电信市场状况似乎并不满足实现业务互通的苛刻条件,甚至许多已经互通的业务也存在问题,随时可能因为企业利益不均衡而激化矛盾。因此,涉及业务互通的协调问题,只能通过强制手段或者共享资源来实现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电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应该先从相对容易的方面入手,首先解决网间互联的问题,为业务互通的推进打好基础;而涉及无形资产开发等业务互通的问题,则可以从共享网络资源的角度来进一步研究。
  
  互通监管是重点
  
  对于网络互联互通问题,也是我国政府及各级监管部门一直以来的监管重点。
  目前,我国就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行为出台了刑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采取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妨碍互联互通的最高将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一刑事司法解释的出台目的主要是对当前电信市场上的一些恶意破坏互联互通的事件予以威慑和严厉制裁。笔者认为,这一措施不仅要落实好,还要尽快铺开,尽量多贴近实际,以便提升法律介入的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这样才能真正使政府监管对网间互联互通真正有法可依,为电信行业发展营造一个互联互通的良好环境。
  另外,为了彻底解决互联互通的矛盾,我国电信监管部门也使用了一些控制手段。比如提出电信运营企业领导任兔要征求电信监管部门的意见,监管部门拥有“一票否决”权;又比如2004年提出了加强互联互通监管的几个“硬措施”,这些措施针对目前电信市场上存在的阻碍网间互联互通、破坏通信设施等突出问题,力求以形成处罚违法违规企业与处分违法违规人员相一致、政府监督管理与企业考核任用相衔接、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治相结合的长效治理机制,在加大电信监管力度,推动建立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我国电信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然而,在监管政策和方式上,我国要彻底解决网间互联互通问题才刚刚走出第一步,特别是今后在彻底解决业务互通的问题上,单纯指定一些需要强制互通的业务种类并不是长久之计,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因此,协调业务互通将面临更多的困难,在制定政策上也需要步步为营、通盘考虑,还可能涉及较多电信行业以外的复杂问题,需要投入更多精力。
  
  用户监管是动力
  
  电信用户是网络的切身体验者,他们也能够对协调网间互联互通起到积极作用。
  谈到网间互联互通,现在很多普通电信用户都完全不了解,这一特殊名词似乎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一定的距离,但用户们却是离网络最近的群体,是切身的体验者。正是因为如此,向电信用户积极宣传建立良好的网间通信质量、公平使用网间资源,是对用户负责,是为用户提供一个平等的选择环境。
  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使电信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质量对自己生活的影响,而不仅仅关注资费价格。这样既可以将电信企业从“价格战”的危机中解救出来,也同时激发了整个电信行业重视网间通信质量,保证网间互联互通的积极性。在客户服务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未来,这些来自社会大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它将体现消费者最直接的愿望,同时成为协调网间互联互通最有效的动力。
  从更深层次的方面去看,如果电信用户能够真正获得一个完全公平的选择环境,那么电信运营企业也将获得一个公开、有序的竞争环境,这样的环境对稳固网间互联和进一步落实业务互通问题能够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我国,网间互联互通是整个电信行业,甚至是全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笔者认为,从我国来说,由于社会性质和经济体制决定了电信行业发展的一些特殊性;但是,通过不断开拓尝试和经验总结,综合地考虑一些实际问题,同时积极地向国外借鉴,我国的网间互联互通问题最终会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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