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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旅游作为一种新型主题性旅游形式,近年来在我国蓬勃兴起。
但我国发展红色旅游在税收上存在税收优惠方式单调;税收贡献低、控管难度大;地方税管理权高度集中等问题。因此,促进我国红色旅游发展在税收政策上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实行税收优惠。为加快公路建设,公路应当与铁路、民航一样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减免其他一些地方性税收。对交通企业调低营业税率或在交通设施投产一段时间免征所得税。另外,对交通建设需要进口的设备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一些特定的公益型项目,如重要国防公路等,可免征营业税,适当提高交通设施的基本折旧率与大修折旧率。鼓励入境旅游,对涉外旅行社,凡组织外国旅客到国内红色旅游的营业收入达到70%以上的,在2至5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对合资旅行社外资控股达到25%以上的可免征2年的企业所得税,2年后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维持10-15年),对旅行社职工的工资支出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鼓励旅行社加大购置交通工具的投资,这部分固定资产允许企业加速折旧,折旧期为2至3年;鼓励旅行社对饭店、餐厅、商场等行业的投资,使旅行社能与这些行业联手经营,形成国家旅游吃、住、行、购物一条龙服务,对这部分投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消汽车运输的各种收费项目,减轻汽车运输企业负担,尽快制定出燃油税的征收方案,开征燃油税;对小型的旅店、餐厅可在开业时给3至5个月的缓税期,缓税期满后补交税款,以扶持它们的发展。对旅游学院或旅游学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对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以旅游为主题的报刊图书,包括随报刊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在旅游学院或旅游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大力支持国家、地区旅游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凡国家地区旅游企业上市公司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1999年12月1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购入的积压空置的宾馆饭店、度假村的商品房在2005年以前免征营业税。在旅游景点设立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进一步发展主要旅游城市免税店业务。对外商投资的旅游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参照有形商品出口贸易补贴、退税等政策,对旅游创汇多的旅游企业,给予创汇补贴或税收优惠,充分调动旅游企业的创汇积极性。对旅游项目开发应在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上给予投资者优惠,以促进旅游业的投资。
二、制定生态税收政策。旅游业营业税税率可降为3%征收;为鼓励企业不断推陈出新,促进旅游新产品的开发和旅游精品的推出,对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开发生态旅游的企业,可免征2至3年的企业所得税;对各企业开发的旅游景点内绿化面积达到80%以上的,对绿化的全部投资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允许企业加速折旧,折旧期限为3至5年;开征生态税,专门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现有的树木,为旅游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对在我国境内开发旅游资源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10-15年内企业所得税可降为15%的税率征收;对开发旅游景点的投资可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允许企业在开发的景点营利后投资的20%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上述投资可以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得超过投【下转第53页】【上接第47页】资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当年新增税额不足抵免的其余额可以用以年度的新增税额延续抵免,但是抵免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开发的景点不能盈利,就不能实行投资抵免;为鼓励企业对旅游业的再投资,促进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允许企业在税前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旅游资源的再开发。对个人购买国家旅游企业的债券、股票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将旅游业纳人增值税课征范围。将旅游业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的征收范围之列,并适应当前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需要,真正实行消费型旅游增值税,对旅游业实行增值税后对旅游高消费项目及设施采取17%的增值税税率,对旅游文化建设及重点文物保护和生态旅游项目可实行13%的优惠税率。
五、开征旅游消费税。可吸收借鉴东南亚四国成功的方式,向旅游者开征旅游消费税,所征收的税款全部用于旅游产品促销和旅游设施的开发建设,形成旅游发展基金的良性循环机制。
六、建立自由旅游贸易区的税收政策。选择一些基础设施健全、旅游资源丰富、贸易繁荣的地方,设立自由旅游贸易区,实行类似自由港和自由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自由旅游贸易区视同“境内关外”,进行全封闭管理,区内开展零关税税率自由贸易和旅游购物。还可以实行固定减半征收进口环节税政策,国家应将自由旅游贸易区旅游互市贸易免税额定为10000元,以适应旅游互市贸易的需要。
七、实行费改税。费改税并不是简单地把目前对旅游企业的收费项目全部改为税收,而是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将那些性质与税收类似的并适合于征税的项目改为税收,纳入到统一的政府预算加以管理;将那些经营性收费从政府性外壳中予以剥离,还原经营性收费和市场原则的本来面目;另一些公共性收费项目如规费,则需要保留下来。各类旅游专项扶持资金其收入数额较大,来源相对稳定,而且委托税务部门进行征收是一种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收费,这些准税收包括:各地各类旅游专项扶持资金、经国务院批准而征收的旅游发展基金、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为稳步适度发展公民出境旅游而设立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特别费。费改税后.应将各地小财政纳入大财政,把准税收性质收费项目分别并入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同时应专款专用,以旅游养旅游。
八、下放地方税权。对产业竞争力弱的地区给予较大的地方税收管理权,对地方税种中的一些中等分量的税种如城建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在税额上确定一个幅度,由地方政府根据其自身需要和实际承受能力选择确定;对地方税种的一些零星小税种或对地区经济往来不发生重大而又明显影响的税种和针对地方自身特点开征的税种,其立法开征权应完全给地方政府。
一是加强旅行社财务管理。二是规范旅行社发票管理。三是制定旅游业税收管理办法。四是强化税源控管。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但我国发展红色旅游在税收上存在税收优惠方式单调;税收贡献低、控管难度大;地方税管理权高度集中等问题。因此,促进我国红色旅游发展在税收政策上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实行税收优惠。为加快公路建设,公路应当与铁路、民航一样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减免其他一些地方性税收。对交通企业调低营业税率或在交通设施投产一段时间免征所得税。另外,对交通建设需要进口的设备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一些特定的公益型项目,如重要国防公路等,可免征营业税,适当提高交通设施的基本折旧率与大修折旧率。鼓励入境旅游,对涉外旅行社,凡组织外国旅客到国内红色旅游的营业收入达到70%以上的,在2至5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对合资旅行社外资控股达到25%以上的可免征2年的企业所得税,2年后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维持10-15年),对旅行社职工的工资支出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鼓励旅行社加大购置交通工具的投资,这部分固定资产允许企业加速折旧,折旧期为2至3年;鼓励旅行社对饭店、餐厅、商场等行业的投资,使旅行社能与这些行业联手经营,形成国家旅游吃、住、行、购物一条龙服务,对这部分投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消汽车运输的各种收费项目,减轻汽车运输企业负担,尽快制定出燃油税的征收方案,开征燃油税;对小型的旅店、餐厅可在开业时给3至5个月的缓税期,缓税期满后补交税款,以扶持它们的发展。对旅游学院或旅游学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对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以旅游为主题的报刊图书,包括随报刊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在旅游学院或旅游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大力支持国家、地区旅游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凡国家地区旅游企业上市公司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1999年12月1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购入的积压空置的宾馆饭店、度假村的商品房在2005年以前免征营业税。在旅游景点设立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进一步发展主要旅游城市免税店业务。对外商投资的旅游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参照有形商品出口贸易补贴、退税等政策,对旅游创汇多的旅游企业,给予创汇补贴或税收优惠,充分调动旅游企业的创汇积极性。对旅游项目开发应在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上给予投资者优惠,以促进旅游业的投资。
二、制定生态税收政策。旅游业营业税税率可降为3%征收;为鼓励企业不断推陈出新,促进旅游新产品的开发和旅游精品的推出,对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开发生态旅游的企业,可免征2至3年的企业所得税;对各企业开发的旅游景点内绿化面积达到80%以上的,对绿化的全部投资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允许企业加速折旧,折旧期限为3至5年;开征生态税,专门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现有的树木,为旅游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对在我国境内开发旅游资源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10-15年内企业所得税可降为15%的税率征收;对开发旅游景点的投资可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允许企业在开发的景点营利后投资的20%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上述投资可以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得超过投【下转第53页】【上接第47页】资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当年新增税额不足抵免的其余额可以用以年度的新增税额延续抵免,但是抵免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开发的景点不能盈利,就不能实行投资抵免;为鼓励企业对旅游业的再投资,促进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允许企业在税前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旅游资源的再开发。对个人购买国家旅游企业的债券、股票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将旅游业纳人增值税课征范围。将旅游业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的征收范围之列,并适应当前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需要,真正实行消费型旅游增值税,对旅游业实行增值税后对旅游高消费项目及设施采取17%的增值税税率,对旅游文化建设及重点文物保护和生态旅游项目可实行13%的优惠税率。
五、开征旅游消费税。可吸收借鉴东南亚四国成功的方式,向旅游者开征旅游消费税,所征收的税款全部用于旅游产品促销和旅游设施的开发建设,形成旅游发展基金的良性循环机制。
六、建立自由旅游贸易区的税收政策。选择一些基础设施健全、旅游资源丰富、贸易繁荣的地方,设立自由旅游贸易区,实行类似自由港和自由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自由旅游贸易区视同“境内关外”,进行全封闭管理,区内开展零关税税率自由贸易和旅游购物。还可以实行固定减半征收进口环节税政策,国家应将自由旅游贸易区旅游互市贸易免税额定为10000元,以适应旅游互市贸易的需要。
七、实行费改税。费改税并不是简单地把目前对旅游企业的收费项目全部改为税收,而是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将那些性质与税收类似的并适合于征税的项目改为税收,纳入到统一的政府预算加以管理;将那些经营性收费从政府性外壳中予以剥离,还原经营性收费和市场原则的本来面目;另一些公共性收费项目如规费,则需要保留下来。各类旅游专项扶持资金其收入数额较大,来源相对稳定,而且委托税务部门进行征收是一种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收费,这些准税收包括:各地各类旅游专项扶持资金、经国务院批准而征收的旅游发展基金、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为稳步适度发展公民出境旅游而设立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特别费。费改税后.应将各地小财政纳入大财政,把准税收性质收费项目分别并入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同时应专款专用,以旅游养旅游。
八、下放地方税权。对产业竞争力弱的地区给予较大的地方税收管理权,对地方税种中的一些中等分量的税种如城建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在税额上确定一个幅度,由地方政府根据其自身需要和实际承受能力选择确定;对地方税种的一些零星小税种或对地区经济往来不发生重大而又明显影响的税种和针对地方自身特点开征的税种,其立法开征权应完全给地方政府。
一是加强旅行社财务管理。二是规范旅行社发票管理。三是制定旅游业税收管理办法。四是强化税源控管。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