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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驾驶员拒载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按照营运合同是否成立、拒绝载客的理由是否正当两个步骤,具体分析认定。
案情介绍
2007年4月25日,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A•T××××出租车空车待租标志处翻下状态,当有3名女乘客招停该车时,表示愿意营运,但得知目的地后,以去别处接人为由拒绝载客,被执法人员查获。
经过调查取证,该处认为驾驶人员违反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拒绝载客,根据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争议与分歧意见
1.第一种意见:出租车空车待租标志处翻下状态,事实上表明拒绝一切服务;同时,驾驶员以去别处接人而拒绝乘客上车,该理由成立。其行为不构成拒绝载客。
2.第二种意见:空车待租标志处翻下状态,属于一种事实上的暂停服务状态。但是驾驶人员询问乘客后以接人为由,拒绝了乘客的要求,此行为认定为不按规定使用暂停服务标志。
3.第三种意见:该车空车待租标志处翻下状态,表明暂停服务;但驾驶人员见乘客招手停车,表明愿意提供服务,营运合同成立;在得知乘客的目的地后,又以去别处接人为由拒绝乘客上车,属于拒绝载客行为。
本案分析
本案经过“暂停行驶(待租标志处翻下状态)—乘客招租—遇招停车—同意营运—因目的不符而拒绝载客”的过程,是出租车驾驶员拒绝载客的非典型形态。
首先,驾驶员以停车交谈的方式,明确表示愿意提供服务。
出租车空车待租标志处翻下状态,表明出租车暂停提供营运服务;但在乘客招手的情况下,驾驶人员停车并与之交谈,表明驾驶员愿意提供营运服务,营运合同即成立。
其次,驾驶员得知目的地后,因乘客的目的地与其预期不符合,便以去别处接人为由而拒绝载客,不属于正当理由。
因此,本案符合出租车驾驶员拒绝载客的构成要件,认定违反《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拒绝载客,按照该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文:法律适用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八)在营运中,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客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车内有客时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但不得在交通禁停地段停车上下客;暂停服务时,应当显示暂停服务标志。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案情介绍
2007年4月25日,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A•T××××出租车空车待租标志处翻下状态,当有3名女乘客招停该车时,表示愿意营运,但得知目的地后,以去别处接人为由拒绝载客,被执法人员查获。
经过调查取证,该处认为驾驶人员违反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拒绝载客,根据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争议与分歧意见
1.第一种意见:出租车空车待租标志处翻下状态,事实上表明拒绝一切服务;同时,驾驶员以去别处接人而拒绝乘客上车,该理由成立。其行为不构成拒绝载客。
2.第二种意见:空车待租标志处翻下状态,属于一种事实上的暂停服务状态。但是驾驶人员询问乘客后以接人为由,拒绝了乘客的要求,此行为认定为不按规定使用暂停服务标志。
3.第三种意见:该车空车待租标志处翻下状态,表明暂停服务;但驾驶人员见乘客招手停车,表明愿意提供服务,营运合同成立;在得知乘客的目的地后,又以去别处接人为由拒绝乘客上车,属于拒绝载客行为。
本案分析
本案经过“暂停行驶(待租标志处翻下状态)—乘客招租—遇招停车—同意营运—因目的不符而拒绝载客”的过程,是出租车驾驶员拒绝载客的非典型形态。
首先,驾驶员以停车交谈的方式,明确表示愿意提供服务。
出租车空车待租标志处翻下状态,表明出租车暂停提供营运服务;但在乘客招手的情况下,驾驶人员停车并与之交谈,表明驾驶员愿意提供营运服务,营运合同即成立。
其次,驾驶员得知目的地后,因乘客的目的地与其预期不符合,便以去别处接人为由而拒绝载客,不属于正当理由。
因此,本案符合出租车驾驶员拒绝载客的构成要件,认定违反《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拒绝载客,按照该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文:法律适用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八)在营运中,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客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车内有客时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但不得在交通禁停地段停车上下客;暂停服务时,应当显示暂停服务标志。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