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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确立了“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为我国的劳动关系调整定下了基调。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又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但是其实质却是用人单位天然的强者地位和劳动肯的弱者身份。因而劳动关系调整并不能将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简单地看作平等的主体,而是必须通过倾斜立法使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