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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4-0067-0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记忆载体,是蕴藏民族精神的符号基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运同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自2003年非遗保护工程启动以来,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非遗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非遗保护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硕果累累,甚是喜人。
然而,非遗保护工作仍有不尽人意之处,非遗造假问题便是其中之一。西南某“民族歌舞之乡”,“近年来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与‘保护’下,用于展示七原生文化风貌的‘传统节目’,如今已有近70%不再是原汁原味。而在这70%中,至少有近30%的节目纯属当代人创作出来的伪遗产”①,其自以为是的“改编”、“创作”,恰恰是在蚕食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15年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的红茶制作技艺传承候选人王某,在公示期内就被9人联名网上实名举报,质疑其相关履历、师承关系造假虚构。更有甚者,直接联系购买非遗相关实物,冒名申报非遗传承人,且竟然堂而皇之通过审核,伪传承人摇身一变成为“货真价实”的非遗传承人。这种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是非遗保护的一颗“毒瘤”。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解决非遗项目造假问题呢?
一、继续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
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非遗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已经迈入依法保护的全新阶段。“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摸索积累、循序渐进的过程。”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6)》指出,可以考虑像欧美和日韩等国家学习,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与非遗相关的部门法,以及《传统知识保护法》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甚至扩大到《文化遗产保护法》,为我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开发与利用提供完备的法律体系。
非遗造假,究其根源,无非是非遗之名与非遗之利。非遗项目一旦申报成功,项目传承人也会同时指定。传承人不但能得到政府机构的官方认可,即非遗项目的证书与补助金,也能受益于因官方认可而衍生出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加大对非遗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使非遗造假违法成本提高,形成法律威慑力。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从而使那些浑水摸鱼的假非遗申报人望而生畏、畏而却步,有效杜绝假的“人类活珍宝”在世上招摇撞骗。
二、“民间事民间办”,杜绝非遗保护主体错位干预带来的“保护性”破坏。
政府等保护主体是非遗保护工程的发起者、指导者和参与者,是非遗保护不可或缺的力量,是专门为非遗活态传承提供政策、资金、技术等支持的群体和个人,但并不意味着保护主体可以越俎代庖,直接参与到非遗传承中来。尤其是拥有行政权力的作为保护主体的各级政府,往往因保护理念滞后,对原汁原味的非遗进行“改编”、“创作”,真遗产被蚕食,伪遗产反而大行其道,大量稀有的传统文化基因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官俗”取代“民俗”的现象。前文提到的西南某地的例子便是政府错位干预导致的后果。因此,非遗保护必须坚持“民间事民间办”这一原则,杜绝非遗保护主体错位干预。
负责原汁原味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任务的是传承主体,保护主体要在非遗保护中摆好自己的位置。政府发挥政策优势,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学界发挥学术优势,做好理论研究和国外经验引进,提供咨询意见;新闻媒体做好非遗保护理念和政策的宣传。各司其职,才能有条不紊,才能保证非遗渊源而流长,文脉长青。
三、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养,完善非遗项目审核办法与流程,进一步做细做好非遗普查与申报工作。
普查与申报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钩沉与辨伪,即将真正优秀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原汁原味的非物質文化遗产充分挖掘出来,同时将被严重改造过的、不在再具有重要价值的伪遗产剔除出去。从普查与申报的角度,苑利、顾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中提出,防止伪遗产的流入有四种方法:1、透过实地调研辨真伪;2、透过传承人的态度辨真伪;3、透过原始功能辨真伪;4、透过周边环境辨真伪。
除此之外,我们需要通过定期培训等方式,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养。只有这样,审核把关才能更加严格、专业。审核的办法与流程还必须细化和完善,引用企业管理的一个用语就是“精细化”,边实践,边整理、细化,使普查与申报的有更明细的“法”可依,从而减少纰漏,同时封堵假非遗申报人浑水摸鱼,断绝其可乘之机。各级政府审批部门把好审核关,做细做好相关调查。如因相关利益牵涉,审核人员违规操作,应负有连带责任。非遗审核具体而繁琐,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达到指标,而有所松懈,放宽标准。非遗保护工作是千秋大业,不能因利害质,也不能因量害质。
四、充分利用社会的监督功能。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社会的监督功能是行之有效的一把利剑。遗产的质量、影响力,传承人的“绝活”水平及道德水准,群众最有发言权。能否获得当地民间社会的普遍认同,是判断非遗的重要标准。如果不认同,即使政府极力推动,专家考证再准、评价再高,也不能作为当地的非遗项目进行申报。加强社会监督功能的手段之一,就是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扩大公示群体,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真金不怕火炼,真正的非遗、非遗传承人不怕别人审视和质疑。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曝光作用。
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新闻媒体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执行者,但其作用不可忽视。新闻媒体,要发挥它的优势,做好非遗保护理念、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告知民众,为何要保护非遗,何为真正的非遗,以及如何保护非遗。要让民众知道,所谓非遗,就是原汁原味的、未经肆意改造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传统文化精华,被改造过的,不再原汁原味的,无论多么精彩、出众都已不再是非遗了,有效树立民众非遗保护理念,提高民众非遗保护自觉性。其次,曝光非遗造假行为,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造假人员为一时名利而进行非遗造假,只会自作自受、得不偿失。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努力,非遗造假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非遗保护工作也会越做越好。
参考文献
[1] 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1
[2]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5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记忆载体,是蕴藏民族精神的符号基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运同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自2003年非遗保护工程启动以来,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非遗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非遗保护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硕果累累,甚是喜人。
然而,非遗保护工作仍有不尽人意之处,非遗造假问题便是其中之一。西南某“民族歌舞之乡”,“近年来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与‘保护’下,用于展示七原生文化风貌的‘传统节目’,如今已有近70%不再是原汁原味。而在这70%中,至少有近30%的节目纯属当代人创作出来的伪遗产”①,其自以为是的“改编”、“创作”,恰恰是在蚕食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15年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的红茶制作技艺传承候选人王某,在公示期内就被9人联名网上实名举报,质疑其相关履历、师承关系造假虚构。更有甚者,直接联系购买非遗相关实物,冒名申报非遗传承人,且竟然堂而皇之通过审核,伪传承人摇身一变成为“货真价实”的非遗传承人。这种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是非遗保护的一颗“毒瘤”。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解决非遗项目造假问题呢?
一、继续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
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非遗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已经迈入依法保护的全新阶段。“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摸索积累、循序渐进的过程。”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6)》指出,可以考虑像欧美和日韩等国家学习,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与非遗相关的部门法,以及《传统知识保护法》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甚至扩大到《文化遗产保护法》,为我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开发与利用提供完备的法律体系。
非遗造假,究其根源,无非是非遗之名与非遗之利。非遗项目一旦申报成功,项目传承人也会同时指定。传承人不但能得到政府机构的官方认可,即非遗项目的证书与补助金,也能受益于因官方认可而衍生出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加大对非遗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使非遗造假违法成本提高,形成法律威慑力。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从而使那些浑水摸鱼的假非遗申报人望而生畏、畏而却步,有效杜绝假的“人类活珍宝”在世上招摇撞骗。
二、“民间事民间办”,杜绝非遗保护主体错位干预带来的“保护性”破坏。
政府等保护主体是非遗保护工程的发起者、指导者和参与者,是非遗保护不可或缺的力量,是专门为非遗活态传承提供政策、资金、技术等支持的群体和个人,但并不意味着保护主体可以越俎代庖,直接参与到非遗传承中来。尤其是拥有行政权力的作为保护主体的各级政府,往往因保护理念滞后,对原汁原味的非遗进行“改编”、“创作”,真遗产被蚕食,伪遗产反而大行其道,大量稀有的传统文化基因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官俗”取代“民俗”的现象。前文提到的西南某地的例子便是政府错位干预导致的后果。因此,非遗保护必须坚持“民间事民间办”这一原则,杜绝非遗保护主体错位干预。
负责原汁原味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任务的是传承主体,保护主体要在非遗保护中摆好自己的位置。政府发挥政策优势,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学界发挥学术优势,做好理论研究和国外经验引进,提供咨询意见;新闻媒体做好非遗保护理念和政策的宣传。各司其职,才能有条不紊,才能保证非遗渊源而流长,文脉长青。
三、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养,完善非遗项目审核办法与流程,进一步做细做好非遗普查与申报工作。
普查与申报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钩沉与辨伪,即将真正优秀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原汁原味的非物質文化遗产充分挖掘出来,同时将被严重改造过的、不在再具有重要价值的伪遗产剔除出去。从普查与申报的角度,苑利、顾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中提出,防止伪遗产的流入有四种方法:1、透过实地调研辨真伪;2、透过传承人的态度辨真伪;3、透过原始功能辨真伪;4、透过周边环境辨真伪。
除此之外,我们需要通过定期培训等方式,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养。只有这样,审核把关才能更加严格、专业。审核的办法与流程还必须细化和完善,引用企业管理的一个用语就是“精细化”,边实践,边整理、细化,使普查与申报的有更明细的“法”可依,从而减少纰漏,同时封堵假非遗申报人浑水摸鱼,断绝其可乘之机。各级政府审批部门把好审核关,做细做好相关调查。如因相关利益牵涉,审核人员违规操作,应负有连带责任。非遗审核具体而繁琐,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达到指标,而有所松懈,放宽标准。非遗保护工作是千秋大业,不能因利害质,也不能因量害质。
四、充分利用社会的监督功能。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社会的监督功能是行之有效的一把利剑。遗产的质量、影响力,传承人的“绝活”水平及道德水准,群众最有发言权。能否获得当地民间社会的普遍认同,是判断非遗的重要标准。如果不认同,即使政府极力推动,专家考证再准、评价再高,也不能作为当地的非遗项目进行申报。加强社会监督功能的手段之一,就是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扩大公示群体,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真金不怕火炼,真正的非遗、非遗传承人不怕别人审视和质疑。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曝光作用。
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新闻媒体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执行者,但其作用不可忽视。新闻媒体,要发挥它的优势,做好非遗保护理念、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告知民众,为何要保护非遗,何为真正的非遗,以及如何保护非遗。要让民众知道,所谓非遗,就是原汁原味的、未经肆意改造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传统文化精华,被改造过的,不再原汁原味的,无论多么精彩、出众都已不再是非遗了,有效树立民众非遗保护理念,提高民众非遗保护自觉性。其次,曝光非遗造假行为,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造假人员为一时名利而进行非遗造假,只会自作自受、得不偿失。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努力,非遗造假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非遗保护工作也会越做越好。
参考文献
[1] 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1
[2]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