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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期)《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后来为各地制度曾普遍采用的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期限的初始设计——自入住之后,不超过两年时间。在这个期限内,开发商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采用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两种方式;即使在此期间业主建立起自己的管理组织——管理委员会(近似于后来的业主委员会,但管理权限大于业主委员会而近于业主大会),也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且不得终止。也就是说,在入住之后的两年内,开发商拥有住宅小区的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