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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头红牛抵角相斗,下有RedBull红牛字样”——这一家喻户晓的商标二十年前首次出现在中国市场时没有人能够想象它有朝一日成为爆款单品后上百亿的商业价值;另一方面,冥冥之中或許也隐喻着未来两位有着传奇经历的泰国华人创立的商业帝国,从白手起家亲密合作到你死我活针锋相对的角力。
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37.53亿元广告宣传费的索赔诉求以及确认商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请求,判令原告承担1880万元诉讼费。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泰国天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迫不及待宣布大获全胜,而中国红牛则发表声明称“一审判决回避了焦点问题,将提起上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其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
本案牵涉的利益巨大,案情复杂。中国红牛先后四次向法庭提交了35份长达4477页的证据;而泰国天丝则提交了共计8组1886页的证据。看似仅为简单的“商标权权属纠纷”,却涉及争议双方二十年来签署过的两版合资合同、多份商标使用许可、多份商标转让协议以及商业交易习惯等复杂内容,囊括股权、债权、合同法、商标法、侵权法、公司法以及民法总则领域的法律规范及适用问题,单是判决书就长达45页。
从目前的情况看,形势对于中国红牛而言似乎不容乐观;另一方面,泰国许氏家族继承人从父亲许书标手中接过其创立的商业帝国后,正在步步为营地改变过去二十多年来父辈对于中国大陆市场合作模式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的或明或暗的划分与默契。
巨大财富的家族传承、曾经的商业伙伴如今你死我活,令人唏嘘的背后却演绎出现代商业法律逻辑的核心:商标专用权的登记生效主义和契约主导下的市场竞争。
泰国华商、两大家族、三国红牛
由泰国许氏家族发源的功能饮料“红牛”,经严彬之手,在华畅销二十多年,占中国大陆功能饮料市场份额近八成,累计产量超过800万吨,销售额超过1453亿元,上缴税金超过210亿元。而红牛饮料在世界范围的畅销也让许氏家族和严彬各自缔造了商业帝国:2016年胡润富豪榜许书恩(许书标之子)与严彬财富均为92亿美元,并列第127位;到了2017年,严彬以110亿美元位列107名,许书恩则以93亿美元位列145名。
许书标1923年出生在泰国,其父是早年从中国海南过去的移民,出身贫寒的他经过多年打拼创立了泰国天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官网称其是全球红牛配方的独家持有人、全球红牛商标权的拥有者。1975年,许书标配制出红牛饮料,目标群体是倒班工人和卡车司机。随着一系列成功的市场营销,1981年红牛饮料在泰国供不应求。许书标在自己的泰文传记中曾说“红牛为我带来每日1100万泰铢(约合人民币212万元)的收入”。
90年代初,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让中国大陆成为诱人的新兴市场。1993年许书标在海南设立工厂试图开拓中国市场,但是由于不了解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最关键的是没有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这一步走得并不顺利。1995年许书标结识严彬,颇有相见恨晚之意,于是决定选择他作为红牛在中国市场的合作伙伴。当时的严彬已经渡过了自己在泰国最艰难的岁月,拥有曼谷的一家公司(华彬集团),虽然规模还不大,但许书标慧眼识珠地看到了严彬的价值:了解中国市场、善于疏通关系以及拼命肯干的奋斗精神。
1995年3月27日许书标和严彬共同成立了泰国红牛(最初二人分别持股68%和32%),这是一家单纯的持股公司,没有其他资产。2015年许氏子女继承家业后,经过内部博弈和谈判,双方变更了持股比例(许氏家族51%、严彬49%),但许氏家族仍然控股泰国红牛。1995年成立泰国红牛的同时,双方在深圳注册了中国红牛。
1998年9月30日在北京重新注册,目的是由外商独资企业变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扩展到四个:泰国红牛占88%,许氏家族独资的英特公司占7%,严彬独资的环球市场公司占4%,北京怀柔乡镇企业总公司占1%。折算下来,许氏家族和严彬对中国红牛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1.88%和47.12%。
作为合资企业的中国红牛很快取得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打开了中国市场。很难想象如果没有深谙中国市场的严彬,这最关键的一步何以实现。十年间,中国红牛投入巨资开拓市场并取得了成功——“困了累了喝红牛”、“汽车要加油我要喝红牛”等广告语家喻户晓;2008年其拍得央视黄金时段广告就耗资1.6亿元。严彬也被誉为“中国红牛之父”。 他1954年出生于山东一个贫穷家庭,16岁初中毕业到河南省林县插队,在这个与山西交界的特困山区整整一年,几乎只能以红薯果腹。走投无路的他远走泰国,据说初到时身上没钱,只能卖血度日。而找到一个肯收留他的老板,被问及要多少工钱时,他的回答是:管饭。经过多年打拼,严彬取得了泰国国籍,在1984年创办了主营旅游、物业、贸易的华彬集团。
从绝境逃出来的严彬秉承了第一代华人在海外普遍展现出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拼命和坚韧,不仅活了下来而且小有成就。1989年他在泰国曼谷市中心买了一栋老楼,随着房地产的火热,攒下了人生第一桶金。1995年他回国投资,除了红牛之外还干了一件大事——当时他找到一位商业银行行长贷款收购位于永安里附近的一栋烂尾楼,这位行长说:“这楼在长安街旁立了12年,谁要是还能把它建起来,我就从楼上跳下去。”以当时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明朗和不确定性来看,他的大胆果断无人能及······现如今,这座烂尾楼已经成为北京CBD顶级商务楼华彬国际大厦,甚至泰国驻华使馆也曾落脚于此。
1995年严彬和许书标在合资合同(下称“95合同”)中曾約定:“天丝医药公司提供红牛饮料公司(中国红牛)的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等,并对外保密;中国红牛公司的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就是这个晦暗不明的关于出资方式的表述,为后来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北京高院一审判决中我们得知:1998年签订的合资合同(下称“98合同”)并无“95合同”关于“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之表述。一审判决写道:“98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相关合同具有延续、补充关系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延续或补充的法律关系,否则会对在后成立的合同主体设定额外的义务,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法院认为中国红牛对其主张拥有红牛商标权的请求权基础依据不足。这对于深陷商标、股权纠纷的华彬系而言可谓重大打击。
许氏家族第二代继承家业之后,对于父辈之间利益格局的划分和默契早在2015年就表现出失去了耐心,随后有目的地逐步引入奥地利红牛进军中国大陆市场,与中国红牛展开全面争夺。
提到奥地利红牛,就不得不提马特西茨(Dietrich Mateschitz)。1982年,奥地利商人马特西茨在一次商务长途飞行后,因喝了红牛饮料缓解了时差带来的头痛等不适,主动找到许书标商谈合作。1984年,双方设立奥地利红牛公司,各出资50万美元,分别持有49%的公司股份,余下2%归许书标长子许书恩所有。
据外媒报道,许书标逝世后,许氏子女将泰国红牛股权转让给了奥地利红牛,同时转让的也包括红牛的品牌资产。由于具体股权信息涉及泰国、奥地利的公司登记制度未予公开,外界只能猜测奥地利红牛或将最终成为决定中国红牛命运的力量。
中国工商登记显示,奥地利红牛2009年12月30日在上海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瑞步饮料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已经推出了红牛安耐吉(取自energy谐音)系列产品。两位泰国传奇华商白手起家的商业帝国演变为三国红牛公司的合纵连横,又为整个事件增添了戏剧性的色彩。
巨额财富之争背后的现代商业逻辑
现代商标法起源于英国普通法的“禁止欺诈与虚假陈述规则”,因此商标法一贯被认为是侵权法的分支,目的在于制止对消费者的欺诈和不正当地转移商业机会的行径。由于商标法只禁止他人使用特定的标识从事竞争,并不像专利法一样通过形成制度性壁垒,阻止他人进入同一产品市场。据此,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商标与专利不同的是,不能认为其具有经济意义上的垄断。因此,无论是古典经济学理论抑或普通法传统,一直以来的立论便是——授予和保护商标权总体上是促进竞争的,至少是不妨碍或抑制竞争者的生产和交易的。
商标自诞生以来,很长时间并不被认为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而受到保护,但是随着19世纪晚期基于洛克“劳动财产权说”的自然权利论在美国普通法中的广泛运用,商誉(goodwill)概念的引入使得对财产权客体的关注从有形特定商业符号转移到了无形的商誉。自此,借由商业标识指代商誉、通过禁止竞争者对商业标识的模仿从而保护商誉不被他人盗用(misappropriation),商标权得以成为一种类似有体财产的“对物权”(in rem right)。
各国建立起来的现代商标法体系溯其本源都有英美法的影子,这种制度构建导致的行政确权以及司法实践普遍采取“登记主义”的立场,远不能说是完美无瑕的——泛化了对“符号权”的垄断。现实中,法院对于商标权权属的认定往往不会考虑争议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具体解释,而是直接以在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所有权人为准。
此次红牛商标案中“95合同”只是笼统提及“商标是中国红牛资产的一部分”,而之后订立的“98合同”并未出现这句话。且不论是否应该如原告主张,将“商标是资产”理解为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就合同履约的效力而言,在本案中北京高院确认“中国红牛、泰国天丝均未对95年合资合同中所约定的各方货币出资方式以及履行情况提出异议”。这就基本排除了原告“转移红牛商标专用权作为股东出资义务”的主张。
法院进一步解释道:天丝公司“提供”商标并不能直接解释为转让或者转移商标的专用权,通过许可方式(授权使用)亦是“提供”的形式之一,在许可期间所形成的相关权益亦可称为公司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资产”,因此基于文义解释并不能直接、明确且毫无疑义地得出中国红牛主张的商标所有权独立享有或共同所有的结论。
另外,针对“95合同”和“98合同”第十四条均存在独立的对天丝医药公司按期履行出资义务进行约定的条款,从其所处合同整体体例位置的编排可以得出,该条款系对产品中商标的概述,而不是对商标具体所有权的约定。
尽管程序上中国红牛仍然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在双方对一审事实认定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加上一审法院也具体回应了原告的诉请并进行了阐释;上诉人很难简单以“确认其享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其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依据《民法总则》公平原则、《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等为由,通过再审获得彻底改判。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改判“共同所有商标权”的可能性,并将王老吉和加多宝获得最高法判决“共享红罐包装装潢权益”一案进行类比。但需要指出的是,王老吉和加多宝商标权属纠纷并没有跳脱出登记主义原则(“王老吉”商标已经明确判归广药集团)。最高法在判决书中确认了商标权归属和包装装潢权益不能直接划等号。因此,“共享红罐”典型案例与本次天价红牛商标案不具有可比性。
跳出商标权属纠纷个案来看,华彬系和泰国天丝许氏家族之间针锋相对、剑拔弩张的对抗还涉及中国和泰国多个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正在审理的二十多个案子,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比较关键的有三部分:第一,表面上看泰国红牛持有中国红牛88%的股权,许馨雄控制的英特公司也持有中国红牛7%的股权,但华彬公司提起了两个基于代持协议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分别请求确认泰国红牛持有的中国红牛股权中的66.5%为代华彬公司持有,以及英特公司持有的中国红牛股权中的7%为代华彬公司持有。最高法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于2019年5月29日开庭审理了上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尚未宣判。第二,根据双方合资合同的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裁决书》确认“合资经营期限于2018年9月29日届满”,针对该裁决的效力双方诉至法院并最终由北京四中院裁定:驳回原告请求,不予撤销《裁决书》。第三,泰国红牛曾经在2016年9月20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免去委派严彬作为中国红牛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职务。就该决议效力的纠纷,经过泰国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严彬申请撤销决议的请求。对于“中国红牛之父”严彬而言,在一个个不利消息之中难得松一口气的是,泰国红牛随后向中国法院提起公司变更登记之诉并没有成功。
商标制度的特殊性导致实践中普遍采取的“登记主义原则”,结合现代商业社会中契约主导下的对利益分配格局的确认;两位传奇华商早期合作中重人脉、讲关系以及当初投资合同对利益划分存在众多晦暗不明的地带,加上家族企业传承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利益再分配这一导火索,二十年来积累的问题最终让两大商业帝国以你死我活的姿态展现在公众面前。
红牛商标大战涉及的问题不仅贯穿了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商标制度从无到有、不断走向完善的二十年,也给每一个后来的企业家上了现代企业治理最生動的一课。正是因为语言表达天然是有局限的,合同起草很难把全部商业意图一次性囊括,有些隐性条款、默示条款,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逐渐产生和深化;信息最初也是模糊的,但商业合作是连续的、动态的、变化的,对商业合作真实过程的透彻理解、对所在国法律体系的准确把握以及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明确具体地及时订立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将越来越普遍地取代传统社会中温情脉脉的道义面纱,成为现代企业家进行商业决策面临的首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