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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0年,英国通过了《反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该法设定了普通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增设了两个新的罪名:"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和"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罪"。尤其是在前一个罪名的设定方面,该法确立了严格的责任原则,赋予商业组织通过制定预防贿赂的"充分程序"来进行无罪抗辩的义务。这使得公司企业被赋予更高的道德要求,将合规体系的构成作为无罪抗辩的重要事由。